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那么你听说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吗?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成以下不同的种类: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是根据装卸港口的位置不同进行的划分。在同一国家不同港口之间的运输是国内货物运输,又称为“沿海货物运输”;而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国港口的是国际货物运输。在我国,两种合同中使用的运输单据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2、班轮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形式不同进行的划分。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固定的港口挂靠顺序有规律进行的运输是班轮运输。班轮运输中通常以提单作为口头或书面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据。不是按照固定的时间和航线,而是按出租人与承租人专门商定的条件进行的运输是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中双方缔结的是租船运输合同。常见的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形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只包括了航次租船合同,而将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一起规定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中。

  3、散货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和集装箱货运输合同。这是根据承运货物不同进行的划分。所谓散货是指货物在装运以前没有进行包装,而是直接装载在船上的通舱或货舱隔成的小舱中的货物,如谷物、糖、油等。所谓件杂货是指包装成件或本身是可计数的货物,如一箱衣物、一辆汽车等。所谓集装箱货是指装载在集装箱这种新型的包装运输工具中的货物。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适航、适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12项法定免责事由是:

  (1)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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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运人的责任

  期间集装箱货物:收到交。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非集装箱货物:舷至舷。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责任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迟延交付的责任

  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但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5、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如果承运人将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承运人仍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

  但如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特定部分的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合同可以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的事故不负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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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单的基本内容

  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⑴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

  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⑵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

  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⑶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3.提单的性质。提单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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