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

  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关注,成为各国政府和消费者谈论的焦点。那么你对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爱华网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一:

  1、 什么是食品安全?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由哪些部门负责?

  食品安全即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分析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的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规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定由哪个部门制定?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1条第2款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3、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二:

  1、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治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将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

  (4)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毒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味、参加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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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食品生产经营是否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3、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商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生产经营治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将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

  (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毒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味、参加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人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4、食品生产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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