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抚对象新政策 重庆市医保有什么政策_重庆市医保新政策是什么

  重庆市的医保政策是很多人都在关注的,重庆市的医疗保险最新政策是什么呢?重庆市医保新政策这个问题由爱华网小编来为您解答!

  重庆市医保新政策

  三类人群可以参加

  《通知》规定三类人群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医保。

  1.具有重庆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2.非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重庆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3.非本市户籍,但已在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缴费基数有变

  在缴费基数方面,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

  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医保待遇等待期有变

  关于医保待遇等待期,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医保待遇等待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统一调整为“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这一政策将在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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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2016年居民医保新政策

  个人缴费标准最高上涨80元

  对比今年的相关标准,我市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均有上涨。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110元/人.年、二档280元/人.年,较今年分别上涨了30元和80元。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适用于该类参保人,在今年9月至2016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2016年7月至9月参保缴费的,一、二档每人每年还将加收财政补助标准。

  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5年9月-2016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8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较今年分别上涨了20元和50元。据记者了解,城乡居民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门诊定额包干标准,仍按2015年80元/人标准执行,其个人缴费增加额度中的30元将用于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落实。但具体办法仍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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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儿参保需出生90日内办理

  据 了解,我市居民医保是针对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 称城乡居民),以及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要注意的是,参加我市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同,缴费时间不同。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2015年9月至12月。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16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

  大学生缴费时间为2015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而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并按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重庆市个人身份医保新政策

  以个人身份

  参加医保

  三类人群可以参加

  除了在职职工,哪些人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通知》规定,三类人群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医保。一是具有重庆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二是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重庆市灵活就业的人员;三是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已在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缴费基数有变

  在缴费基数方面,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关于医保待遇等待期,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医保待遇等待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统一调整为“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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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1日起重庆执行职工医保新政策

  从重庆市人社局获悉,针对重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执行中反映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折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养老待遇挂钩等问题,我市现出台处理意见。

  退休应办理缴费年限认定

  意见规定,对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退休后,应在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保关系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对按规定认定的缴费年限满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的,从其停待之月起恢复基本医保及大额医保关系,并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同时,恢复其医保待遇,并补发停待期间的医保待遇,其中个人账户按停待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予以补划。

  对按规定认定的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年限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在补缴基本医保费的同时,还应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参保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及相关补缴手续,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未办养老待遇资格审查将暂停医保

  对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如果未按我市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而暂停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从其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之月起,暂停其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和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医保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市人社局表示,这是为了避免有人冒领医保待遇,如果参保人补了生存验证,那么医保待遇也会补上。本条处理意见仅涉及我市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适用于本条处理意见,此项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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