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借款合同效力 借款合同中贷款诈骗犯罪效力如何(3)

  (三)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路径选择

  因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点是对国家刑罚权和被害人合法权益予以衡平保护,在路径选择上,是采取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抑或刑民并行,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基础属性不同,其具体适用模式也应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刑民交叉案件的种类可划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法律事实牵连型。因行为主体实施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

  第二类是法律事实竞合型。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即行为主体所为的特定法律事实被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双重评价,进而产生的刑民交叉问题。

  第三类,行为主体为一个特定的法律事实,只是这一特定事实难以被确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还是刑事法律关系范畴,从而形成刑民案件的交叉。

  结合上述种类划分,审理刑民交叉案件应遵循如下途径:

  第一,对于法律事实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应以刑民并行为原则,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是例外。该类型在事实的查明上一般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在刑、民责任追究上也不存在相互替代的问题,故原则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互相独立、同时进行,并辅以例外情形以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二,对于法律事实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应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刑民并行、先民后刑是例外。原因是刑事、民事法律事实是基于同一客观事实产生,在刑事诉讼中,因有国家侦查机关的介入,取证能力较强,取证要求以及证明标准更高,选择先刑后民往往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能够避免民事诉讼在事实认定上出现偏差。

  第三,当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影响到刑事案件罪与非罪或量刑轻重时,宜采用先民后刑原则,这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一般产权纠纷。

  四、贷款诈骗犯罪所涉借款合同效力的择定

  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涉借款合同效力认定上的三种争议观点,在理论层次映射出对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及先民后刑认知的分歧,需要一并分析选择。

  (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所涉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刑民并行

  第一,如前述分析,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金融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属于法律事实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该类型案件的刑事、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基于同一客观行为产生,两者各自独立,换言之,借款人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必然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故应采用刑民并行为原则,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例外的方式来处理。

  第二,由于刑法强调专属性,只能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本人施加刑罚,不能罪及他人;民事责任基于补偿性,其归责原则呈现多元化样态。在贷款诈骗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如果借款合同有效,不仅债务人本人应承担责任,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以共同财产承担责任;不仅应返还本金,还应包括利息。由此,此类案件审理中,会出现由于责任性质不同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责任主体不一致、民事部分返还数额与刑事部分认定的犯罪数额不一致的情况。

  第三,刑法作为公法,其对某一行为的判断,更注重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进行实质判断。相比较而言,民法更侧重形式判断,只要双方缔约行为形式上合乎法律的要求,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一般应认定为有效。而且,民法基于私法自治,从交易安全及信赖利益保护出发,对纷繁复杂的民事关系进行形式合理性判断。

  故此类案件中,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如果过分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借款行为背后的动机、目的进行甄别则过于苛刻,这样做只会牺牲民法所给予公民的信赖利益,影响日常生活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因此,对贷款诈骗犯罪所涉民事案件的审理,采用刑民并行为原则,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例外的方式来处理,应属最佳选择。

  (二)贷款诈骗犯罪所涉借款合同效力之确定

  在树立原则上刑民并行的观念之后,对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借款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作出认定。因借款人以欺诈手段、故意告知金融机构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金融机构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自己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首先应该看其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

  如果该借款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在订立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如继续履行会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认定该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即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取决于受欺诈一方(即金融机构)的补充意思表示.

  如果金融机构主张撤销借款合同,则借款合同自始无效,从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方具有过错的,其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根据法律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金融机构作出此种补充意思表示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受欺诈一方不主张撤销合同,那么借款合同仍为有效,除非担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则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有效,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由此可见,将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认定为可撤销,将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权利赋予受欺诈方,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利益,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更能较好地体现法律的风险控制和社会引导功能。

  如果将此类合同认定为可撤销,对构成犯罪的借款人采取民事处罚手段,受害人金融机构既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同样也可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对债权人更为有利。而认定合同无效却有可能适得其反。

  因为,刑法和民法有一条共同准则是,任何人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利。如果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则就意味着借款人将因自身的犯罪行为而免除支付约定利息的合同义务,同时也免除了担保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这对于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明显是不利的,更是变相地允许犯罪行为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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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诈骗罪的法律处罚

  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情节特别严重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高利贷借款合同效力 借款合同中贷款诈骗犯罪效力如何(3)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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