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重大改革 司法改革的社会思考(2)



  事后也有人指责当地邮政部门对枪支管理松懈,批评法院缺乏足够的安全保卫意识等,反对者则表示“如果有人抱着同归于尽的决心以死相拼,社会安全防范体系再健全也无济于事;应该谴责暴力本身,更应该反思暴力发生的原因”。而在永州市当地的网络论坛里,有网友表示:“但愿枪响之后,是永久的安宁。”

  不过,从各级、各地司法部门遭遇的陆续事件中,足以给民众留下强烈的印象,仅以湖南省法院系统为例:2005年2月,郴州市永兴县农民黄运财因不满县法院的判决,在法院院内预谋制造了一宗爆炸案,造成3名法官一死两伤,后黄运财被判死刑;2008年11月,郴州市老汉彭北京因为不满当地法院的判决,通过网络发出《决斗书》,要求同郴州市中院院长李晓龙和中院执行局长郑建华“以丛林法则决一生死”,成为中国司法界的一个笑话。事后有人评论:“彭北京虽然没有能够决斗,但他已杀死了中国司法的权威。”

  刘仁文认为,由于现在司法不独立审判,审判案件的法官不能自主判案。直接面对当事人、与其交流的不能决定,而暗中决定的又无法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直接聆听情况;重大敏感的案件更是如此,有上面领导的批示、有党政领导的干预、有政法委的协调、有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主管院领导和庭领导的听汇报,这些都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象。

  “鉴于目前司法腐败比较严重,即使审案法官有自主权,也还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加强对其监督。”他说,“如设立法院内部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接受社会举报并要求被举报法官到该委员会听证和答辩;改革审判委员会,由资深法官组成,实行公开听取案件审理的制度等。”

  他强调,涉法问题都应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涉法问题都应有可诉性,才能提高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此外,从法院等司法机关角度分析,还存在判决书不讲理、法院开庭没有充分实现双方相互质问,也缺乏一个沟通和倾听的顺畅机制等不足。

  

  及时“清理门户”的意义

  “侠客杨佳”、“烈女玉娇”、“义士杨义”、“枪王朱军”……随着各种民众与官员或政府力量的暴力争斗,一些类似的称呼也不断被制造出来。事实上仔细分析各种案件的情况,司法机关方面的“挑事者”往往体现在个别人员身上,却因此“引火烧身”波及整个单位或行业。

  在零陵区法院幸存的受伤者中,有一名“刚通过司法考试当上法官,家有两岁幼儿”的女法官,事后她的朋友不断在网络上写文章为她鸣冤叫屈,表示她根本不会是坏法官,而是一名无辜、勇敢的受害者。的确,由于当地官方没有正式的信息披露,无法直接说受害的法官有没有贪腐问题,但是在当地老百姓的心目中,零陵区法院“吃完原告吃被告”的法官是存在的。对于外界的人而言,只要这家法院有法官有问题,那么就是这家法院有问题了。于是,伤害面广泛的悲剧产生就成为了某种必然,期望凶手“冤有头、债有主”的准确寻仇也成为了一种奢望。

  尽管暴力永远解决不了问题,甚至只能制造更多的仇恨,叠加更多的矛盾,但是由于一些司法机关自身“门户不干净”的原因,类似“杨佳袭警”、“朱军杀法官”造成大面积伤害的情形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历史经验证明,哪里有血案,哪里必有恶吏。如今,民众对政府官员猖獗的腐败行为已经变成了一种“新时期的阶级仇恨”,法官被杀,人们心中却对案犯恨不起来,已经证明政府与民意有着天大的差距。根据目前官方提供的情况似乎无法确定遇难、受伤的零陵区法院法官是贪官或者清官,但是由于法院系统,乃至整个司法机关存在贪腐现象早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势必导致人们对他们的悲惨遭遇失去了正常的同情。

  随着各级地方政府,各种利益集团不断与民争利,更多的社会矛盾还在产生,在这样的过程中,国家的体制却决定了司法机关很难独善其身。司法机关有时候被作为政府工具,在很多问题上也不能成为民众讨说法的地方。民众在司法上得不到满意的结果,“下跪”、“上访”、“跳楼”、“自焚”等自杀式举动也得不到效果,相反经常被冠以“暴力抗法”、“精神病”等名义被殴打、关押、判刑或送进精神病院,最终暴力反抗行为也就油然而生了。

  刘仁文认为,首先要解决司法腐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问题,消除暴力的最好方法是确立人道文化和人权文化,现在政府的解决方式仍然存在以暴制暴的不良思维,如目前为加强中小学防卫大肆发放各种刀具、武器,要求现场击毙凶手等。

  “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交织,司法机关不应卷入许多非法律问题的工作,应固守本分。如果法院执法公正,这类血案还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吗?想要真正避免政法机关血案的再次发生,唯有靠司法机关表明自己的清白和树立自己的威望。当司法无能也无力坚守最后的正义底线时,暴力也就成了民众唯一的反抗方式,受害者自然也会包括司法机关本身。”

  在有人指责朱军非理性地采用滥杀行为很容易伤害无辜的同时,也有人提醒当地官方不应该匆匆定性为报复杀人,并且对朱军杀人的动机表述语焉不详。

  

  法律信仰缘何缺失

 2017司法考试重大改革 司法改革的社会思考(2)
  2005年4月,永州市零陵区(时称芝山区)农民罗昌荣因杀死同市冷水滩区的交警唐奎林被执行了死刑。按照官方的信息发布和法院的判决书内容,罗昌荣是由于无证驾驶的农用车被交警扣留后,持刀残忍地将交警杀死。随后,遇难交警唐奎林获得了包括“烈士”在内的各种荣誉和补偿。

  而就在朱军枪杀零陵区法院法官的案件发生后,罗昌荣杀交警的案件再度被永州市当地人回忆起来,一名曾经和罗昌荣同样无证驾驶农用车谋生的本地驾驶员说:“政府说的和老百姓知道的情况往往不一样,其实是因为交警太黑了,罗昌荣受不了敲诈才杀人的。杀人是不对,但是交警乱罚款、乱吃黑钱又对了吗?怎么也没有人管他们?而且自从交警唐奎林被杀的事件发生后,整个永州市交警的工作态度比以前好了很多,这又是为什么呢?”

  他表示,现在国家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定太多,太复杂了,而且都只利于政府和执法人员的工作方便,大多数都没有考虑到老百姓的实际生活需要,而且各种执法人员也不能依法办事,甚至随意处罚、刁难老百姓,让人苦不堪言、走投无路。

  一个严重的问题是,无论立法、执法的过程,决策者们其实很少真正去了解、去聆听普通民众的呼声与社会现实的对接,更多是由掌握权力的官员和被操控的学者按照需要和兴趣直接完成,这就为现实中的“守法难”与“执法难”都埋下了祸根。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以后,在现实生活中难以适用;有的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缺乏衔接,对具体问题之间的矛盾缺乏协调,造成执法人员无所适从;有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实施细则出台滞后,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法律、法规是执法主体参与起草的,受部门利益驱使,不适当地强化了部门权力和利益;有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必须遵守的义务,而对违法的执法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规定得十分笼统,或者没有具体规定,造成执法主体有时不能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恶法太多,不但民众痛苦,执法者也很无奈。”重庆市的一名法律学者说,“大概已经发现恶法太多,政府现在特别强调‘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等以期弥补,但实践中又往往会走到反面。将法律处罚与道德同情混为一谈,以侵害第三人的法定权利和利益为前提大搞‘法外开恩’,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威信。由此,有法不依和法不责众事实上成为了普遍存在的现象。”

  截至2009年8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经达到229件,从中央到地方,几乎所有的国家机关以及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内部,都设置了诸如法制办、法制处、政策法规处、法律顾问室等专门的法律工作机构。从知识背景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专业比例大幅提高。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逐步确立与完善,更推动了法律工作的职业化与专业化。

  但现实中的有法不依、有法难依和法不责众却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代表政府的执法者通常以“管人者”自居,随意将民众作为对立面,结果往往是法无权威,执法无公信力。因为交通管理的原因,2002年5月内蒙古包头市街头出现交警温永胜向群众下跪;2007年2月在广州街头又出现一名驾驶员向交警下跪……“下跪”这一现象真实反映了政府和民众之间“扭曲”的关系。

  重庆的法律学者表示,现实中有法不依和法不责众事实上成为了普遍存在的现象。政府和执法部门往往是等违法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时候才开始决定“专项整治”,而这种“从重从快”的“运动式执法方式”使得暴力执法成为可能,暴力抗法往往也就不可避免。

  永州市的许多民众表示,与2004年交警唐奎林被杀的情况一样,2010年朱军枪杀法官的事件肯定会对当地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形成巨大冲击,即今后后者在做事情时一定会有所顾忌,“至于这样的改变能够坚持多长时间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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