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
3月8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本次《选举法》修正涉及范围广,改革力度大,内容包括实行城乡“同票同权”、增强代表候选人透明度、确保来自基层代表数量、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规范选举过程技术细节、细化选举机构职责等。通过这次修正,不断进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必能迈向更高的层级。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自1953年制定以来,《选举法》的历次修订、修改,无不蕴涵和折射着深刻的社会变革和时代变迁,本次修正更是如此。 我们以城乡“同票同权”为例,现行的《选举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对于这种“同票不同权”的现象,小平同志曾经作过一分为二的科学论述,即,“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 现实环境正发生着深刻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有两项:其一,就客观因素而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农村经济文化水平大幅提高,城镇人口比重已由1995年的29.04%上升为2009年的46.6%;其二,就主观因素而言,受益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公民政治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平等信念日渐成为社会成员的普遍共识。 条件变化促成制度变革,制度变革再次促成条件变化,《选举法》修正除了可行性齐备之外,其必要性同步伴随形势变迁不断凸显。我们仍以城乡“同票同权”为例:“三农”问题关乎中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界普通关注,也迫切期待“三农”发展,通过实行城乡选举“同票同权”,使农村代表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中的占比达到适宜程度,并在立法和决策过程中享有与之地位相匹配的发言权,如此,解决“三农”问题方可搭建起高度完备的制度保障。 当然,以更广、更远的眼光来看,本次《选举法》修正只是中国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步骤之一。要看到,在当前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在面临瓶颈制约。此前30年高速发展所依赖的政策框架和要素禀赋急切需要新的动力源(10.10,0.34,3.48%)泉予以更替,而这个新的、可持续的动力源泉,应该并且只能是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各领域改革在内的全面的改革。正如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所指出,“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