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出版社地址 长沙名作家出版纠纷



  “我用了大半年时间奔波联系一些著名作家、专家及自由撰稿人,约稿、组稿、修改,最终却成为学术不端者的牺牲品,我很伤心。”2010年1月末的一天,湖南作家协会会员、知名作家徐志频语态疲惫地告诉《法人》记者。

  按照徐志频与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所签的《图书内容合作合同》,他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书稿的约稿、组稿工作,并负责联系好出版社,而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则负责全部出版费用,并分两次支付徐志频8万元,作为徐志频联系作者、约稿的开销费用以及相关稿酬。

  但让徐志频没想到的是,等自己辛苦大半年完成书稿后,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却以“书稿未达出版标准”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合同。自己大量的心血白费不说,与多位知名作家约的稿件无法发表,徐志频都不知该怎样面对这些多年的前辈、同行和朋友。

  此外,由于约稿作家居住范围广泛,徐志频仅联系约稿、登门拜访等费用开销就已花去了数万元,书合作不成,自己还倒贴资金,对方的行为令徐志频百般无奈。

  合作出书

  2009年3月份,因长沙作家徐志频在天涯论坛发布的一系列热帖,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采编部主任李向前女士找到了他,表示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准备立项出版一本与徐志频的帖子题材类似的图书,希望徐志频与之合作。

  “她特意强调,这本书是希望做成类似于‘城市名片’,成为今后推荐该城的窗口。”徐志频对《法人》记者表示,当时对方是很诚意的找上门,并诚意盼望能相互合作。

  徐志频认真考虑之后,认为这本书如果真正做好,应该很有流传价值,自己跟省内不少著名作家都比较熟,也认识很多专栏作家,如果借这次机会将他们的作品集中起来做本书,也是一件集合大家所长的、很有意义的事。于是,徐志频同意跟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合作,并答应先帮他们确定该书的框架。

  图书方案框架完成后,徐志频特别提出,对方既然全权委托自己组稿,就表示认同书稿内容上有自己的系统见解,不应人为设置不平等的合作基础。后经过双方磋商,在“图书内容合作合同”中,专门加上了一条:甲方与乙方承诺双方关系为平等合作关系。双方无权利要求另一方必须参加会议讨论、研究,或其他形式的团体活动。如有此类活动,双方采取自愿形式,不影响合作。

  “我当时表示,如果没有这一条,我将放弃合作。最后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同意加上去,双方达成共识。”徐志频表示。

  在这一合同的基础上,双方都担心题材太泛,需要具体规定,于是徐志频将全书内容每一单篇的定位,包括行文风格,都进行了描叙与规定,形成了图书方案。该方案由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的总监张蓉梅签字确定,作为双方合作的内容方向与风格定位的依据。

  2009年4月14日,双方正式签订合作协议,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授予徐志频全权负责组稿与联系出版散文集《爱长沙的1061个理由》,著作全书纯文本15万字左右,出版图书总字数为20万字。由徐志频负责接洽有出版意向的出版社,考虑到新书约稿及编撰的开销,音乐频道先一次性预付2万元人民币,等书稿全部完成,并修改完毕,交付审核确定后,再付给徐志频6万元人民币,作为稿酬。

 作家出版社地址 长沙名作家出版纠纷

  合同标明,如存在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签字方分别为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总监张蓉梅和作家徐志频。

  单方毁约

  确定合作后,徐志频一方面紧急联系约请作家,同时就图书内容的框架、版块以及具体每一篇文章的内容定位、写作风格,做了进一步完善。2009年5月22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音乐频道总监张蓉梅签字,形成《爱长沙的1061个理由》一书内容策划方案。因考虑到部分著名作家的专业水平,方案中特别规定:作家稿件内容不受题材范围字数限制。根据此方案,徐志频一共需要提供57篇稿件。

  “2009年6月,距离第一次交稿期限还有一个月,负责衔接工作的李向前女士突然来电催促,问是否可以提前出版,原由是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总监张蓉梅评职称需要用到这本书。”徐志频告诉《法人》记者,当时自己就有种被人利用的感觉。他当即表明:第一,这样做不合适;第二,时间上也不可能做到。

  2009年7月12日,徐志频按照合同规定,按照内容策划方案要求,约请作家、专家、教授、自由撰稿人写作完毕,第一次将15万字纯文本著作修改稿通过邮件方式交付给对方。

  2009年7月22日,根据对方所提的意见,徐志频第二次将15万零5百字纯文本著作修改稿通过邮件方式交付。

  2009年8月4日,徐志频根据对方的修改意见,第三次将14万3千字纯文本著作修改稿通过邮件方式交付甲方。共计60篇稿件,其中作家稿件1/2左右,内容不受题材范围及字数限制,符合规定。

  至此,这本双方合作的新书经历先后三次修改,最终形成定稿。

  “稿件修改期间,我曾多次催促对方根据合同第一条规定,及时保证资金到位。”徐志频表示,因为约请的多是名家,登门拜访、车旅费等开销很大,希望对方先预支4万元。对方承诺先预支2万。

  “但答应之后,每次都借口在外地,不在长沙,进行拖延,以致‘在外地’有数十次,拖延时间居然长达半年以上。”徐志频告诉《法人》记者,自己提醒对方,按照合约,逾期将承担赔偿责任。徐志频认为,如果不提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一切都将失去依据,但对方依旧没有履约。

  2009年9月20日,徐志频向音乐频道发去《致长沙电台音乐频道沟通公函》,提醒并告知,截止审定日期已到,支付6万元期限已到。长达23天后,音乐频道回函,承诺“审定著作后即付”。

  但在2009年10月中旬,音乐频道又突然通知徐志频,著作仍需修改。徐志频其时已联系海南出版社,海南出版社对出版此书兴趣颇浓。而且按照合同约定,对方无权要求书稿修改三次以上,但本着合作诚意,徐志频于2009年10月26日再次将著作出版细节完善稿共计13万3千字通过邮件方式交付给音乐频道。

  最终,在出版期限2009年11月20日前夕,音乐频道突然电话告知徐志频,书不出版了,他们正在考虑善后工作,让他等待通知。

  2009年12月4日,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给徐志频发来一封《解约通知》,表示“贵方所交付的作品稿件绝大部分没有达到发表水平,达不到出版要求,导致不能使用的作品稿件视为贵方未交付。”

  谁来担责

  “海南出版社已同意出版此书,未达出版标准是何意?”徐志频对《法人》记者表示,沟通期间,自己尽力尝试从对方利益考虑,与出版社协商,表示本图书虽然只写长沙,读者面狭窄,但市场看好,出版社也表示认同。

  “事后我才知道,张蓉梅当初找我做这本书就是为了评职称,后来她挂名了其他著作,认为此书已无出版必要。”徐志频表示。

  “根据双方《图书出版合作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经甲方审核的方案为双方正式合作方案,该方案为著作的具体执行方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方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平凡律师表示,张蓉梅女士审核了由徐志平先生提交的《图书方案》,并签字确认。此方案即为稿件的标准,徐志平先生严格按照此方案进行了约稿、组稿并无问题。

  陈平凡律师表示,海南出版社长沙办事处曾就此书稿出具函件表明:徐志平先生提供的每一单篇稿件均已达到出版发表水平,同意与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协商合作出版《爱长沙的1061个理由》一书。因此,认为书稿未达出版要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不仅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因此我认为,长沙电台音乐频道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除应该继续履行支付6万元后期费用外,还需按照《图书出版合作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以赔偿因其违约给徐志频先生造成的损失。”陈平凡律师表示。

  为了解音乐频道为何要单方解约,最初与徐志频先生的合作到底是何原因,《法人》记者联系了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总监张蓉梅女士,张女士表示关于此事自己不谈,并告知了其律师的电话,让《法人》记者联系。但是当《法人》记者联系张蓉梅的律师时,这位蔡姓律师居然甩出一句“关你们屁事”便挂断了电话。

  文化合作需谨慎

  “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长沙电台音乐频道为什么如此践踏合同,背信弃义。”徐志频表示,此事给自己造成了数万元的经济损失,还将约稿的几十位朋友都得罪了。他认为,自己的遭遇对于文化出版行业具有相当的警醒意义。

  “我是在替湖南数十名作家们讨公道,这些专业作家的作品,出版社在追着要出版,而长沙电台音乐频道却说没达到发表水平,这听起来像个笑话,其实是一个阴谋与骗局。”徐志频对《法人》记者表示,一旦自己将此事详细经过告诉那些稿件的作家,不知他们是否会有“吃了苍蝇”的感觉。

  资深文化产业律师、中国演出家协会法律顾问胡政生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在约定“徐志频负责该书的编辑与约稿工作,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在书稿完成后支付6万元稿酬”方面是明确的。如果徐志平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向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交付了书稿,而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音乐频道未按照约定支付稿酬,属于违约。

  胡政生律师特别指出,“发表标准”是个模糊的约定,怎样才算达到“发表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发表标准”做出明确具体约定,事后一方主观认为“稿件未达发表标准”,是不能成立的。

  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文化出版领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频繁,在文化合作中如何注意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是每一位参与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对于文化作者涉及出版合作事宜的法律风险,胡政生律师建议,首先应选择有实力、讲信誉的合作伙伴,正式合作前要对合作伙伴的背景有一个正式、全面的了解。在重大项目合作前,如有必要可以请律师事前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合同应尽可能具体、详细,关键环节一定要明确,否则易引起异议,导致纠纷。”胡政生律师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留下书面证据。在实践中,很多合同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没有及时取得书面确认,发生纠纷诉讼时拿不出书面证据而处于不利状况的案例很普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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