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经营中 各参与方 共同经营等于共同注册?



案件回放

 

  2005年9月30日,家住南京的唐先生与上海的张某签订了“关于合作经营南京西路X号水煮三国香辣馆协议”,约定双方各投资40万元,各占水煮三国香辣馆45股份,另留5管理股份给张某和5厨房管理股,由双方共同与厨房管理方签订协议,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张某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唐先生负责监查;若需增加投资,则双方按比率出资或另行协商;双方均享有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每月对经营情况出具报表,并经双方确认酒店营销管理方面费用支出由张某确认,超出5000元以上的费用由双方商定,每月按投资比率分配利润。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双方不得擅自抽回投资,并以所投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当天,唐先生即汇款40万元给张某。取得了40万元钱款的张某并未成立有限公司,而是在同年10月17日以个人名义申请了“水煮三国”注册商标,并私下将“水煮三国香辣馆”在经营中挂靠使用静安石二小宴楼饮食服务社账户,没有将唐先生投资款40万元解入该饮食服务社的账户上。投资了40万元后,唐先生也从未确认过“水煮三国香辣馆”每月资产负债表。

 

  今年3月末,从未享受过股东权利的唐先生眼看自己的巨额钱款等于买了“炮仗”给人放,便委托律师到法院诉称,原先汇款40万元的目的是要与张某共同注册餐饮公司,但张某得到这些钱款后并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是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甚至还将经营店铺另外转租他人经营,遂要求终止双方经营“水煮三国香辣馆”的协议,返还投资款40万元及同期贷款利息。

 

庭审现场

 

  法庭上,张某辩称与唐先生约定的是共同经营香辣馆,并未约定共同注册公司。唐先生的投资款已投入了香辣馆经营中去了,表示不认可诉讼请求。

 

 共同经营中 各参与方 共同经营等于共同注册?
  审理中法院查明,协议中约定的南京西路X号是静安石二小宴楼饮食服务社经营地,负责人为查某某,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而张某则以承包人在经营该餐厅,并以“水煮三国香辣馆”名义对外经营。在今年3月中旬,张某又将该餐厅转包给了上海朱大餐饮公司继续经营。

 

  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又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唐先生与张某约定共同投资、合作经营一特定的酒店,并不得擅自抽回投资,以投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还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这些协议条款的约定充分表明了双方协议,符合公司法中有限公司的设立要件、股东权利和义务等规定。据此,可以得出双方签订协议的本意是要在约定的南京西路X号成立有限公司性质的酒店作经营。但张某致使双方原协议无法履行,遂作出支持唐先生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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