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 特许经营案判决理由各不相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来自行业主管部门———商务部商贸服务司的尹虹处长表示,“两店一年”是条例规定的从事特许经营行业企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条例也规定特许人必须履行信息披露、按期备案等相关法律义务。

  对于违反“两店一年”是否可以构成合同无效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认为,特许经营在国外是一种成熟的经营模式,而在我国的发展并不成熟、不发达,所以应更多地看到市场的力量以及“契约自由”原则,当企业没有做到“两店一年”时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但不能轻易地认定为合同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意见也认为,“两店一年”属于倡导性的强制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判断依据。

  而与上述观点不同的是,有部分专家和法官认为,“两店一年”是一种资质,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许经营行业准入性规定,属于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这种资质,就不能够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即使签订了相关合同,也应属于无效合同。

  此外,裴桂华还提出,对于“两店一年”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需要综合考量。如果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时并不具备相关硬件,更多地是为了“圈钱”, 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作出有利于被特许人的判决;相反,则应当更多地考虑合同的稳定性,不能轻易地仅以不具备“两店一年”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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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自条例实施以来的两年多时间里,有关“两店一年”能否影响合同效力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各级司法审判机关依据各自理解对案件进行判决,造成不同法院、不同时间段的判决理由、依据各不相同。

  尹虹坦言,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有关商务的立法长期滞后,商务主管部门普遍缺乏执法实践和执法经验。对于条例中的诸多争议和疑问,商务部已编写完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理解与适用》,就条例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汇报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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