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法律 汽车消费者维权缺失的不是法律



最近,经常有媒体、专家或者消费者抱怨中国关于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从而造成消费者完全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以至于消费者得不到政府、社会很好的保护。

 

而且,中国的消费者大多采取沉默的态度,很少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信赖的更多是媒体。为什么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没有人站出来说话?

 

真的是是中国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目前主管部门的尴尬吗?比如,在相关的召回规定里面,对于汽车厂商在召回中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将会处以1000元到30000元额度不等的处罚。这种处罚的额度对于动辄单台售价在10万的汽车来说,确实是有些不痛不痒,哪个厂商还在乎这点罚款呢?而哪一个召回所面临的费用都要比这个数据大得太多。

 

而且,该项部门的法规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本身的约束力就有限制,执行起来就更有些力不从心。

 

但是事实并不完全如此!

 

对于汽车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专门的法律确实不多,但是并不等于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法律没有,这些法律条文都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而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管部门也并非质检总局一家,国家工商局、商务部以及相关的协会,都是保护消费者最直接的政府机构。

 

仅就目前广受诟病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例,也能够看出该规定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非常具体详细的内容。比如,丰田这次在美国大规模召回的同时,对汽车生产和销售作出了暂时停产、停售的决定。而这样的内容就明白无误地在《规定》列出。该规定第25条规定,制造商的召回计划必须包括: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而对于认为消费者维权上诉无门,该召回规定也有具体的涉及:第1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更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条文则更多见于其它的法律法规。

 

如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第1条就规定该法是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23条还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7条则规定,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而对于社会反响强烈的所谓三包问题,在质量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是否应该进行损失赔偿的问题,第40条同样作出了规定,“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该条所说的下列情形,召回的产品当然是应该在其内的。

 消费者法律 汽车消费者维权缺失的不是法律

 

在中国的《民法通则》中,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在第122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是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我们看到,中国的法律体系其实已经涉及到各方各面,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也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因此,只要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是有法律来保护的,当然汽车消费者是全部消费者中的重要一部分。

 

那么问题出在什么地方?为什么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满意?这个问题应该出在相关的法律宣传不够,以及相关部门执行层面有所缺失。有好的法律,还需要有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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