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加盟合同注意事项 签定加盟合同的注意事项

 餐饮加盟合同注意事项 签定加盟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加盟合同是连锁双方未来合作愉快与否的基础,它规范了总部与加盟店权利与义务的长期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必须详细研究起内容并逐条了解,必要时最好请教相关的法律专家。有一些事项在合同中必须特别注意:   (1)加盟金、权利金、保证金、广告费、服务费等项目之列举是否清楚?收取实际及金额如何?是否具备有退还条款?   (2)解约之构成条件如何?手续或程序?不同状况解约下的解约金、损害赔偿等,各金额之退还成数与方式如何?   (3)双方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否清楚?是否可能有其他意外的状况发生?   (4)和约终了后,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如何?   (5)总公司对加盟者之服务与指导,是否也能详细列出,而不是以含糊的方式交待而已。 (二)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三)一般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可分为以下各项,签约前宜请教律师、会计师、审慎阅读评估。 一、 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费用 1. 合同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 2. 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 二、 合同期间 1. 期限长短有无明确? 2. 期限是否和租约配合? 三、 合同延续 1. 期满后可否续约? 2. 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明列? 四、 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 1. 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项目? 2. 其包括开张时的存货或新货吗? 3. 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 4. 是否须缴纳定期权利金?如何计算?如何给付? 5. 特许者是否提供记帐、报税等服务?如有,是否须额外缴交费用? 6. 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划?其费用的分摊如何计算?特许者提供哪些产品或促销服务? 五、 商圈保护 1. 合同有无授予独占区域? 2. 独占区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营业额达到某种标准即终止? 六、 采购生财器具 1. 是否所有的生财器具都必须向特许者购买?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2. 特许者是否提供贷款? 七、 选择地点 1. 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 2. 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 3. 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 4. 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要求? 5. 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负担期费用? 6. 租约条款约束? 八、 教育训练 1. 特许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参加训练课程? 2. 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 3. 是否持续性的提供加盟者员工训练的配合? 4. 是否要付费用?费用多少? 九、 财务协助 1. 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 2. 如有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 3. 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 4. 有无抵押? 十、采购对象限制 1. 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许者购买所需的货品?或只能向特许者指定的厂商购买? 2. 如有,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十一、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 1. 合同是否对所购卖物品的项目有所限制? 2. 限制是否合理?如须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同意的申请步骤及程序? 十二、竞业禁止 1. 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的商业行为? 2. 如有,其期限及区域是否合理? 十三、会计作业要求 1. 特许者是否提供薄记及会计的服务? 2. 如有,是否需额外收费?其收费是否合理? 十四、客户限制 1. 有无限制客户对象? 2. 如售出超越授权的地区,有无惩罚条款? 十五 、广告促销计划的配合 1. 广告是地区性或全国性?其费用支付方法? 2. 如地区性促销是加盟者自理,特许者是否提供过去经验与协助规划的服务? 3. 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的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宣品等?有无另外收费? 4. 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划区域的促销?如何取得特许者的同意? 十六、违约条款 1. 何种状况视为违约? 2. 违约项目是否属加盟者能力范围所能控制的? 3. 其订定项目与核实标准是否合理? 十七、通知条款 1. 若违约,特许者是否有义务以书面通知加盟者延期并更正? 2. 其期间有多长?是否足够? 十八、违约后果 1. 违约时,特许者采取何种方式因应? 2. 特许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该连锁加盟契约? 3. 有无违约金条款?金额多少? 十九、合同终止的处理 1. 特许者是否有义务购买加盟者的生财器具、门店租约及其资产? 2. 处理费用如何归属? 3. 处理期间多少?是否足够? 二十、加盟者转让的权利 1. 加盟者是否可于契约转卖门店资产? 2. 加盟者是否可于转卖时,同时转让加盟合同?或特许者有义务与承买者签订新合同? 3. 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准或拒绝转卖,其权利是否合理? 4. 租约可否转让? 5. 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定承买者的资格?其资格如何认定? 6. 是否须付给特许者部分转让费? 二十一、特许者的优先承购权 1. 合同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者可承购? 2. 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 3. 加盟者求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者求售? 二十二、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 合同是否直接由继承人承接? 2. 合同是否由遗产管理人承接? 3. 合同者如长期失能,是否必须转让? 二十三、促裁诉讼处理 1. 是否由总部促裁解决所有争议纠纷? 2. 促裁是否比诉讼省时、省钱? 二十四、诉讼管辖地 1. 特许者指定的诉讼管辖地是否为其总部所在地? 2. 是否考虑改为加盟店的所在地对加盟者较为有利? 二十五、加盟者亲自经营的要求 1. 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亲自经营? 2.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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