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问题 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失业保险问题 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当然,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大小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失业保险也不可能覆盖全部劳动年龄人口,但失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城镇就业格局及就业方式的重大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能跟上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就会造成劳动者享受社会福利机会的新的不平等。

  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不合理,不能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失业保险水平的含义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度,即失业者在失业期内所收到的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二是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即失业者最多可享受多长时间的保险待遇。我国在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上不合理,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过低。依照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我国的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各省、市最低工资的70%-80%。如果将失业保险金与国有企业年平均职工工资做个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只能替代25%左右的工资。而大多数国家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为失业前工资的40%-7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也不足以支付求职成本,不能促进转岗就业,使得失业保险应有的保障功能和反失业功能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过长。现行制度的具体规定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这样的规定,与失业状况较为严重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给付期限显得过长了。过长的失业救济期限可能使失业者丧失迅速就业的动机,不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较弱。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以上支出的项目中可以反映出,现行失业保险虽然也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中还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费用,但过于侧重生活保障功能,促进就业方面投入不足。

  按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统筹层次仅在市县两级,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失业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而且,这种在市、县两级分级统筹管理为主的方式,造成各地在使用和统筹失业保险金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失业保险基金过于分散且各自为政,不利于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使用资金,极大限制了失业保险反失业功效的充分发挥,使得失业职工不能按照市场需求接受职工培训,不能及时得到用人信息和就业指导咨询,造成失业职工再就业率很低。

  我国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失业保险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这无疑影响法律效力。与此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并非高层次立法,致使对违法行为追究不利,使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变为实际上的自愿失业保险。

  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对策

  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适时提高统筹层次,加大省级调剂力度。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是基金结余的地区分布不均衡。目前全国有近千统筹单位,其中县级统筹单位占相当比例。因为基金调剂的范围小,200多亿的结余基金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中西部地区比较困难,在目前下岗向失业并轨的特定时期,基金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其资金来源可以从各省市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一部分,但主要的应当通过变现国有资产和增加中央财政预算补贴等措施来筹集。中央调剂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地区间的调剂,能保证失业负担重的地区基金的支付能力。

  完善就业服务机制,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想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更好地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就应最大限度地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遍布全国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和失业保险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培训机构则应加强与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按照就业岗位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具体途径有,借鉴福利国家改革的成功经验;政府与非营利性机构合作,分工负责;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适当的经济扶持;采用委托式、合同式等多种办法,由各类非政府机构和社区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等就业服务。

  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比例,支持就业培训。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途径,失业保险是以实现就业为目标,将职业培训作为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以培训促就业已在各国取得良好的效果。

  抑制企业解雇员工。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从而既减轻失业保险的负担,又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

  基于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实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解决大量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不仅是当务之急,更是长期任务。政府管理部门在进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时应充分考虑到既要克服失业者过分依赖失业救济的思想,又要使其能起到积极鼓励和有效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作用,使失业保险金成为激发失业者积极谋业、创业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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