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民营煤矿的合法权益必须保护



决不能因为符合产业政策就可以不顾历史成因、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损害合法经营者法定权益的措施。

本刊记者 何晓春

2009年9月9日,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环境资源部首席律师吴族春陪同《浙商》记者赴山西采访调查。这是3个月以来,吴族春第二次来到山西调查煤炭资源整合。在此期间,《浙商》记者对吴族春做了专访。

《浙商》:吴律师,您是什么时候开始关注这次山西的煤炭资源整合的?

吴族春:在从事律师行业之前,我有十多年的矿产勘探从业经历。去年底我们在杭州召开了“矿业投资开发与法律风险防范高峰论坛”,从山西省过来参会的煤企代表就煤矿兼并重组和托管问题和我进行了交流,当时我就感觉到山西省以这样的方式进行煤炭资源整合存在不少的问题,将可能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并开始关注此事.。但我没有想到这次的煤炭资源整合会以行政方式强制推进,其力度之大是经营者始料不及的。现在来看,可以说这是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煤矿产业结构调整。

《浙商》:为什么说这是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煤矿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呢?

吴族春:据《山西省兼并重组前后煤矿数量及产能分地(属地)汇总表》,在这次煤炭资源整合之前,山西省一共有2840座煤矿生产矿井。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民营煤矿的合法权益必须保护

从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187号文”规定关闭年产量低于9万吨的矿井,到今天单井生产规模达到90万吨/年的目标;在短短3年时间内,煤矿的门槛就提高10倍。矿井的数量从2840座减少到1000座,煤炭企业的生产规模提高到300万吨/年。这意味着山西省现在的2840座煤矿生产矿井,将有1840处面临关闭,这对于兼并双方来说压力都很大。

《浙商》:根据您的调查,目前在山西省投资煤矿的都是什么样的企业?

吴族春:2005年,在浙江省“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浙江近十万人来到山西,同时也把数百亿资金带到了山西。适逢山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一大批浙商通过公平竞争、缴纳资源价款、协议出让、变更登记等过程,成为六证齐全(含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合法投资人和经营者。

《浙商》:您又如何看待这次煤炭资源兼并重组?这次煤炭资源兼并重组对在山西投资煤矿的浙商来说意味着什么?

吴族春:山西省政府对煤炭行业进行结构调整,符合国务院的煤炭产业政策,对优化煤炭资源配置,煤炭产业升级和规模化集团化生产经营及生产安全管理均具有重大意义,各煤炭企业和相关各方均应当予以积极的支持。但是,决不能因为兼并重组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就不顾历史成因,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损害合法经营者法定权益的措施。

山西省上述的规定,除“187号文”属政府规章外,“23号文”与“10号文”均属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规定的指标的推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企业合法的财产权、采矿权、合法债权应予保护相违背,若进入诉讼程序,山西省的相关规定当属无效。

这些重组指标的确定没有法律依据,必然与依法取得合法经营的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煤矿企业的生存产生重大矛盾,造成依法取得的、六证齐全的合法矿山不能复工,不能依法生产,且将被无条件兼并重组。

《浙商》:据您的调查,这次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在企业兼并重组的措施中有哪些地方不合法呢?

吴族春: 兼并重组行为是典型的民事行为,兼并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原则。这种政府强制性拉郎配式的兼并,违背民事行为中的自愿、平等、公平和公正原则,对兼并双方也十分有害。

《浙商》:在山西省第一次煤炭资源整合中,煤炭企业缴纳了资源价款,并且办理了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那么,这样强制性拉郎配式的兼并,是不是对煤炭企业的产权有所侵犯?

吴族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除非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存在违背法律规定、未合理利用和破坏资源等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否则,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者,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在这次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中,现存的2840处生产矿井,既然整合前能够被允许生产,可以认为都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各项手续齐全的矿井,其采矿许可证也都在有效期内。山西省在采矿权有效期内,以行政手段强行推进兼并重组,干涉了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利,侵害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违法之处。

《浙商》:这次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除了央企中煤能源外,山西省外的企业似乎没机会参与企业的兼并重组。这种限制合理么?

吴族春:“山西省国资委表示,兼并重组地方煤矿省属煤炭企业要绝对控股,省外企业参与整合煤矿的股份比例不能超过30%,且同时必须投资非煤产业,特殊情况需上报山西省政府决定。”这是中国选矿选煤网在2009年6月2日在煤炭频道上的报道。事实上也是这样操作,这是典型的排外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具体表现。

《关于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实施意见》(即晋政发【2008】23号文)第二部分第六项重组主体与矿区的划分规定,作为兼并的主体要经山西省政府的确认,这是山西省创设的一种“行政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是违法的,省政府无权创设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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