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邦东:五战沃尔玛



2009年12月3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庄吉与沃尔玛关于“GEORGE庄吉及图”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那天,我正在英国伦敦。

 那天伦敦的天气不好,阴雨绵绵,有时刮风,偶尔露出太阳,城市人流稀少,连著名的奢侈品街——邦德街(Bond Street)也比较冷清。不过,有着125年历史的马莎百货公司(M&S)生意还不错,这里有我们公司生产的服装,略感遗憾的是商标贴的不是“庄吉”的牌子。

 正当我感慨高档服装品牌的高附加值时,电话响了。

 电话那头,集团办公室主任李霞的声音高昂:“吴总,我们赢了!我们赢了沃尔玛!”她一直跟进这个案子,情绪很激动。

 我先是很惊讶,接着非常兴奋!因为庄吉与沃尔玛关于“GEORGE庄吉及图”商标的纠纷官司,打了7年,中间过程一波三折,在行政和司法诉讼连输两次的情况下,我虽然坚持这个官司一定要继续下去,但是对于是否能胜诉心里是没有底儿的,最终终审我们胜诉了多少有点出乎我的意料。

 而后,我在想,任何事态的发展都是决策的结果,或者说是选择的结果。拿庄吉与沃尔玛这个马拉松似的国际商标纠纷案来说,2009年2月份,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庄吉败诉之后的十几天内,在证据难以搜集,众多知识产权专家不看好,某些董事会成员有些动摇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放弃上诉,那么事情就会是另外一种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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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兴奋

 庄吉与沃尔玛的商标纠纷起源于7年前。

 2003年6月6日上午,我像往常一样,在公司四楼日常办公。

 伴随门外急促的敲门声,集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匆忙走进来,将一封信函放到我办公桌上。拆开一看,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信函中所述: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你单位在我局注册的第879181(25类)号“GEORGE庄吉及图”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我局提供2001年1月16日至2003年1月1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最初,我非常惊讶。沃尔玛,就是那个世界500强之一,全球最大的零售连锁企业吗?他怎么盯上了我们这个远处中国温州的民营企业。当时,庄吉与沃尔玛既无业务往来,也无商业竞争。而后仔细一想,又兴奋异常。庄吉与沃尔玛打官司,竞争对手越强,越能说明迎战方的实力,这对处于发展上升期的庄吉是一个很好的机会。

 于是,我们立即组织人员提交了五组证据(1.员工工作牌以及加工单位的证明;2.商标标识产品订货协议书、标识实物及商标标识加工商开具的发票;3. 带有“GEORGE庄吉及图”商标的发票原件;4. 带有“GEORGE庄吉及图”商标的信封原件;5. 广告合同原件和服装实物照片),以此证明“GEORGE庄吉及图”商标在2000年1月16日至2003年1月15日期间确已实际使用,并委托温州一家商标事务所进行答辩。

 就在2003年7月19日,我们向国家商标局报送《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及答辩》那天,郑元忠董事长还向沃尔玛公司总部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希望以“合作”的方式来解决商标纠纷。

 因为据我们调查所知,在国外,“GEORGE”是沃尔玛旗下的一个大众服装品牌,在美国、英国、德国、韩国、日本等地有销售。2001年沃尔玛进驻中国市场时,出于全球物流大流通商业因素的考虑,就在中国申请注册了400多个商标,“GEORGE”也是其中之一,由于1996年我们“GEORGE庄吉及图”就已经登记注册,并流通使用,所以沃尔玛的申请没有得到批复。当时我们也考虑,庄吉集团有强大的生产能力,沃尔玛有强大的渠道终端,既然大家都中意“GEORGE”,不打不相识,何不尝试一下合作?但是,邮件一去,杳无音讯,对簿公堂也就不可避免。

前四回合拉锯战

 庄吉与沃尔玛的商标争夺战历时7年,经历了5个回合,一波三折,颇有戏剧性。

 2004年5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作出决定,庄吉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使用“GEORGE庄吉及图”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该证据材料有效。沃尔玛公司申请的关于撤销“GEORGE庄吉及图”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庄吉集团在商标局注册的该商标继续有效。

 这样的结果是在我的意料之中的,因为“GEORGE庄吉及图”本身就是庄吉的商标,从1994年向商标局注册申请,1996年经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后,就一直在使用,随着集团战略的提升,商标的升级,“GEORGE庄吉及图”渐渐转入职业装定制领域,在市面上流通比较少,但从未停止使用。

 原本以为此案到此就已了结,没有想到我们低估了沃尔玛对此商标的必得之心。沃尔玛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决定,于2005年2月22日将商标局吿上法庭。2005年3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沃尔玛的起诉,原因是法院认为,本案系沃尔玛不服商标局就其撤销申请做出的维持注册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按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沃尔玛应当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而不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吴邦东:五战沃尔玛
 2005年3月28日,在上述裁定生效后的第14天,沃尔玛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要求撤销“GEORGE庄吉及图”商标。

 这次交战进行了三年,期间似乎又没有任何动静。

 直到2008年6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沃尔玛公司的申请,作出了撤销“庄吉GEORGE及图”商标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给出的理由是,庄吉公司此前提交的五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涉案的三年期间内对“GEORGE庄吉及图”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从2005年3月沃尔玛提出复审申请,到2008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间隔了三年多的时间,为何会间隔如此之久?而什么叫“《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都是我不明白的地方。

 我怎么也不甘心,公司立即委托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筱恩、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商标代理人陈贺政,于2008年7月11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在案件的一审审理过程中,我们又向法院提交了第六组证据——2008年7月25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用于证明涉案商标与“庄吉”系列商标具有较高价值。

 然而,2009年2月9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8791891号“庄吉GEORG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这个回合我们又输了。

最后关头,打还是不打?

 说实在的,连输了两局,对我们的信心打击很大。

 2009年2月到3月,我们开了大大小小十几个会议来商讨下一步的事宜。

 当时好多关注此案的知识产权专家、律师们都不看好,他们认为依据当时庄吉的形势,胜诉的希望非常渺茫,除非庄吉能在短短一两个月的时间内,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GEORGE庄吉及图”商标在2000年1月16日至2003年1月15日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庄吉与沃尔玛的商标纠纷闹了这么多年,有充足证据早就该提交了。如果庄吉最终能胜诉,也只是小概率事件。此时,董事会里有些股东也开始动摇,觉得既然专家都这么说了,可能胜算不大,继续下去,又耗精力也花钱。现在“GEORGE庄吉及图”也非我们的主打商标,如果真的不能用了,对庄吉集团虽有影响,但也不会形成致命打击。

 但是,对于这样的结果我是不能接受的。

 “GEORGE庄吉及图”是庄吉集团早期的主打商标,为庄吉早期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是我和几个创始人自己做出来的,就像自己的亲生儿子一样,很有感情。不能因为沃尔玛说这几年我没有看见你的孩子,你的孩子就得让给我,就是我的!没有这样的道理。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2008年,权威评估机构对庄吉集团20枚三代商标组合进行评估,庄吉商标估值为2.91亿元,在这个组合中,少了任何一个都会有损整体价值。作为“庄吉”商标的缔造者,这是我不希望看到的。

 那几天,我心情有些低落,但也并没有过多地担忧那些绝大多数人都认为会困扰我的那些问题,也并未为法律诉讼长时间失眠。

 不过在这期间,我确实想了很多问题,思考我们为什么会输?

 我看到一组数据:2003年到2008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464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中大部分都是浙江民企与国际知名公司之间的纠纷,特别是与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的公司。在这些涉外案件中,国外公司胜诉率在95%以上,这样的结果不免让人心寒,当时也确实为庄吉捏了很大一把汗。同时,我也密切关注近期发生的类似案件,分析他们赢在什么地方?比如我跟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交流,请教为什么正泰集团与法国施耐德长达三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最终能以施耐德天津公司向正泰支付1.6亿元补偿金而达成和解。

 在宏观层面上分析国际大局、微观层面上摸清案件细节之后,有些脉络就渐渐清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的时间并不长,1982年中国才制定了《商标法》,1984年制定了《专利法》,1990年制定了《著作权法》,这些法律在上世纪90年代根据参加国际公约的需要,先后两次经历过重大修改。而从2001年中国加入WTO到今天,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时期,中国更多的是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要来考虑法治建设。所以,很多看似独立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国企业胜诉还是败诉与当时的经济大局和国际形势或多或少都有些关系。从庄吉前几次迥然相异的判决结果来看,也能寻到一些蛛丝马迹。

 2009年2月中旬,与沃尔玛的官司,打还是不打?董事会有些成员还在犹豫。此刻,离我们最后一次上诉期限只有十几天的时间。

 在这个决策的关键点上,综合多种因素考虑,我和郑元忠董事长意见一致:坚决将官司打到底!自己养大的“亲儿子”岂能拱手让与他人?

 当时我的心里确实也没有底儿,既然是最后机会,那就放手一搏吧。为了收集证据,我们想了很多办法,让员工们抱着一大摞客户资料挨着打电话,在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等多种渠道搜集新证据。二审期间,我们又向法院及时提交了两组新的证据,并与此前的六组证据形成了完整有力的证据链。

 2009年12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8791891号“庄吉GEORG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出的依据是,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认定庄吉公司在行政审查阶段和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涉案的三年期间内对“GEORGE庄吉及图”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是鉴于庄吉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新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庄吉在涉案的三年期间内销售了使用“GEORGE庄吉及图”商标的服装商品,故“GEORGE庄吉及图”商标应予维持。

 交战了7年,庄吉与沃尔玛的商标争夺战终于以庄吉胜诉而落下帷幕。

关键时刻的抉择

 事后,很多媒体采访我,问我在这曲折的商标纠纷案中的收获与感想。说实话,感想很多,主要谈两点。

 第一,民营企业创品牌容易,守品牌难,多带“儿子”出来逛逛总没有错。

 早在1993年,庄吉还叫“威利斯”的时候,我们就与上海一家企业打过商标官司,那次我们败诉了,原因是对方先注册“威利斯”商标。而后我们在经营“庄吉”品牌时,非常注意商标的保护,注册了78个防御性商标来保护庄吉的商标,连“压告”这类的近似商标都注册了一大堆,万万没有想到沃尔玛会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来摆我们一刀。

 沃尔玛事件给我们上了一堂课,不要以为你一直在使用的商标就是安全的,在关键时刻,或许你会很难找出自己存在的证据。比如说交易文书、出(入)库单、合格证上都要反映品牌内容,否则是无效证据;在电视等媒体上做广告宣传,要保留有品牌内容的视频截图等原始资料,否则该证据也无效;带品牌内容并盖当时邮戳的信封,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我也在观察国外大品牌是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的,与国内外朋友交流,发现国际大品牌会根据商标使用的频率与范围大小,每年会不定时在报刊杂志上做广告,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品牌形象宣传,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是,证明这段时间,该商标的存在。对于中国民营企业来讲,创一个知名品牌不容易,多带“亲生儿子”出来逛逛街,总没有坏处。

 第二,非常重要的一点,关键时刻,决策层不能拖泥带水,犹豫观望,更不能轻言放弃。毫无疑问,不可能所有的条件都尽善尽美,我们得到的很多信息也并非全都有用,它或许会左右你甚至阻拦你做正确的选择。这个时候,你需要从中取经,不管怎样,都千万不要停止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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