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存在的争议 争议审判委员会存废



      2013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作为中国司法体系中特有的组织,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产生于特殊的历史时期。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近年来,司法实务界、学术界对审判委员会的质疑越来越多。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废去留,成为了司法体制改革中重要的问题。

  谁裁判,谁负责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近年来,司法实务界、学术界对审判委员会的质疑越来越多。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1955年建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猛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设立的历史背景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旧有的司法体系被摧毁,法律专业性强但政治忠诚度低的旧司法人员大部分被调离职位,新司法人员业务能力不行,导致案件质量存在很大问题。随后不久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集体合议制,对提升案件质量曾起到积极的作用。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设的一个重要机构,主要的职能是总结法院经验、制定法院政策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提升法院的办案质量,进而统一法律适用。

  但是,这种职能定位在实践中却产生了异化。

 动物园存在的争议 争议审判委员会存废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工作人员胡夏冰曾在《人民法院报》上撰文指出,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存着权责不清、职能交错、程序失范等问题。如有的法院审判委员会不仅讨论决定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而且讨论决定重大、疑难的民商事案件;有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不管是不是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都进行讨论决定等等。

  致力于司法制度改革研究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与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相悖,有碍审判独立。

  资深刑辩律师朱建伟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最大的问题是,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参加法庭审判,但却实际承担着审判职能;审判委员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这违背了“谁裁判,谁负责”这一基本原则。

  根据直接言词原则 ,“凡参与案件裁决的法官必须亲自投身于该案的庭审之中,直接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言词辩论,耳闻目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活动,掌握第一手材料。没有直接参与庭审的法官不得对案件的判决发表意见。

  朱建伟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审断案件,往往不去亲自阅卷,对认定事实的证据也不是从法庭上直接获得,没有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而主要是通过听取汇报,间接了解案情,在法庭审理外进行认证,显然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此外,审判委员会的人员构成问题也引起了诸多质疑。据河南一位基层法院的负责人介绍,现行的审判委员会沿袭了行政管理机制的管理模式。审判委员会成员基本上是由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庭庭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如负责纪检、党务等人员组成。

  “主要还是看行政职务级别,很少考虑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这位负责人说。如此一来,一些法学理论水平较低的行政领导也进入了审判委员会,很难起到把好案件质量关的应有作用。

  朱建伟认为,审判委员会还违背了审判公开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案件外,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宣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但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不公开进行的,讨论时除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汇报人、记录人员以外,其他人是不准进入会议室的,更不用说旁听、报道。

  存废之争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和司法环境下的产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废去留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重要的问题。

  早在《决定》出台之前,从最高法2013年出台的多份官方文件和最高法领导讲话来看,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已成为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3年7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法院长周强在谈到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时指出,要规范司法权运行机制,推进审判组织改革,科学界定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建立健全案件审理责任制和错案追责机制。

  2013年10月28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中提及了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具体要求包括: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和监督、指导审判工作的独特作用;完善审判委员会的构成,明确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议事规程,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督办机制、落实民主集中制审议原则。

  徐昕教授建议尽快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一种过渡,可在废除前将审判委员会定位于顾问性机构,仅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为了提供有价值的意见,也可以分设民事、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

  而有的学者担忧,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如果贸然先取消审判委员会,反而会促使领导个人干预更多个案。

  法官们在审判工作中,经常要面对方方面面的压力。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客观上分担了法官们所面临的一些压力。当法官们顶不住外部的压力时,就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确定,减轻了自身的压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认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不是彻底取消审判委员会,而是要让审判委员会在坚持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原则基础上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只能作为合议庭法官审判的参考,而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除了存废争论之外,还有学者建议对审判委员会进行职能转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审判委员会也要“去行政化”,不能只听汇报,就对案件处理做出决定,然后让合议庭执行。

  他建议,今后可以在审委会设立大审判庭。审委会认为重大疑难案件需要自己审理时,可以以“大审判庭形式”对该案进行终局审判。

  他认为,大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可以由7至15位审判委员会成员组成。每次审案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的法律领域,由审委会不同专业背景的成员组成大审判庭。大审判庭应遵循司法程序,在听取当事人及其律师的陈述和辩论后作出裁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猛认为,如果设立大审判法庭阻力和成本更大,那么,也可以在不改变审判委员会现有讨论重大疑难案件职能的基础上,改变讨论处理结果的实际效力。即讨论结果不是必须执行,而是作为咨询意见对待,目的是保证合议庭在获取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合乎情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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