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体系2016展望2017 中国旅游保险产品体系的现状分析与展望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三大入境旅游接待国,亚洲最大的出境旅游客源国和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之一。举例来看,2013年上半年仅北京就接待旅游总人数1.10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6.7%。实现旅游总收入1759.8亿元,增长9.1%。其中,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08亿人次,实现国内旅游收入1620.7亿元;接待入境旅游人数2514.3万人次,接待外国游客185.3万人次,实现旅游外汇收入22.0亿美元,同比均有下降。世界旅游组织预计,到2015 年,中国旅游市场将扩展到30亿人次,其中入境、出境旅游人数将达到1亿人次以上,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入境旅游国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国[1,2]。随着旅游人数规模的增长,我国旅游风险也趋于增长。旅游保险作为整个社会风险防范的重要构件,作为社会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化解社会矛盾、完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合理转移旅游风险压力,构建和谐社会保险产品体系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看到,旅游保险收入与旅游消费的高速增长相比较而言,明显滞后,国家旅游局调研显示,中国游客主动购买旅游保险尚不足3%,绝大部分出游者处于无险状态,旅游保险市场的发展落后于旅游产业市场发展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因此,对现有旅游产品体系做深入分析,探讨存在的弊端和可能采取的对应措施,显得极为重要。本文尝试对我国2012年--2013年旅游保险产品体系的现状和2014年度展望作深入探讨,并提出针对性措施,为旅游产业发展、旅游保险产品体系发展提供有益参考[3]。

  一、中国旅游保险产品体系

  旅游保险产品定位,应以建立健全对突发性的、并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害的事故的善后处理有重要作用的保险制度为重点,以积极引导和提升旅游活动或产业参与者的保险意识、扩大自愿保险普及面为辅助,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维护权益的目的。由于旅游产业链条具有环节多,主体多等客观因素,相应的,旅游保险也具有相似的特征:(1)链条长:旅游保险应该始于游客出发,终于游客结束行程,保障时间为旅行的全过程;(2)覆盖面广:旅游保险涉及到游客、各类的旅游企业和相关的社会经营企业,如:旅游饭店,餐馆,景点(区),车船,娱乐活动组织者及购物场所的商家。2013现有的旅游产品种类见表1[4]。

  根据主体的不同,2013旅行保险产品体系包括的大类介绍如下:

  (一)针对旅游相关企业的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据国家旅游局相关信息,截至2013年10月,有效投保2012年度示范项目的旅行社达到15465家,统保率67.88%。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31个启动示范项目,占比97%。其中山西、内蒙古、海南、青海、宁夏5省区实现100%统保,福建、广东、云南、陕西4省统保率超过90%,天津、吉林、山东、湖南、贵州、新疆6省区市统保率超过80%。可见,旅行社责任保险形成了以统保示范项目为主,其他保险公司自有产品为辅的市场格局[2]。

  随着《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和《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信息报送和检查暂行办法》的出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从已经废止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的损害”,扩大到对旅行社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统保示范项目还约定可赔偿被保险人向旅游者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旅行社责任保险还包括多种附加保险,被保险人可自行选择投保紧急救援费用保险,旅程延误附加保险,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抚慰金附加保险,扩展费用保障保险中的一项或几项。

  针对其他相关经营者的责任保险。其他相关经营者主要是:旅游饭店,餐馆,景点(区),车船,娱乐活动组织者及购物场所的商家,覆盖了旅行者的“吃,住,玩,购”等环节。主要的保险类别是:娱乐场所责任保险;购物场所责任保险;景点景区责任保险;旅游餐饮保险;旅游饭店保险;旅游交通保险,会展旅游保险。该类保险多以公众责任保险为基础,实际操作中出现界限划分不明确,理赔难等特点。旅游相关经营者或可聘用专业保险经纪公司,为其量身定做责任保险。

  (二)针对游客的旅游保险

  自《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与《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废止之后,旅游意外保险不再属于强制性的保险。根据投保游客的人数,针对游客的旅游保险可划分为旅行意外团险和个险。国内保险公司推出的针对此类游客的保险首先区分境内与境外两个不同的保障空间,往往以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为主险,其他风险则以附加险的形式予以保障。保险公司会根据游客旅行目的地的风险程度的不同,目的地国家的签证对保险保障范围及保额的要求的不同,将现有的主险与附加险相组合,再打包上市售卖。

  2013年8月下旬以来,虽然由于暑期收尾,出游人数明显下降,但旅游意外险的投保率却在原来的水平上上升了10个百分点,比例创历史新高,自由行、团队游客户的投保率都有增加,在暑期旅游高峰之后的短时间内,出现如此明显的变化,最主要的原因是菲律宾劫持游客事件和伊春空难,这两个意外事故冲击了国内旅游者的观念,把一向不甚重视的旅游意外险推到台前。但就2012年总体情况来看,我国旅游意外险的投保率还是明显偏低,全国通过旅行社出行的游客中,只有10%到20%购买了旅游意外险,而欧美国家购买单次和全年旅游意外险的比例达到80%到90%。

  二、旅程产品体系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供给侧分析

  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产品体系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现状来看,国内主要的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重视程度不够高,究其原因,旅游保险产品在保险公司整个产品体系中不占主体,保费收入在保险公司收入中所占比重也不高,相对于车险、寿险等险种,旅游保险完全处于被支配地位[2]。因此,保险公司在旅游保险研发、推广阶段的投入不够,旅游保险产品体系不够完善也必然形成定局。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对处于边缘位置的旅游保险均持忽视态度,导致其在旅游产品体系完善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完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6]。

  现有的旅游保险产品单一,产品体系不够完善。相对于我国蓬勃发展的旅游市场,旅游产品体系完善度不够高,产品品种过于单一。由中国旅游报和搜狐网发起的“旅游保险网络调查”显示,旅游保险服务仍有完善空间。超过45%的受访者表示购买旅游保险“理赔过程繁琐”,36%的人认为“旅游保险产品不够丰富”,此外,近14%的受访者认为“保险产品价格不合理”。调查还显示,多数游客购买旅游保险的主要渠道是旅行社产品中自带的保险,选择余地较小。在回答“你一般通过何种途径购买旅游保险产品”的问题时,超过40%的受访者选择“旅游合同中自带”的保险,近16%的受访者选择“通过旅行社”购买。

  经营旅游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在我国现有保险公司数量中所占比例不高,开发的产品也种类不够完善。举例来看,以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旅游救助保险为主体的旅游意外险险种,尚不能算是完整的旅游意外险体系,充其量只能算作以普通意外险所做的行业替代。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风险,如游客本人的物品毁损、遗失风险,对其他游客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风险,以上风险附带产生的食宿费用等,都未能在现有险种中有所体现和包括,旅游产品体系完善的任务,还任重道远[1,7]。

  现有旅游保险产品体系本身存在的不合理性。从保险范围来看,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颁布《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对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合同进行了规范,但却对保险内容约定环节作下方处理,由此,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对合同能让进行约定,旅行社责任险包括的范围限制于合同规定,旅行社对合同格式和条款等没有足够的影响能力,使得该险种的涵盖范围收到了一定限制[8]。

  各大公司的旅游保险均以是否出境为划分依据,所保范围和内容也几近雷同,对保险产品的创新性开放严重不足,未能体现产品差异化的优势,对于旅游市场飞速发展的需求,极其缺乏应该有的适应性和应变能力,现有的保险体系,也未能针对一些特殊需求,如:特殊年龄段、身体有特殊情况的游客进行特有的设计[9,10]。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需求侧分析

  旅游者的旅游保险产品消费意识淡漠、对旅游保险产品体系认识不够充分。作为旅游风险合理转移的重要手段,购买旅游保险是必要的旅游支出部分,但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们国家的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的意识还不够强烈,究其原因,与旅游保险产品体系的不完备性、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对旅游保险的重要性宣传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在购买和消费旅游保险过程中,反映出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意义、作用、内容都缺乏统一的和全面的认识,对旅游产品体系没有清晰的概念,造成风险意识淡薄,保险意识滞后。中国社科院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在常规险种认识方面,52.9%的游客了解“旅行社责任险”,50.2%的游客了解“旅游意外险”,42.2%的游客了解乘坐飞机的时候可以自购航空保险;调查还显示,对于旅客最常购买的旅游保险,61.1%的游客选择购买旅游意外险,30.3%的游客选择购买航空保险,13.8%的游客购买过出境意外险。上述数据说明,我国旅游者对于保险产品的消费意识和相关理念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旅游者在旅游保险产品消费过程中维权意识落后,对旅游产品体系的完善造成消极影响。旅游消费与一般商品消费不同,人们进行旅游消费主要是为了放松身心,能够获得预期的甚至是超预期的愉快的旅游体验是每个旅游者的愿望[11]。然而,由于旅游市场不够规范、法律法规不完善、旅游企业违规操作、旅游者消费维权滞后等多方面的原因,旅游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旅游保险产品也被殃及池鱼。多数旅游者在旅行社购买了责任险后,认为万事大吉,对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缺乏了解,也缺乏购买积极性,即使有所购买,在消费过程中不注意条款细节的了解,不注意出险证据的保全,缺乏必要的维权意识,往往导致因购买到劣质产品而利益受损、身心不悦,甚至被侵权后没有足够的证据来依法维权[8]。旅游产品体系,也因此在相应环节得不到充分的信息反馈而造成产品完善的滞后。

  三、2014年度展望和应对

  中国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指出了旅游保险产品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完善旅游保险制度,探索建立综合旅游保险,完善旅行社责任险,进一步推动全国旅行社统保示范项目的实施。推进旅游保险业的发展,鼓励保险企业开发适合不同旅客群体的旅游保险产品,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推进旅游保险险种和理赔机制不断完善,进一步保障旅客的权益。”在2014年度中,应对措施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旅游立法,为旅游保险产品体系发展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

  在我国经济转型、结构升级的大背景下,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对于经济增长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和作用,我国短短几年内已发展成为世界旅游大国,但同时必须看到,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制约了旅游业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通过,将对2014年度旅游行业的发展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也为旅游保险产品的开发、游客对旅游保险产品的消费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旅游产品体系

  在2014年度中,旅游保险产品的发展方向应该顺应旅游市场的变化,从细分市场,便捷服务,保障范围等方面进行拓展。就目前保险产品体系来看,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具体来说,应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市场细分,推出更有针对性的旅游保险产品。展望2014年,我国旅游保险市场细分可以从旅游保险空间的细分、旅游保险群体的细分以及加强与旅游地合作三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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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方面,旅游线路综合保险。例如:观赏古代建筑,帝都王陵等人造景观的风险会远远低于野外旅游攀登高海拔山岳的风险。针对不同类型旅游资源的风险特征而设计、按旅游线路细分的旅游者保险方案,会更加契合旅游线路的风险需求,为游客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保障。

  第二方面,开发针对特定消费群体的专业保险。根据旅客自身或者旅行活动的特征,划分出多类专门的消费群体:老年旅游、毕业旅行、商务旅行、登山旅行、自驾游等[12]。

  第三方面,加强与主要旅游目的地的合作,推出方便两国或两地居民在对方国家或者区域内旅行的保险。

  以更便捷的赔付服务及紧急援助保险对旅游保险产品体系提供支撑。针对现有的种种问题,在2014年中,应大力推广旅游合同纠纷中的先行赔付制度,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以书面形式约定旅游商店,旅游中前往该旅游商店购物遇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先予赔偿,然后向旅游商店追偿。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组织联手,将原先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服务进一步扩大,使传统保险公司的事后理赔在时间上向前延伸,以便于事故发生时就可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国内从2010年开始研究《旅游紧急救助服务规范》,拟在规范旅游接待单位和专业救援机构在旅游紧急救援工作中的人员、设施、服务等,这对于构建中国旅游的紧急救援体系,提升旅游业的安全保障水平将起到重要作用。

  旅游保险产品体系涵盖的范围要有所侧重。2014年度,我国旅游保险产品体系应更加注重在游客健康和财产这两个方面进行风险保障和拓展。近期出台的海南旅游保险体系项目方案将将流产、分娩或投保前原有疾病发作的紧急施救费用列入可赔偿范围;以往的个人旅游意外险险种中,往往并不包含针对突发传染性疾病的条款;在非典疫情爆发之后,多家保险公司的附加条款中加上了包含传染性疾病赔付内容的条款和附加疫区扩展保险。可见保险保障的范围随着旅游市场环境的变迁,也日益丰富起来。

  (三)专业保险中介作用的发挥是旅游产品体系功能得以体现的重要保障

  2012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2757.74亿元,占2012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4%,同比增长3.3%。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007.70亿元。在渠道保费收入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586.64亿元,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保费收入421.06亿元,保险公估机构估损金额265.61亿元,实现业务收入15.68亿元,同比增长14.96%[13]。以此来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保险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保险中介是越来越成为保险市场中举足轻重的重要环节,作为联系和沟通保险公司和保险购买者间的有效渠道,专业化中介机构对于整个保险市场,包括旅游保险市场,都起着不可替代的维系和推动作用。在2014年中,保险中介机构应该更积极参与到旅游保险产品的推广中,并注意被保险人消费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反馈,以此作为支撑旅游保险产品体系研究完善的第一手资料,并进而对整个旅游保险产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构建旅游保险产品评估体系

  为了提供给消费者安全与稳定的旅游环境,一些部门和机构正致力于构建旅游保险产品的评估体系。整体来看,该项工作在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具体表现为评估方法不够科学、评估体系不够完善、评估标准定性成分多而定量成分少等问题,也未能对现有旅游保险产品真正起到评估、筛选、推荐的作用。旅游保险行业以科学发展观、创新观、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引的发展方向中,必然包含了对科学性强、可执行性强保险产品评估体系的呼唤。

  展望2014年,可预见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继续转轨,对于旅游行业的监管方式转变将更为巨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对旅游保险产品进行科学评价和选择的产品评估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突出,被保险人对旅游行业提供的服务质量、旅游保险消费能够达到的层级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传统的低效的旅游保险产品简单评价模式将受到严峻挑战,在2014年度中,建立新的以需求为导向的旅游保险产品评估体系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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