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系列专题:毕业生就业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

  2009年,我市预计接收大中专毕业生4.5万人,另有此前尚未就业的5000人,全年预计有5万名毕业生需安置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已成为我市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的主体。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战略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与创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完善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体系,逐步构建起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毕业生就业率相对稳定,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人数明显增长,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二、鼓励和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鼓励毕业生积极参加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重点开发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农村生态环保和动植物防疫、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岗位,法律援助、就业援助、农村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经济欠发达地区艰苦行业工作、并达到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选聘时,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

  (二)加大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的实施力度,扩大项目范围。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和农村小学“校校新进一名英语教师”工程。2009年全市计划选拔300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从今年开始组织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社区)至少有1名大学生的目标。农村小学“校校新进一名英语教师”是今年列入市政府工作报告的十件惠民实事之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于今年9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根据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三项计划。一是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2009年至2013年每年安排“特设岗位计划”,专门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担任紧缺学科的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结合实施。2009年度首批安排200名,用3年时间为全市1117所农村小学每校引进一名特岗教师。二是实施全科医师培训计划。从2009年起,每年招募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组织进行3年的全科医师培训,计划用3到5年时间,为每个乡镇卫生院招聘3至5名医学类本科毕业生。三是启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94号)要求,2009年至2013年,每年选聘热爱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和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市、县两级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对于参加有关基层服务项目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规定享受政策优惠,努力形成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政策导向。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三)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充分发挥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的优势,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推出更多的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对当年吸纳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资金应给予优先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列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凡聘用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进一步清理影响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提供方便,形成有利于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四)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和国家重点投资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积极吸纳毕业生。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新增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吸纳毕业生。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创新型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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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发改、科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单位,走进企业、开发园区,围绕重点投资项目,开展深入调研,发挥专业优势,帮助制定有关人力资源配置方案,充分搜集岗位信息,通过定期发布相关岗位信息,搭起企业、项目与高校毕业生之间联系的桥梁,鼓励各类企业和项目单位积极吸纳毕业生就业。

  三、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缓解就业压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09〕20号)确定了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担保、税费优惠、放宽工商注册、优化创业环境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制定详细的实施意见。

  加大毕业生创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创新培训模式,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师资力量建设。各类大中专院校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

  建立健全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和孵化体系。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抓紧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至少创建1个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各类科技孵化器和科技园区要积极争取建设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到2010年,重点扶持和培育3个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和孵化基地。整合和优化科技创业资源,鼓励现有科技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面向毕业生科技创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要建立由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举办专场创业和就业对接洽谈会,积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代收代缴等服务。加大资金投入,搭建信息平台和创业孵化平台,做好创业的跟踪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力量,推动创业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按照市里的做法,加大财政投入,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发放创业培训补贴、完善就业信息网络,加快构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四、建立健全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和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本地生源毕业生毕业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到家庭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对离校半年后仍未就业且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其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搭建供需平台,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招聘活动,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各级政府要制定特困家庭(包括“零就业”家庭,下同)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制度,将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设立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通过发放求职补贴、组织免费就业见习和培训、就业岗位援助、重点推荐或指令性安置等措施,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生源所在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离校时未就业的特困家庭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实施重点帮助,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推荐机会,要确保有就业意愿的特困家庭毕业生在登记之后半年内,就业率达到100%。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未就业的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制定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接收特困生的办法和措施。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07〕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07〕77号)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鲁政发〔2008〕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潍政发〔2008〕15号)规定条件的,可按此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特困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用于解决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凡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由市或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各级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各项计划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募特困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考试录用中免收特困家庭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五、积极实施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培训计划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工作,完善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拓展和规范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进行见习实践,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同时,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要加强就业见习管理,明确见习基地和见习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从2009年起用3年的时间,组织1万名未就业毕业生参加见习。

  积极实施引导大学生继续升学计划。结合高等教育内涵建设,适度增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的招生计划,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的愿望。在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面向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专业接收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2年,培养经费按各校原经费来源渠道安排。

  各大中专院校要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把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建立学生在校期间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加强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积极探索校企联合、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型合作机制。把大中专院校开展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情况作为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评估体系。

  职业院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训等教学实践活动。加强高等、中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全面落实毕业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学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外包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调整学科建设、教材内容及课程设置力度,加快跨学科复合型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加强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引进先进适用的培训模式,建立市级仿真型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培育市级重点培训机构,形成符合服务外包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

  六、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大力支持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需洽谈会和校园招聘等多种方式,为毕业生就业搭建良好平台。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面向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实行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大力开展面向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加快实现区域间、院校间和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各级政府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大中专院校举办的各类招聘会的岗位需求信息和各项就业政策,要通过潍坊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潍坊市人才服务网、潍坊市教育惠民服务中心网、潍坊市就业服务网等政府就业网站及时汇总,并对外发布。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各人才中介机构、大中专院校要统一就业信息数据采集标准,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积极构建毕业生需求信息监测和就业预警系统,搭建便捷顺畅的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

  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合理调整就业预期。要加强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配备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就业指导经费。各普通中小学校要全面开设职业规划课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前化解就业矛盾。

  七、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中,要把扩大就业特别是促进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从今年开始,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大中专院校近年来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评估,督查和评估结果列入政府和学校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学校专业设置和学科结构。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200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大中专院校要及时将本地、本校的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需求情况、签约情况、招聘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就业状况预测和分析等报送市人事局。

  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和实施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加大投入,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保证“三支一扶”、“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等项目经费的同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大中专院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要大力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ΟΟ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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