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职权划分 职权划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明确划分各层人员的权责,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本公司组织系统分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经(副)理、科长、主任、承办员等六个阶层,将所有应由各层人员负责的事项,分列于权责划分表(以下简称本表)中。

第三条  各层人员的权责,分为下列三项,以三种符号代表:

1.○代表经办、主办或提出——指该事项应由该层人员负责办理或其发动提出。

2.△代表复核或核转——指该事项应由该层人员负责复核或核转上一阶层。

3.※代表核准——指该事项可由该层人员作最后决定,而付诸实施。

第四条  将所有事项分为共同及个别两部分,再将共同事项划分为幕僚单位及直线单位两部分,以资简化。

第五条  表中所列的权责,各层人员均应切实负责办理,不可借词推诿。实施时,如遇困难或特殊事件发生须向上一层人员请示后处理。

第六条  各层人员依本表的规定办理后,如须向其上层人员报告时,仍需以书面或口头报告。

 行政机关职权划分 职权划分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采用列举方式,其未列举的事项,如已在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办法或其他规定中有所规定者,照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可由一级单位主管(即幕僚及直线各单位的经理)酌情办理。设有协理职位的直线单位,其权责划分表另行制定。

第八条  任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职责者,应送各有关单位会核后处理。

第九条  有关目标、政策、计划、标准及重要人事事项,应经经营会议商讨后,呈请董事长核定。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可视事实需要随时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并公布后施行,修订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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