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士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一公司的注册商标已经下来了,也就是可以维权打假了:在此公司做加盟其间有的加盟商由于拖欠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是不使用公司的指定调配料,公司与其单方面终止合同的(采用寄信的方式),但这些加盟商现在还在继续使用此公司的注册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现在此公司到工商局进行举报,在与工商局商谈中工商局提到要有证据证明公司确实与其加盟商终止了合同。 要证明终止合同: 1、证明对方的违约行为。大部分都是拖欠费用,但公司怎样才能证明对方拖欠费用呢?本人认为这个举证责任应该是加盟商的行为。 2、当时有的合同上约定达到几个月未交特许权使用费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签这种合同的是不是证明了上述1就可以了? 3、有的合同约定要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加盟方更正,如果对方没有更正,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我们采用寄信的方式送达的终止书,有的没有签收有的退回来了,我们是不是可以视为送达,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认为已经终止。 所以现在此公司的维权路怎样才能走下去,希望李博士能够帮助分析一下,给予指导。谢谢!我发现我的思维是不是很乱?不知道讲清楚了没有,呵呵,还烦请李博士费心了![回复] 你好! 个人建议是: 1、一般而言,法律要求谁起诉,谁举证。 2、没有签收或退回,不算送达。 3、要证明加盟商没有拖欠费用,你可以查找你们合同上约定的支付方式,比如证明账号在该日并没有收到任何款项。 4、建议你最好找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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