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华:备案门罪在《条例》本身!



2008年4月份的媒体上非常热闹,因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五一”大限将至,所以特许人企业的备案状况成为众多媒体竞相追逐报道的热门话题。

但遗憾的是,大限临近的备案状况的尴尬局面却令特许经营界的各方猜测不定、传言纷起,各界对于欲了解备案内幕的迫切心情直逼“艳照门”事件,因此我将之称为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发展历史中的“备案门”。

那么,在这次的“备案门”事件的背后,到底有些什么内容需要大家知道呢?本文就试图对此一解疑团,以令特许经营市场的各方都能看清局面,找准自己的未来。

一、“备案门”暴露的一些间接问题

这次的特许经营企业的备案和所谓的“五一”大限暴露了市场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需要额外一提的是,这些被暴露出来的问题除了备案本身的直接问题之外,还包括一些与备案间接相关但却是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中的问题,比如:

1、各方人士对待数据的态度极不认真。

关于中国目前到底有多少家特许经营企业的问题,目前的各类报道所给出的数据可以说是混乱不堪,最少的如“约2000家”,还有“2800家”,最多的一个数据认为中国的特许经营企业达到了“1.5万家”!最少的和最多的之间竟然相差了7.5倍!

因此,按照目前已备案的企业数目的270家左右来计算的话,已备案企业的比率就会从13.5%到1.8%!

数据的不正确的背后是什么?必然是一系列的坏影响,比如会导致企业、政府、投资人或潜在加盟商做出错误的判断与决策。

随便乱出数据、乱预言、乱评比、乱广告、乱派名次或“***强”等造假现象一直是特许经营界的“特产”,并且大有继续肆无忌惮地发展的苗头,在这次的“备案门”中,再次证明了我早些年开始就一直批评的这个问题。

 李维华:备案门罪在《条例》本身!
2、界定是否是特许经营企业的标准十分混乱。

这次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并没有直接对特许人企业作个界定性的说明,有的只是一个不痛不氧的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因此,在《条例》未明确废止此前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于特许人企业的界定就应该依然还是合法合理且有效的。

既然界定是否特许人企业的标准已明确,那么上述这些机构和甚至个人所给出的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数字是否是符合《办法》了呢?

但现在,新的问题又来了,如果按照《条例》中企业备案与否来认定企业是否是特许人企业的话,那么从08年的5月1日之后,中国特许人企业的统计数据是否需要改变呢?

无论如何,政府必须给社会或特许经营市场一个明确的对于特许人企业的界定,否则,备案与否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因为至少,不备案的企业照样可以是特许人。

3、特许经营的基本概念混淆。

比如某机构在许多媒体上一直宣传今年是“中国特许经营十年”,这纯粹是无知和幼稚的无稽之谈。

因为肯德基进入中国是1987年,中国本土企业开始做特许经营的时间是1993年,本土的特许经营知识研究的开始时间是1994年,中国的第一家连锁经营协会是成立于1994年4月的上海市连锁商业协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时间是1997年……无论按照上述事件中的哪个标志,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都决不是所谓的10年!

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上的一些个人人、协会等出于个人的背后某种目的而信口开河,其极不负责的公开言论是造成目前中国特许经营意识界与实践界混乱不堪的罪魁祸首。

4、备案部门的工作职能等有问题。

比如一些企业在备案的过程之中,商务部负责备案的部门没有公布具体的说明以指导企业应该如何去办理备案,而只是给了企业一些含糊的规定,但一旦企业有做的不对的地方,企业就只能重新再来,然后就是回去等。

如此的时间上的漫长和许多不受自己掌控的效率低下会使一些企业产生畏惧和厌烦心理。

5、配合备案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等问题。

因为企业会有各种不同的特殊情况,而负责备案的部门只要求企业拿来合适的证据或文件资料等,至于怎么拿,他们却一概不问,这就给一些企业和与备案相关的部门出了个很麻烦的难题。

比如,要备案的企业必须先到市商务局办理两店一年的证明,然后才能再到商务部办理备案手续,但由于一些企业的店的注册、法人代表等可能并不统一与规范,所以有些企业仅仅因为这个两店一年的证明就会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跑上近半年时间!

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已经让一些企业失望和顿感麻烦与困难,比如一家特许人企业的负责备案的工作人员后来给我感叹,“我们的备案终于成功了,无法形容的喜悦心情,见人就想拥抱,见人就想说我们终于备案成功了,我还想说的下一句话就是下次我可再也不想和政府部门打交道了,就个合理备案就能办上你小一年!”

二、企业备案为何“不积极”?

众多媒体一致认为现在的许多企业在备案上“不积极”。

实际上,根据我的了解,除了有些企业不积极之外,有些企业是很积极的,另外还有些企业是不知道怎样积极,或者为什么要积极。

目前的已经实施特许经营模式和那些计划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的企业对于备案的心态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地以“不积极”一词以蔽之。

三、导致备案“不积极”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在没有备案的企业和现状的事实背后,绝非是哪一种固定的原因。大致来说,以下几个方面都是目前的特许经营备案状况不好或面临尴尬境地的真实原因。

1、《条例》本身就有严重的缺陷,这是导致目前备案状况不好的最根本和首要原因。

早在去年《条例》刚出台的时候,我就接受过大量媒体的采访,自己也撰写了大量的文章,其目的都是要敦促我们的政府修正《条例》,因为《条例》的不合理之处太多,我几乎认为这部条例是我所见到的中国政府出台的最糟糕的法规之一。

实际上,集法商于一身的中国最权威的特许经营研究部门――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应该是制定这个《条例》的核心力量,但遗憾的是,没有任何人征求我们的意见。

正是因为《条例》本身的一些缺陷,才导致了现在许多人士和媒体所认为的企业备案“不积极”的原因:对特许人的限制和抑制力度大(这就使一些企业转而不提“特许”字样,而行特许之实的“类特许”模式,比如以代理、经销、合作、合资、合伙等名义实施特许经营的实际行为)、对受许人的过分保护(这就使一些企业不敢做特许,因为怕承担责任和冒较大的风险)、要求特许人提供手册目录和计划书(如果泄露,谁负责?企业担心这个问题)、提供专利的说明(这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泄露,谁负责?企业非常担心)等等。

但上述这些人士和媒体所认为的所有这些原因都只是表面现象,真正的原因和真正的根源在于《条例》本身的不合理。

2、企业自身的原因。

不容置疑,有些即便是“积极”的企业也无法成功备案的原因在于企业自身,比如没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各个直营店的法人代表都不同、单店的名称不一致、单店都是以个体户的方式注册(主要是为了避税和获取一些别的优惠政策)、没有系列手册等。这些现象甚至出现在一些已经经营了10多年的企业身上。

这本身就说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在法制意识上大大地加强。如果不是备案的话,企业的这些法盲意识和状态恐怕还不能得以暴露。

3、负责备案的直接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问题。

这些部门的低下的工作效率、互相推委的工作作风、拖沓的工作时间、大爷式的工作态度等都使一些企业因厌恶、嫌麻烦而不“积极”备案,或无法“积极”起来。

4、备案的威力和意义尚未在5月1日前充分展示。

比如,一旦没备案的企业得到处罚、一旦潜在加盟商在加盟时只选择备案企业,那么,那些观望的企业就会立刻非常“积极”起来。

四、如何解决备案“不积极”这一问题?

既然上面我已说了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因此要解决备案问题的话,就必须针对上述的这些症结来采取有效的措施。

1、《条例》本身与关于备案的细则规定应做适当调整,修改不合理之处,使之更符合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发展的实际,制定规定的人员既不能闭门造车,也不能盲目地照搬西方的一些条款。

这是解决备案不积极的第一道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2、备案的政府部门本身要改善工作。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态度、工作程序等等。

3、与备案相关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备案工作,比如在出具相关证明等方面,这些相关的政府部门要为企业的备案提供最有效率的帮助。

4、加大备案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让企业意识到备案的意义、内容等。

5、在对已备案的企业进行鼓励的同时,惩罚未备案的企业。比如规定未备案的企业不能公开以加盟名义招商、参加展会、广告等,否则就应按《条例》规定处罚。

6、对与特许经营市场相关的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也应有明确的、有力度的奖惩措施与行为。比如对那些公开地举办特许展会、搭建招商平台、推广特许企业等的机构或个人来说,要限制他们只许和已备案的企业合作。

遗憾的是,就在“备案门”风声四起的4月下旬的北京,某号称的大型特许经营展会竟然还公开宣称允许没备案的企业参加!这种不顾加盟商利益、明目张胆地对抗法规的举办方和行为必须受到严惩。

7、教育和帮助企业逐步对照《条例》的要求来规范自己。政府部门不能以惩罚为主,而应以帮助企业达到规范为主。与其罚不会,不若教之会。

8、鼓励一些协助或代理企业进行备案的中介组织的工作,他们的出现可使那些想省事、怕麻烦、担心自己不“专业”的企业更倾向于备案。

9、教育投资人或潜在加盟商只选择备案企业加盟,这样的话,就会形成一股非常强大的催促力量,“逼迫”着不积极的企业比谁都更积极地去备案。

五、下一步,企业应如何做?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明显:

对于想公开开展特许经营模式的企业而言,必须立即按照《条例》的要求规范自己,并积极备案,此外,别无选择

 在未达到备案要求之前,但还想在未来做特许的企业,应在成功备案之前避免公开开展特许行为,可暂时以合作、合资、合伙等“类特许”方式来开展业务,同时积极按照备案要求来规范自己,一旦规范合格,应立即备案

对于实在不想备案、不想受《条例》约束的企业,可以放弃特许经营模式,选择别的企业发展模式 

总之,中国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本身是件好事,是时代和特许经营市场的进步,是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发展的里程碑事件,但如果《条例》本身有问题,实施部门、实施手段、监控措施等《条例》颁布之后的配套问题解决不善,则《条例》极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所以,2008年4月份的“备案门”事件确实给包括我们的政府监管部门在内的特许经营市场敲了一个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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