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 有色金属行业纳税风险自查重点



 一、增值税

  (一)进项抵扣方面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的自查

  (1)有无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虚抵进项税额(如有无利用关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有无取得票、物、款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有无增加数量,或提高品位和单价计算多抵扣进项税额);

  (3)有无购进材料、水、电、汽等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4)有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5)有无进货退出、折让的增值税额未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6)有无将免税产品(黄金)、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耗用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7)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对运费发票的自查

  (1)发生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通勤车费、垫路运费、租车运费、垃圾运费等;

  (2)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不规范的运输发票,申报抵扣税款;

  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如取得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代开运输发票;

  ②取得虚假或不实的运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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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取得为自己开具的运输发票;

  ④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⑤取得运费价格、运输里程、运输数量不合理的运输发票。将装卸费、保险费开成运费,开具的运费发票数量与实际运输数量不符;

  ⑥取得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

  (二)销项税额方面  

  重点自查以下问题:

  1.销售矿产品不入账,隐匿应税收入或数量;

  2.有无将产品销售收入长期挂往来帐、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或延迟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隐匿应税收入和矿产品数量;

  3.有无购进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未计应税收入;

  4.有无发生对外销售材料、动力等直接冲减成本或相关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

  5.有无收取价外费用而未按规定未计应税收入;

  6.有无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代垫费用未计应税收入;

  7.有无发生视同销售未计提或少计应税收入;

  8.有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计应税收入;

  9.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

  10.销售废旧物资及应税固定资产,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11.应税货物计入免税货物,少计应税收入;

  12.有无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或销售等方式向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及关联企业销售的产品,存在价格明显偏低少缴增值税。

  (三)适用税率方面

  1.错用税率,低税高扣; 

  2.高税率货物适用低税率,少缴税款;

  ①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或征收率正确计算缴纳税款,有无混淆有色金属、非金属产品和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而适用13%、6%低税率的情况;

  ②有无销售矿产品产生的副产品未按产品适用税率而按销售旧货适用4%的征收率减半核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3.应税货物计入免税货物,少计应税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

  (一)成本费用方面

  一是是否存在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二是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现象,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三是是否存在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的情况。四是是否存在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的情况。五是是否存在超过工效挂钩工资标准列支工资薪金的情况,或者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未进行纳税调增的情况。六是是否存在工资科目以外列支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七是是否存在混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情况。八是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情况。九是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各项准备金、公积金或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保险费的情况。十是是否存在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列入成本、费用中,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十一是企业的资产报损是否经过审批。十二是捐赠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十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收入方面

  一是视同销售的事项有无少计收入。二是租赁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检查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股权投资所得、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五是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六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三、资源税

  1.对调整后的资源税政策的执行是否到位。

  2.外购未税矿产品是否代扣代缴资源税。重点是有外购未税矿产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履行扣缴义务、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有无不缴或少缴资源税的行为。

  3.自用应税矿产品是否申报缴纳资源税。

  四、印花税

  1.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与关联企业之间签定包购包销合同,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3.框架性合同未记载金额,未先按5元贴花,以后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发生数贴花,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4.缴纳印花税时适用的税目税率错误,如:把租赁合同混作购销合同,造成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5.计算租赁合同印花时,未按合同总金额申报纳税,而是按年租金的金额申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6.签定其它应税合同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如转让产权协议。

  五、房产税

  重点自查房产税计税依据申报是否准确:

  1.计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将办公楼原值申报房产税,未将消防设备、电梯、中央空调等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一并作价计入房屋原值,少缴城市房地产税。

  2.部分房产在购置、装修等更新改造过程中,对房产价值有调整的未按调整后的金额重新计算,造成少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3.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在建工程,长期不结转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城市房产税。

  4.将出租房产视同自用房产,少缴房产税。

  5.取得房产租赁、转租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六、营业税

  1.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之外的应税劳务未足额纳税。

  2.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共担投资风险,其取得的实物或其他补偿收入是否已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3.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已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纳税。

  4.企业以所拥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已足额申报纳税。

  5.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固定资产的有偿使用,是否已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七、土地使用税

  1.申报的计税土地面积是否准确。

  2.同一企业处在不同地段的适用单位税额是否准确。

  3.土地等级调整后,纳税申报时是否及时作相应调整。

  八、车船税

  当年新购入的车辆未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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