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战争2汉化补丁 《汉学菁华》第二十二章古代中国的国际法



促使中国与西方各国建立起更加紧密关系的一系列条约,尤其是通过建立永久性使馆来建立相互交往的方式,导致了中国的政治家们把注意力转向了万国公法这个话题。①

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一门新的学问,其中所涉及的概念是他们的祖先在此前两千年的漫长岁月中所不太可能想象得到的,尽管如我们所要展示的那样,中国人在其早期历史上曾拥有一些与之相近的概念。

中国人的现代历史始于公元纪年前两个世纪,为了使西方的读者能更好地理解,它可以被分成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布匿战争②的时代到经由好望角发现印度的时代;第二个时期包括三个半世纪有限制的贸易往来;第三个时期是从1839年所谓的“鸦片战争”开始,中西订立条约并建立外交关系以来的六十年。

……

跟别处一样,中国诸侯国之间更为通常的友好交往形式是通过特使来实现的。

作为特使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也不缺乏逮捕和处死他们的例子。在后一种情况下,他们被视为间谍,而给与他们的惩罚被认为是宣战和战争行为。而在前一种情况下,暴力行为往往被辩解为特使在进入邻国的领土之前没有提前获得一张护照,同时他的访问被说成是具有敌对的目的。一般来说,特使会受到无微不至的礼遇,欢迎他的礼仪会根据他自己的等级,或是他君主的等级,而有所不同。有关优先权的问题经常会出现,人们会根据既定的原则来做出决定,但是这些原则肯定不会像维也纳会议所执行的原则那么清晰和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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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诸侯的特使在鲁国的宫廷里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一次争执,其中一位特使宣称自己具有优先权,理由是他的国家要比另一国历史更加悠久。后一个国家的使节答道,他的君主跟周王室的血缘更近。幸运的是,这一难题在没有流血的情况下就得到了解决,而在1815年之前的欧洲,这样的争吵结果往往会导致流血。礼仪主持人提醒两位争吵的特使,确定客人位置的权力是属于东道主的,接着他就把优先权给了皇帝的亲戚。

对于特使的侮辱经常是通过武力方式来进行报复的。关于这一点,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子是齐公在同一个时间侮辱了四个诸侯国的代表。

这四位特使是同时到达齐国宫廷的,有一位伶人(也许是宫廷中的小丑)注意到,每位特使在外表上都有一点缺陷或畸形。有一位特使瞎了一只眼睛;第二位特使是个秃头;另一位是个瘸子;而最后一位是个侏儒。有人便向齐公建议,可以借这个奇特的巧合来开个玩笑逗乐。齐公听取了这个建议后,便指派身上有同样残疾的官员作为每一位特使的随同或引席人。当躲在纱幕后面偷看觐见仪式和随后宴会的宫女们看见瞎子领着瞎子,矮子领着矮子,还有秃头和瘸子成双成对地出场时,不由得笑出声来。特使们听到笑声以后,意识到他们自己不自觉地成为一场喜剧中的演员。他们在退场时发誓要进行报复。第二年,齐国的首都便被那四个诸侯国的联军所包围,后者只是在年轻的齐公做出了最令人屈辱的让步之后才撤退的。那位齐公为自己不礼貌的轻浮行为而懊悔不已,但已经太迟了。[11]

在《左传》中,我们发现了遣帕特使的一条规则,后者可以在现代国家的外交习惯法中找到对应物。作者在论及派往邻国的一个特使团时,这样补充道:“这样做是为了遵循惯用法。无论如何,当一位新的君主上任之后,就会帕特使去邻国,以确认和拓展前任所保持的友好关系。”

一位特使的最高功能就是谈判盟约。现代外交所知的各种条约在古代中国都已经得到了使用。用庄严隆重的仪式来签订条约,并且用盟誓来对它进行确认——签约双方把各自的血滴在一碗酒里进行混合,或者把他们的手放在用来作为祭品的一个牛头上——这些条约的文件被仔细地收藏在一个称做“盟府”的神圣地方。

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个样本来对郑国公与公元前544年侵略郑国领土的一个诸侯联盟之间的条约进行一个概述。(意译)

序:签订本条约的各方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谷物的出口不能被禁止。

第二条:一方不得垄断不利于其他方的商业。

 古代战争2汉化补丁 《汉学菁华》第二十二章古代中国的国际法
第三条:任何一方都不能为反对其他方的阴谋提供保护。

第四条:任何一方都得交出躲避法律的逃犯。

第五条:当遇到饥荒时,各方应该互相支持。

第六条:当遇到叛乱时,各方应该相互支持。

第七条:订立本条约的各国将具有共同的朋友和敌人。

第八条:我们全都保证支持周王室。

盟誓:我们保证上述协议的条款将不可违背。愿山与河流的神,已故皇帝和公爵的灵魂,以及我们七个部落、十二个诸侯国的祖先监督该条约的履行。假如任何一方没有信义,愿无所不见的上帝惩罚他,他的族人抛弃他,使他命丧黄泉,断子绝孙。

孟子也提供了一个类似条约的概况。这一次是齐桓公孝伯于公元前651年大会诸侯,以便实行必要的改革。由于这个条约比上一个早了一个世纪,所以若是把这两个文件比较一下的话,那将会是很有启发性的。在时间较后的那个条约里,周王室的权威已经衰落,所以签订条约的诸侯们还要发誓保证支持周王室,而在时间较早的条约里,宗主国君主的权威得到了充分的承认。条约中的每一个条款都被视作是皇帝的“法令”。

然而,皇帝对于诸侯们的控制能力已经受到了很大的削弱,这一点在条款中显而易见,诸侯们在没有至少正式提到“天子”之前,便不能行使某些诸如奖励或惩罚等君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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