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管评级 证券监管终于走上正途



     肖钢上任中国证监会主席8个月后首秀监管思路和改革方向,强化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的“三化”目标,坚定不移地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真正做到还权于市场、还权于投资者,实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思路,竭力让市场告别权力发审、告别“猜谜”和迷茫。

  如果肖钢在任内能够完成此举改革,将是中国股市走向真正市场化的标志和里程碑,中国股市改革的红利就值得期待。反之,则会延误改革进程,中国股市将会继续迷茫。

  由于中国股市长期行政发审导致IPO供给行政化,资源配置功能和价格信号严重紊乱,而且行政发审还伴随着权力寻租,使个别监管官员沦为贪腐之徒,混淆了权力与市场的边界,导致监管部门无力或无心监管功能,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行政主导下的额度制、审批制、核准制,可能初衷是好的,是想选择优质的上市公司,防止劣质公司上市圈钱,是想让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但实际情况与父爱主义的初衷背道而驰,行政主导下的权力发审不但没有选出优质的公司,反而成了权力寻租的温床,各种带有财务欺诈的公司通过形形色色的公关,纷纷高价上市圈钱,而过低的违规成本恰又默许了他们的胡作非为,结果扭曲了各种市场化的功能,成为阻碍市场化改革的最大障碍。

 证券公司监管评级 证券监管终于走上正途
  取消行政审批不但是中国证券市场的要务,也是时下中国改革的主要方向,改革大势不可逆,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路径,并将股票发行注册制写进了中央文件,证监会没有理由再继续“中庸”。

  中国股市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之举就是股票发行“注册制”, 但有人极力反对注册制,认为在核准制下都很难保障上市公司的质量,担心一旦搞注册制会泥沙俱下,会让市场大乱。其实大可不必担心,这恰恰是人们对注册制认识的误区,他们简单的采取“二分法”来认识注册制与核准制,以为不被权力发审的注册制就是“自由市场”,以为只要符合条件、没有审核什么公司都可以上市,其实不然。如果仔细环顾一下实施注册制的市场,他们的上市公司数量并不是很多,由于严苛的上市条件和严厉的市场化约束机制,以及高昂的违规成本使得公司选择上市非常慎重,而且退市机制很完善,即使出现问题公司也很快会被淘汰出局,显然注册制并不是“自由市场”或“骡马市场”。而且注册制也不是没有任何的实质性审核,只是证监会不做实质性审核,监管部门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监管部门拥有拒绝注册的权力,但拒绝注册得有理有据。证监会此举更多是体现监督之职,但实质性审核是由交易所和中介机构来承担的。注册制对注册过程的合规监管非常严格,除了要求发行人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还得回答主管机关层出不穷的询问,这些回答不能有任何作假,一旦发生欺骗,公司不但上不了市,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各种诉讼赔偿,同时还得接受社会公众的全方位监督。

  显然注册制的约束条件更多了,虽然只要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都可以申请上市,但必须要有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力举荐,才能够“注册”成功。而一旦发现上市公司违规造假就立即停牌退市,并且严惩造假者和“帮凶”(中介机构),给他们罚以重金,以补偿受害者的利益。以美国的注册制为例,美国联邦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如果故意违反联邦证券法的注册或反欺诈条款均可能构成犯罪。《1933年证券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该等法中的任何条款或SEC根据合法授权所制定的各种规则和条例,或故意在依据该法律提交的注册报表中对重大事项做出不真实的陈述或未予陈述,该等行为被证明有罪后,将被处以不超过10万美元的罚款,或被判处五年以下的徒刑或两者并处。而中国证券市场恰恰在这个约束和责任追究上是缺失的,结果导致很多问题公司冲关上市,然后业绩变脸、变差。

  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尽快修改滞后的证券法条例,同时将证券法里面那些似是而非的表述和推脱责任的条文尽快修改,比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会让人误以为发审委员在代表国务院的意志,以此来为发审委的行为过失免责。同时,我国的《证券法》也应该明确界定非上市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其对外发布的信息和申请材料均视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不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应该为其披露的信息“背书”和担责,否则在行政审批制下发审委和证监会在承担着“背书”责任,非上市公司自然是以IPO冲关为目标。一旦强化了非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上市注册的行为就会更加理性和注重规范。目前我国对非上市公司的处罚和约束不够,由于缺乏民事诉讼的主体,从而上市冲关不用担风险,这也是导致IPO堰塞湖的主要原因,但在美国证券法民事责任体系中,对于缺乏私人诉讼的民事责任和非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则一律由SEC提起诉讼,以维护市场正义和秩序。在这方面中国证券市场显然是缺失的,需要补课,尤其对非上市公司和潜在违规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从而造成了诸多的上市公司违规欺诈,提高了事后监管的难度和成本。

  同时,我们应该尽快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这些是推行注册制和退市制度的基础条件,如果投资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仅靠目前的行政处罚难以解决市场的核心矛盾,证监会对市场违规者罚款再多也只是进了财政的腰包,而没人补偿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也很难获得诉讼赔偿,结果市场的违规行为变相地沦为行政管理部门创收、罚款的工具,从而将市场的主体职能和责任扭曲化,让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应该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改革的重中之重。

  集体诉讼制度之所以是注册制的重要配套制度,主要是由于证券市场侵权案最突出的特点是受侵害者众多,而个人投资者又无精力和经济能力去单个诉讼索赔,而证券集体诉讼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还可以节约各种成本。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集体诉讼就成为美国保护股东权益的最有效司法程序,也是最普遍使用的股东民事索赔手段,从而减少了很多违规造假。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之所以能够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约束和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能够维持法制化的市场环境,其功能不在于简单的代理机制,而在于制度设计。比如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或公司方举证,如果上市公司拿不出反对原告质疑的证据,就可以被视为默认事实,这十分有利于普通投资者,毕竟投资者都是内幕消息的外部人,很难拿出有效的证据,只有举证责任倒置才有可能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否则投资者很难打赢官司。另外,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之所以普遍被人们所接受,还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代理诉讼的付费模式很科学,实施后端收费,投资者在维权和打官司时可以不用花钱请律师,官司打赢之前不用支付费用,而代理律师和代理机构在打赢官司之后,从获得赔偿的金额中抽取30%左右,这既鼓舞了美国律师的积极性,也鼓励了投资者的低成本维权,“胜诉才收律师费”的方式会大大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让所有人都以合理的方式来监督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只有这样,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也才会落到实处,如果像我们代理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前端收费,投资者担心一旦打不赢官司反而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这就大大阻碍了投资者维权的信心和积极性。在美国往往都是律师主动找受害者维权,而不是受害者先付费请律师维权。这就不难解释在美国这些相对成熟、规范的市场里,从业人数最多的竟然是律师,吃“皇粮”的监管者反而不多。很多国人经常指责美国庞大的律师群会降低社会生产效率,但却忘记了“无为而治”和权力至上的市场往往因权力寻租、有法不依搞得一塌糊涂,效率更低。尤其是集体诉讼制度,不但可以节省纳税人的钱财,还可以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去监督,有助于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因此,当前应该尽快改革新股发行的权力发审、完善法律制度、提高非上市公司的惩罚力度,同时应该强化刑事追责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在中国应该让投资者保护基金承担起对非上市公司的民事诉讼,让其真正成为保护投资者和为投资者服务的机构。只有当中国股市开始严惩违规者、受害者能够获得诉讼赔偿、法律条文能够深入人心、投资者可以便捷地诉讼维权,中国股市才算真正进入市场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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