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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协会  

中国商标协会(CTA)于1994年9月9日成立,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立中华民族品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接领导的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协会由中国享有盛誉的企业和地方商标协会、商标代理机构、法律及学术界的专家自愿组成。 附:中国商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华商标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TRADEMARK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TA

  第二条 中华商标协会是由享有盛誉的企业和商标法律专家自愿参加并依法组成的,开展有关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和自律活动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创立公众熟知商标,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本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本团体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和协助会员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创立公众熟知商标;

  (三)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商标权益,接受委托,为会员企业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服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进行举证;

  (四)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活动,培训企业商标业务人员,传播国内外商标工作信息,推广先进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提高企业的商标经营管理水平;

  (五)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发展趋势,研究中国的商标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六)接受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从事商标事务调查研究,举办有关社会活动;

  (七)开展民间的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出版发行商标业务的资料、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由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商商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组成。

  (二)个人会员:是由对商标理论有相当的造诣,经验丰富的专家或法律工作者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申请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所设机构审查,由秘书长向会长建议,经会长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即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反映商标工作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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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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