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法律规定 按劳分配原则



概述  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发展历程  按劳分配原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首先提出的,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进一步加以阐发。对这一原则的认识及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贯彻,有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后最初几年,党政干部和解放军官兵实行供给制,到1955年才普遍改为工资制,学习苏联的办法,在工人中实行八级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在国家干部中实行各种级差的工资制度。在对级差工资制以及同物质鼓励原则不可分割的按劳分配原则这一问题上,毛泽东1959年12月到1960年2月,参加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读书小组时,发表了许多谈话,他在读到苏联教科书中有关工资制和物质鼓励的内容时说:在根据地的时候,我们实行供给制。人们还健康些,并不为了追求待遇而吵架。解放后实行工资制,评了级,反而问题发生得多。有些人常常为了争级别吵架,要做很多的说服工作。这一思想在“文革”后期1975年的理论问题指示中发展为:“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四人帮”把毛泽东的这些思想进一步作极左的解释,把按劳分配、八级工资制、商品制度都说成是“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和条件”,借此来推行“大锅饭”、平均主义,使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遭到极其严重的打击,影响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邓小平早在“四人帮”横行时就批驳他们的极左谬论。他在1975年8月18日《关于发展工业的几点意见》中就批评当时劳动报酬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倾向,说:“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大家都要动脑筋想一想。所谓物质鼓励,过去并不多。人的贡献不同,在待遇上是否应当有差别?同样是工人,但有的技术水平比别人高,要不要提高他的级别、待遇?技术人员的待遇是否也要提高?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钱,表面上看来似乎大家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怎么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0—31页)

  粉碎“四人帮”后,邓小平进一步在按劳分配问题上拨乱反正,指出:“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01页)他针对当时把政治态度当作评定工资等级的首要标准这种错误做法指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政治态度也要看,但要讲清楚,政治态度好主要应该表现在为社会主义劳动得好,做出的贡献大。处理分配问题如果主要不是看劳动,而是看政治,那就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政分配了。总之,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是按资格。”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历史条件,邓小平又对按劳分配和其他分配形式的关系,共同富裕的实现形式等方面的问题,多次提出创造性的见解。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含义阐述  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含义

  1、关于“劳”的含义

  按劳分配的核心是“劳”,但是,对“劳”却有不同的理解。在一般教科书中,“劳”首先被理解为个体的“劳”,其次被理解为劳动本身,再次被理解为只有复杂简单之分,而没有优劣之分。我认为,这样的理解,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按劳分配原则,是很不利的。这种理解,也是目前一些职工对按劳分配产生疑惑的根源。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实际上国家是一个大企业,不同的职工在不同的工厂里,但实际上仍然是国家这个大企业的一分子。那时,按劳分配是由国家进行的,每个职工都是平等的,因而把“劳”理解为个体的“劳”,尚有某种合理成分。改革开放,国家不断向企业放权,最终使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进行按劳分配,面对的不再是职工个体,而是企业。因此,再把“劳”理解为个体的“劳”,就很不妥当了。我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首先应当理解为是企业的“劳”。国家通过宏观管理这只“手”,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共同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企业“劳”越多,获得的分配也就越多。

  一方面,国家和市场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另一方面,企业对职工也要进行按劳分配。在企业内部,“按劳分配”之“劳”就是个体的“劳”。由于管理模式不同,企业也可能只对车间、班组进行分配,但职工最终获得的分配还是按自己个体的“劳”计算的。如果企业的“劳”不多,个体的“劳”再多,个体也难以获得较大的分配物。事实上,甲厂高级工程师的收入不如乙厂工人,丙厂劳模的收入不如丁厂守门人的情况,在现实中随处可见。如果我们不把“劳”既理解为企业的“劳”,又理解为个体的“劳”,就难以解释这种现象,职工的疑惑也就难以消除。当然,上述“不平等”现象需要国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不同企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按马克思的本义,按劳分配之“劳”,是指一般劳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理解为具体劳动。我认为,与其理解为劳动本身,不管是具体劳动还是一般劳动,不如理解为劳动成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本身往往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换,从而获得分配之物。劳动成果直接进入市场,成果越多,可以通过交换获得越多的分配,从而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即使是在企业内部,由企业对职工个体进行的按劳分配,也应按劳动成果进行。劳动有有效劳动、无效劳动之分,有一般劳动、具体劳动之别,有复杂劳动、简单劳动之异,其区分和计算都是相当麻烦的事,甚至是不可能的事。劳动成果是劳动的最终体现。有效劳动多,劳动成果就多。劳动成果一旦作为商品,本身就体现了一般劳动。劳动成果科技含量高,反过来证明其复杂劳动含量高。因此,按劳动成果进行分配,应是按劳分配题中之义。

 按劳分配法律规定 按劳分配原则

  按一般教科书的说法,按劳分配的“劳”是指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不是指劳动的优劣程度,而是指劳动的复杂程度)。劳动数量按时间计算,而劳动质量即复杂程度却无法计算。事实上,劳动不仅有数量之分,不仅有简单复杂之别,而且还有优劣之差异。

  社会需要并认可的劳动,才是有效劳动。可是劳动的优劣是无法通过劳动本身来判定、来计算的,只有通过劳动成果来判定和计算。劳动成果体现为产品或服务,既有数量属性,又有质量属性,而且可以直接接受社会的检验,其对分配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按劳动成果分配,才能将按劳分配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2、由“谁”来进行分配

  我们首先来看是“谁”在对企业进行分配。不可否认,国家依然掌握着对企业进行分配的相当大一部分权力。国家通过财政政策,抑制企业其他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提高企业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对那些吸收劳动力数量多、质量高的企业实行某种倾斜政策,等等,都体现国家对企业在进行按劳分配。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分配的主要不是国家,而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仅就产品(服务)市场而言,“看不见的手”,本质上是对产品(服务)进行分配。也就是说,是按劳动成果进行分配。当然,由于劳动成果有一个是否被市场接受的问题,市场进行的“按劳分配”包含变量也较多。但是,我们所说的劳动是有效劳动,那些不被市场接受的劳动成果,实际上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或劳动成果不能参与分配,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如果排除其他因素,将市场界定为一种理想状态,那么可以说,市场对企业进行的按劳分配是最充分的。

  企业对职工进行的按劳分配,是在扣除了马克思所说的全部扣除,再扣除其他要素参与分配的份额之后进行的。不同的企业可能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计件、计时、奖金可以同时采用。近年来,平均主义逐渐被打破,按劳动成果进行分配已逐渐形成制度。70年代笔者当工人时,一个师傅技术水平差,手脚慢,一天做一台产品也要搞到晚上十一二点(我们一天可以做两台产品),竟被工人评为劳模、“铁人”,受到嘉奖。如今,像他这样的人在企业里再难混下去,下岗的可能性最大。由于改革的滞后和历史的惯性,国营企业的按劳分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较而言还不如其他类型企业搞得好,因而束缚了职工的积极性,一些能干人纷纷跳槽,就是例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是按两个层次进行的。不同企业之间的职工,即使其付出的劳动是相同的,甚至其劳动成果也是相同的,但所获得的分配却不相同。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甲厂的高级工程师的收入还不如乙厂的清洁工,丙厂的劳模的所得还不如丁厂的学徒工。在工厂时,有好几个师傅给我提出这种问题,使我无法回答,这也是我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最初动因。

  虽然上述现象存在有其合理性,但从社会角度来看,不同企业之间的相同劳动及相同的劳动成果,毕竟是平等的。相同劳动及相同的劳动成果在分配上的悬殊差距对按劳分配原则是一种冲击,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国家通过法律的、行政的各种手段加以调整,例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对高收入者征税,对低收入者给予补贴等等。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完善,职工可以自由流动,上述现象的尖锐性将逐步得以缓解,但却不可能完全清除。

  3、知识如何参与按劳分配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参与分配已经越来越普遍,并且也越来越得到人们普遍认同。我认为,知识是作为脑力劳动的成果参与分配的,也是一种按劳分配。我们知道,一般的劳动成果(产品或服务)只能使用一次(或曰一个寿命周期),只能供一人或一个社会群体使用,因而这种劳动成果也就只能一次性地参与按劳分配。知识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成果,从理论上讲,其使用的范围、时间和频次具有无限性,除非有更新的知识将其代替、淘汰、推翻。所谓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劳动成果的享用者对劳动成果的所有者支付的报酬。享用者越多,支付的报酬也就越多,一般的劳动成果是以其数量来争取其享用者的,例如工厂可以造出成千上万台电视机,以争取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每个消费者都要向工厂支付报酬。电视机是复制的,每复制一次,都要支付相同的劳动,因而每一台电视机只可能获得一次报酬,企业和参与电视机制作的职工也只可能凭自己的劳动成果参与一次按劳分配。知识这种特殊的劳动成果虽然也需要一定的载体,其载体也需要复制,但其本身却不需要复制,不需要再付出新的劳动。不管有多少消费者,只要他购买知识产品,他就要支付报酬。也就是说,不需要复制的知识,可以参与无数次的分配;一次性的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无数次获得报酬。这不仅不是对按劳分配的否定,恰恰是按劳分配符合逻辑的发展。专利、发明、科技成果等作为股份,参与企业的分红,实际上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肯定这一点,有利于知识经济的发展。

  强调按劳动成果分配,是否会造成两极分化、贫富悬殊呢?我们不应忘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一直强调,按劳分配实际上仍然体现了资产阶级权利。在共产主义到来之前 ,只能按照某一客观尺度进行分配,这种分配只能是一定程度的合理。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经济。按劳动成果分配,有利于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更能体现经济还不发达或还未充分发达社会的公平。至于因此引起的收入差距,则需要国家来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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