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预防腐败的重要课题:反不正当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政党致命伤的消极腐败,并非仅仅出现政府官员身上,在国有企业领域同样会出现重灾区。从表象上看,发生在国企里的腐败表现的颇“积极”,是在进行“积极”的管理;只不过腐败的事实证明那属于不正当管理。这就形成了一个重要课题:从源头上预防国企腐败,应当从反对不正当管理做起。由此形成治理消极腐败的新理念,形成一个新机制,应当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企腐败的初始表现是不正当管理

  一个时期以来,央企频频挨骂,国企“负面新闻”层出不穷,使得相关人士身陷焦虑和困惑。国资委前任主任李荣融曾经感慨:为什么国企搞好搞不好都要挨骂。答案其实与消极腐败有关,试想,当腐败到了亏也机会盈也机会的时候,难道人们的质疑会是舆论的不公?而国企高管之所以感到“委屈”,又说明这种腐败产生于必不可少的管理。实际上,腐败与管理结缘并不是对管理的颠覆,而是出现了不正当管理。

  国企腐败以管理的名义进行,不乏“正当”的机会可以利用。国企搞不好,在负赢不负亏的情况下不仅难以追究责任,还会给高管制造腐败的借口和新的机会,比如在管理层收购中出现的“国退民进盛宴中狂欢”。国企搞好了,在是否上缴红利或上缴多少红利要经过高管同意的情况下,各种丑闻的曝光当然难以让人恭维。且不说今年上半年国家审计署公布的17家央企的审计公告披露诸多问题,“天价酒”事件余波未了,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又曝出领导班子两年挪用640万元党员经费等发年终奖的荒唐事;安徽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安徽分公司)近年来以“车改”之名,为全系统约300名副处级以上干部配备公务自驾车。当管理者拿出经营管理的很多理由为腐败“正名”的时候,于是便有了前“腐”后继。

  如果不加以特别说明,对企业进行管理本来是正当的。比如在企业的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设备物质采购、产品销售、中介机构选聘和废旧物质折旧处置等,都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但是当经营管理者刻意在其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时,管理就有了不正当性。我们可以将这种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管理叫做不正当管理。管理者的有些管理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但是由于其决策或者获取利益的方式不正当,或者不符合程序,也属于不正当管理。比如在“天价酒”事件中,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鲁广余未经集体同意,私自决策花费数百万元购买茅台酒和其他高档红酒。无论花样怎样翻新,在获取不正当利益方面,不正当管理和腐败有着天然的联系。

  国企领域里的腐败者起初一般都不会认为自己是在腐败,往往以潜规则为由心安理得或者随波逐流的以权谋私。应当承认,轻微的不正当管理还不能称之为腐败,但是对其中不正当利益的获得发展到管理者主动索取的时候,那正是一条腐败的轨迹。一方面,在管理中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较少的时候,我们不能说是到了腐败的程度,但我们可以质疑其管理的不正当性;另一方面,当管理者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巨大,在有关部门依法认定是否属于腐败之前,相关利益主体都可以对其不正当管理提出质疑。从这个意义上讲,国企领域里的腐败或者发现腐败的一个源头,就是不正当管理;当企业重大决策局限于企业高管层面,由“一把手”说了算,普通干部职工没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不正当管理滋生腐败的基本特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企的原有资本构成发生变化,许多国企已实行股份制,有的还有外国资本介入,已不再是百分之百的国有。国企身份的复杂化使得高管具有多重身份,尤其当腐败分子经历了“国企——私企——卖厂套现——投资移民”的变化后,使得治理消极腐败的工作从发现腐败、认定腐败到校正腐败得以产生的机制,都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

  首先,如果说不正当管理是反腐倡廉面对着的达摩斯之剑,它还是一把双刃剑。实施不正当管理的高管不仅自己腐败,而且还在与政府机关腐败分子的权钱交易中催生腐败。来自广州市的一份资料表明,在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人数居一半之多,堪称与政府官员腐败“平分秋色”;而且政府官员的腐败多是由国企的商业贿赂所至。政府官员的腐败纪录正是在与国企不正当管理的攀比中,屡屡冲高的。当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受贿破了亿元“纪录”后,中石化的硕鼠陈同海迅速将这个数字提高到1.95亿。此后在2008年,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的腐败案涉案金额又爬升到4亿元左右,而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康日新2009年严重违纪涉及的金额达到18亿之巨。

  其次,在不正当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内部配合与内部打压的现象同时存在。在不正当管理中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并非个人独占,而是由小团体分享时,高管的腐败行为就很容易得到内部人的配合,形成窝案。在2009年年初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有关部门披露安徽古井集团原主要负责人及绝大多数中层干部涉案,几乎“全军覆没”。腐败分子对内实行“专业化”的分工合作,对外则互相庇护,并可能会在案发的关键时刻组成高度严密的攻守同盟,使纪检监察等部门难以下手,查证起来就比较困难。然而,总有一部分“圈子”外的人对他们的不正当管理不满,因而受到打压。比如在“天价酒”曝光初期,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的查“内鬼”,就是在企业内部给持不同意见的人施压。

  再次,在规制不正当管理时,企业体制改革的肇始者往往会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阻力。这里所谓体制改革的肇始,指的是一部分国企高管,他们既是初期改革的推动者,又是当前体制弊端的始作俑者。作为初期改革的推动者,他们功不可没,然而他们又在改革中形成了既得利益;作为当前体制弊端的始作俑者,他们对既得利益的维护正是进一步改革的羁绊。其中既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惯性,又有体制的原因。即使我们在治理腐败时“换马”,换上来的管理者在现有的体制中还会继续实施不正当管理。而且他们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名目更多,更难以识别。

  弘扬正当管理的正气需要顶层设计

  要想从源头上治理国企腐败,治理不正当管理必不可少;然而在治理的过程中又要防止新的不正当管理取代旧的不正当管理,避免把惩治消极腐败变成猫捉老鼠的游戏,直至越反越腐。因此必须培育正当管理,弘扬正气,避免管理者队伍中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弘扬正气从来不乏来自基层的力量,问题在于如何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过程中,以及利益取向不一的情况下统筹全局;进行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在当前是非常必要的。

  顶层设计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固然复杂,但是明确反对不正当管理的指导思想可以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反对不正当管理可能会使一个地区一个企业的业绩增长速度暂时受到影响,因此顶层设计的指导思想必须解决怎样对待发展、避免什么样的发展等方向性的问题。如果说反对不正当管理需要通过公司治理来落实,那么这种指导思想就是通过国企深化改革大方向的校正,明确国企治理结构的调整方向何在的问题,从而为反对不正当管理提供思想武器。如果这些方面到现在为止尚没有定论,就很容易继续为消极腐败所利用。

  克服实际存在的“一把手”依赖症,形成坚持正当管理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是关键。如果说“一把手”在政治领域有其存在的必要,那么将它简单移植到经营管理活动中则有失偏颇。因为其中混淆了“一把手”与“一把好手”的概念,实际上是在为“一把手”的清廉背书。既然我们不能保证“一把手”绝对清廉,就不能让他以管理的名义一个人说了算。当然,传统的政治优势不仅不能丢掉,还应当不断加强。比如在试行由董事会罢免、质询董事长等治理机制外,构筑教育警示、制度约束、监督惩处三道防线。可以考虑将纪检、监察工作融入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发挥好服务、监督、协调、保障作用等等。

  纠正国企接受外界监督仅仅满足于形式的倾向,重在弘扬担当社会责任的正当管理。据知情人士透露,在舆情监测和应对媒体方面,越来越受到国企的重视。央企已经开始聘请一些舆情机构甚至公关公司为其服务,一年的投入多达上千万元。然而这在管理的透明化方面很难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因为管理的透明并非仅仅是一个维护企业形象的问题,重在能够解决经营决策的暗箱操作问题。暗箱操作往往暗藏猫腻,给不正当管理留下了空间;而企业的正当管理则是经得起阳光考验的,充满正气的。只有在接受外界监督方面平等相待,正当管理精神才能得到弘扬。

 国企预防腐败的重要课题:反不正当管理
  依法追溯不正当管理,为正当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杜绝不正当管理并非与管理者过不去,而是为了支持正当管理,使得不正当管理不仅闻起来臭,吃起来也不香。国企高管在实施不正当管理中往往心存侥幸,他们也知道自己的管理不地道、不规范,却常常以潜规则为由造成既成事实。等到事后发现腐败时,查证非常困难,以至于拔出萝卜带不出泥。因此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反不正当管理的法规,为事后追溯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加大对腐败行为的追诉力度。专门的反不正当管理的法规可以考虑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等办法,促使掌握重权的高管慎重行使权力,决策时有正当的程序能够证明其合规性;否则,当他面对质疑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进行不正当管理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倒逼他们放弃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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