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 慎推地方债

 地方债 慎推地方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委员长会议2月17日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安排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这一消息意味着被法律明确禁止十多年的地方债“复活”在望。据有关媒体披露,地方债本年度的发债规模或将达2000亿元,并由财政部代发。 

    从积极意义上看,官方文件首次赋予地方政府举债资格,其背后是对地方政府特殊“市场主体地位”的承认。在这个大前提下,诸如“经营城市”、“GDP崇拜”等长期存在、但在社会舆论上却屡遭质疑、甚至诟病的经济现象,将在一定范围内趋于合理化、规范化。“公司化”的地方政府将不再是一个纠缠于明暗是非的隐性命题,而是可以拿到桌面上进行条分缕析的显性命题。随之,地方政府的信用如何评价?财政收入状况和增长前景如何?有没有偿债的能力,有没有破产的可能性,等等“公司化”的问题,都将很现实地摆在眼前。 

    由于1995年开始实施的《预算法》第28条有“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硬性规定,因之此次对地方债的开闸采用了由中央政府“代发”的变通形式。但“代发”不等于“代还”,否则即与国债无异。 

    近几年来,各界有关放行地方债的呼声时有耳闻,但由于法律的禁止、对地方政府“政绩工程”的担心等原因,一直被束之高阁。在经济形势可能持续恶化的背景下,中央政府下决心对地方债大举开闸,显然出于对财政投资高强度刺激经济振兴的希望。国务院去年推出的4万亿投资大计,中央财政作为“一级火箭”,仅占1.18万亿,其余部分尚需地方财政、银行以及民间投资补足。而地方财政作为承上启下的“二级火箭”,需要承担的投资规模自然不应低于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如果不能举债,这数以万亿计的资金将从何而来?于是,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就成了题中之义。 

    不过,且慢喝彩。放行地方债,这种情急之下、“赶鸭子上架”的做法本身蕴涵着很大的漏洞和风险,不可不察。 

    首先,法律的障碍依然没有消除。古语云:名不正,则言不顺。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而不给其合法的地位,一旦未来出现偿付风险和危机,由谁来买单,就成了扯不清楚的问题。  

    其次,由中央政府代发地方债的变通方式,将形成新的“审批链条”,“关系债”、“人情债”将不可避免。和企业债相似,地方债本应是地方政府完全凭借自身的信用到市场上筹集建设资金的一种形式,但如果像现在这样,大盘子掌握在中央政府手里,那么地方政府发债的市场主体地位就会大打折扣。为了从大盘子分得一杯羹,地方政府只能采取“跑部钱进”的方式,其风险意识将大大降低。这岂不与创设地方债的本义背道而驰? 

    其三,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迅速从60%左右下降到目前的40%左右。分税制壮大了中央财政的实力,使中央政府这些年来可以集中力量办一些大事,此长彼消,地方财政的实力也因这一改革被削弱,很多地方沦为吃饭财政,已经负债累累,遑论进行大手笔的投资。近几年,地方政府依靠的主要一个收入来源是土地出让金,但现在因为房市低迷,收入大受影响。因此,要让地方政府通过发地方债筹集与中央财政投入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势必应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进行相应的调整。 

    最后,也是最核心的一点,地方债的发行不应被当作刺激经济的一项权宜之计,而应作为一项系统性的改革工程,在完成周密的制度设计之后再行推开。像前面提到的法律修改问题,信用评级问题,事权划分问题,以及偿债方式和保证问题,政府信息透明问题,不能履约甚至政府破产救助问题,还有地方政府首脑因任职短期化带来的“形象工程”、“寅吃卯粮”的问题,都需要通盘考虑,审慎解决。 

    否则,在扩大内需的一片叫好声之下推出的地方债,若干年后,很可能再次成为乱象环生的经济疮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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