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种国家的出路 《国家为什么会崩溃》 第二部分 当崩溃来临,出路在哪儿 第四



     银行业最大的问题在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扭曲已根深蒂固,以至于人们在谈论“去监管”或“补贴”时往往会无可救药地陷入迷茫。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显然是“去监管”概念被混淆的最佳例证,它彻底消除了银行拓展业务的壁垒。

  当时,保守主义者曾将该法案颂扬为自由市场改革的经典之作,而到了2008年,便被自由主义者斥责为鲁莽且不负责的监管放松。但无论是批判还是辩护,他们对《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解释都是断章取义的。

  该法案的真正背景在于:参议员卡特·格拉斯与众议员亨利·斯蒂格尔共同提出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据此创建了FDIC。这个以提议者名字命名的法案也被称为《银行法案》。该法案除创建FDIC之外,还禁止银行涉足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公司,即禁止商业银行同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2008年金融危机伊始,自由主义者就开始指责“无管制”导致金融业出现了问题,而罪魁祸首就是“取消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他们所指的这个头号罪人就是克林顿总统在1999年签署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并没有真正废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否则它就应该禁止FDIC采取毫不掩饰的救市行为。相反,《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只是消除了对FDIC涉足某些道德风险实施限制的监管制度。

  换句话说,市场一直在监管银行业,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扼杀了市场,并以政府监管取而代之。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又变本加厉地扼杀了政府监管,让银行业变成了一个彻底不受监管的行业。

  在对《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展开辩论时,假如我是国会议员,我绝对会提议取消FDIC和遗留下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残渣。即使我的提案被否决,我也会对《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投出反对票。

  我认为,只要政府对银行的全部债务提供保险,它就有权对银行发号施令。如果我请求你为我的贷款提供担保,你就可以对我的行为施加限制,比如“不得拿着这笔钱去拉斯韦加斯赌场”。理论上,政府不应该告诉任何人该如何花钱,不过一旦它成为保险人,政府就获得了这样的权利。

  因此,假如你不想让政府告诉银行该怎么做,那就必须让银行摆脱政府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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