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变相放贷 整顿融资租赁 商务部根除“变相贷款”



     具有类金融属性的融资租赁或将迎来一轮更强的监管潮。

  商务部近日审议并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管理办法》)。其中,重视监管引导、加强风险防控是商务部下达的主旨。

  除了弥补融资租赁前置审批的法律空白之外,《管理办法》还针对融资租赁市场现存的各种变相违规行为进行了各项查缺堵漏工作。

  有知情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 “如果快的话,《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出台。”

  统一多头监管

  要想解决前置审批行业的问题,必须先解决多头审批的现状,达到统一审批、统一监管。

  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是商务部出台《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

  目前融资租赁有三种公司类型,金融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并分属不同的部委审批监管。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监管;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注册资本大小由商务部外资司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监管;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则由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批和监管。

  “不同的审批监管部门,对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控程度也各不相同。” 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人士陈海峰告诉记者,上述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也相差较大。

  “依据管理办法,商务部可以将内资租赁与外资租赁的审批合二为一,从而解决内外资租赁审批标准不一的问题。”中国国际商会租赁委员会主席杨海田认为。

  此外,对业内一直关注的前置审批行业的法律空白,这一次,或将有所增补。“这是送审稿和今年6月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差别。”

  “而要想解决前置审批行业的问题,必须先解决多头审批的现状,达到统一审批、统一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人士表示。

  杨海田告诉本报记者,虽然成立金融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可以到银监会办理前置审批,成立非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到商务部的地方机构办理前置审批。但如果涉及到其他特殊行业,除了办理融资租赁审批外,应该设立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的手续。

  “就拿工程机械来说,工程机械属于通用行业,一般没有特殊的审批要求,但是,上路的工程车辆还必须要经过交管部门的审批。”杨海田说道。

  那么,之前为何一直没有对前置审批行业进行相关规范呢?

  北京某融资租赁公司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之所以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是因为原来审批权下放到各地商委,然而,商委审批的租赁公司却不可以与商务部审批的租赁公司享受同样的税收政策优惠。

  但据本报记者了解,虽然目前商务部统管内资租赁企业和外资租赁企业,但是实际上商务部并未获得内资租赁企业的审批授权,只是拥有对其的管理职能。也就是说,“对于内资租赁企业而言,没有审批权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也只是一纸空文。”陈海峰表示。

  背离主业、为地方举债、规避信贷限制

  近年来融资租赁成为地方新的举债方式,而这些融资方式又具有隐蔽性强、不易监管等特点,蕴含新的风险隐患。

  据知情人士透露,送审稿中还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并要求融资租赁企业使用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实际上,从今年开始,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已经呈现加强迹象。”杨海田表示。

  以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为例,今年1月31日,由于 “近几年未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资格,被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这在开展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9年来尚属首次。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中提及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目前已在试运营中。未来融资租赁企业若变更企业信息,将通过该系统要求其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还要求,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在日常监管中,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

  其中,“将对那些背离主营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重点关注。”杨海田举例,比如,2012年,一些厂商系租赁公司背离租赁主业成为厂商的销售平台,“零首付”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给其带来大量的应收账款拖欠,从而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管理办法》的出台还适当地降低了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

  由于近年来融资租赁成为各地新的举债方式,而这些融资方式又具有隐蔽性强、不易监管等特点,蕴含新的风险隐患。

  “如果一个地方政府需要继续融资,在原有债务未清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还将依赖新债务来偿还现有债务,因此新增债务风险就可能是包括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在内的新的举债方式。”杨海田表示。

  审计署今年6月公告的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2011年至2012年,被抽查的地方政府通过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和发行理财产品等方式融资1090.10亿元,通过BT和垫资施工方式形成政府性债务1060.18亿元,违规集资30.59亿元,合计2180.87亿元,占这些地区两年新举借债务总额的15.82%。

  此外,“地方政府还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的特性来规避国家信贷政策限制。”北京某金融机构专做地方融资平台业务的张言向记者表示,“目前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做的项目都是地方平台贷款以及房地产贷款甚至是保障房项目。”

  变相贷款被堵,售后回租受限

  部分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已接到税务部门通知,商委批复的融资租赁公司将不再享受差额纳税和即征即退税收政策优惠。

  《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还体现在,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送审稿)更是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都做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定。

  所谓的售后回租业务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银行贷款。某大型融资租赁企业相关人士透露。近年来,80%的融资租赁企业都设有售后回租业务。

  假设一个设备公司需要融资,那么该设备公司可联系一家承租方,分别和同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随后再由该设备公司向承租方支付分期借款。“其实,这就是售后回租的一个变种——所谓的承租方和设备公司乃是一家。”

  因此,加强监管融资租赁企业的售后回租业务成为了《管理办法》中的另一重点。

  有消息称,为了配合《管理办法》出台,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业务的监督管理,目前部分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已接到税务部门通知,商委批复的融资租赁公司将不再享受差额纳税和即征即退税收政策优惠。

  截止到目前,由商委审批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大概有200~300家。如此一来,也就是说商委批复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都无法操作,不合规的售后回租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而且,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也大大增加了其成本负担。

  按照“营改增”的计算方法,售后回租税负的成本负担是过去的10倍左右,具体到不同的财务算法,回租的税负增长从600%~900%不等。

  北京某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目前有些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确实接到了相关税务通知,但具体覆盖哪些省市,目前尚未有完整统计。

  对于商务部的严厉监管制度,也有来自行业的反对声音。

 融资租赁变相放贷 整顿融资租赁 商务部根除“变相贷款”
  “如果融资租赁企业的售后回租业务无法操作,这将会引发一批租赁公司倒掉。一棒子打死,并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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