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制女朋友 电影 吴江国土局“炮制假合同案”调查2



  漏洞百出的35号合同

  一审法院确定了19号合同的存在,却认为“转让合同(19号合同)的签订时间在出让合同(35号合同)之前,两份合同所涉及的土地系同一地块,但转让方开发总公司当时未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具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但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却对此表示了不同的看法。2008年12月10日,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的几位专家学者对此案使用的证据,经过认真分析研讨后形成了一份《专家意见书》。

  专家们首先认为19号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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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理由为这是开发总公司与泓凯公司双方签订,并经吴江国土局确认的合同;泓凯公司又在1999年12月31日如约交给开发总公司土地款110万元,有交款凭证为据;2000年6月20日,吴江国土局批准了泓凯公司的用地申请;该局也曾在《关于泓凯公司受让土地的情况说明》中确认19号合同的有效性和其移交款项。从1999年至今,吴江国土局的收费均以19号合同为依据,也佐证了该合同的有效性。

  专家们同时明确指出35号合同存在8点不能解释的疑点:

  第一、35号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00年9月21日,却要求在2001年前完成项目建设,时间只有3个月。而按照该合同附件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合同之日起60天内提出规划设计和施工计划,如不能按期完工,则在离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主合同规定的建设时间和附件的准备时间在衔接上明显矛盾,而且要求3个月内完成2500万美元的投资建设不具有合理性。

  第二、35号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00年9月21日,而吴江国土局批准了泓凯公司的用地申请却是在2000年6月20日,时间上不符合正常逻辑。

  第三、如果35号合同是在废止19号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应该在新合同中对前一合同的效力以及已付款项作出说明,但35号合同只字未提。

  第四、35号合同的乙方签字,经鉴定不是张灿飞本人签字,合同所用公章也不是工商登记的公章,因此,不能排除此合同为虚假的可能。

  第五、泓凯公司有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表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张灿飞本人不在大陆,不可能在35号合同上签字。

  第六、吴江国土局始终未能举证签订合同的乙方代表、签订的具体地点、见证人等细节,难以证明该合同的签订。

  第七、35号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款每平方米135元,为19号合同的定价的2.7倍,前后时间不到一年,转让价涨幅如此之大,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难以成立。

  第八、吴江国土局主张35号合同的真实性,必须主张19号合同已经废止或撤销,因为对同一争议土地不可能存在两份互相矛盾的合同,但该局在起诉状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回避19号合同有效性的问题,有违常理。

  许多程序明显违规倒置

  本案所涉的许多程序是违规倒置进行的——如省、市国土部门的批文、法院的通知,并在一些程序上出现了明显的失误。

  “35号合同站不住脚的地方还多着呢”,泓凯公司的高管人员告诉记者。

  35号合同中明确规定:土地“出让价款、土地权属管理费汇入甲方(指吴江国土局)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22319663”。

  “既然是合同规定,就应该把钱汇入吴江国土局的银行帐号。可是几次转让土地款都是汇给了开发总公司,其他土地管理费汇入的是吴江交通银行营业部,账号也不对”。泓凯公司负责人特别强调:“一直到2008年我们公司都是按照19号合同确认的价款每年缴纳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43800元,而不是35号合同规定的45751元,吴江国土局对此一直默认。”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都是依据19号合同规划取得的,现在的厂房建筑也是根据19号合同建设的,反观35号合同没有任何相应的配套规划许可,就像个“空中阁楼”。

  3证当中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吴江市建委,发证时间是2001年8月23日,在35号合同签订之后。可是,该证上却写明“合同开工日期2000-07-31,合同竣工日期2000-12-31”,合同开工日期竟早于35号合同签订日期50天之多!

  吴江国土局在诉讼中还出示了江苏省和苏州市国土部门的批文,以此说明35号合同的存在。泓凯公司对此驳斥:先不说上面批的是哪块地,批文程序倒置就是无效。省国土厅是2000年12月22日批准建设用地,并注明2000年12月22日印发;苏州市国土局是同年12月26日批转同意,批文号为(2000)116号。

  可是,吴江国土局竟于2000年12月22日,省厅发文的同时就正式批复通知松陵镇政府:“现接苏州市国土局(2000)116号关于泓凯公司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该单位工业项目用地。”然而,这个116号文4天后才“诞生”。

  随后一审法院出现的“程序失误”也让泓凯公司意识到这个由“突然冒出来的35号合同”引起的官司,决不会像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2008年5月12日,吴江市国土局正式起诉,2008年4月13日,吴江市法院却于原告起诉前一个月就向泓凯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

  泓凯公司在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的情况下,只好又提出该院全体法官回避申请,理由是:“怀疑法院在未收到起诉状之前就已经制作出了相关文书,以便先给与排期。”

  2008年期间,记者几次前往吴江市采访,了解到开发总公司是吴江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全面负责开发区招商投资的经济实体和法人实体,领导人员实行政企合一。

  为了招商引资,1999年11月18日,开发总公司与泓凯公司及所有的东莞泓凯五金塑胶电子厂签订19号合同,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几个许可证。

  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泓凯公司当时虽然只交纳了部分的土地款,但是一直按照19号合同规定14.6万平方米土地的数额,每年向吴江国土局开发区分局交纳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43800元至今,同时向税务部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吴江国土局在起诉前从未表示过异议。

  泓凯公司虽然一再表示他们多次要求补交剩余的土地款,吴江国土局就是不收也不说理由,但这一说法并没有得到吴江国土局的确认。

  35号合同引发法律纠纷及后果

  2005年至2006年两年期间,泓凯公司因涉及几个经济纠纷案件,南京市中级法院、南昌市中级法院和江苏省高级法院3家法院相继查封了泓凯公司所使用的全部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同时向吴江国土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出乎预料的是,吴江国土局竟将被法院查封的泓凯公司使用的一部分土地又违法“出让”给他人。记者手中的一份土地使用权证显示,吴江国土局于2007年4月9日给松上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办理了317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这31713平方米土地,正是19号合同转让和35号合同出让给泓凯公司使用土地中的一部分。

  有法律人士对此表示,吴江国土局的做法无疑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专家介绍道,这里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是指其中第三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通知》:“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泓凯公司事后透露,虽然松上公司已经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也“取得”了吴江国土局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没有敢使用这块31713平方米的土地,致使该地一直空置。

  2008年3月3日,南昌市中级法院再次给吴江国土局送达了继续查封土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同年4月9日,该院又在泓凯公司张贴了查封公告:“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08年5月8日,泓凯公司突然接到吴江国土局寄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鉴于泓凯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未能按约完成项目建设进度,我局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贵我双方签订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35号合同)”。

  2008年5月12日,吴江国土局致函南昌市中级法院请求“待我局与泓凯公司因土地出让合同引起的纠纷获得完全的解决之后,我局承诺给予贵院一切可能的和正当的司法协助”。由于南昌市中级法院早在2006年3月8日就已经给该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两年多来并无异议。因此,南昌市中级法院没有理会吴江国土局的致函,并于2008年7月9日公开拍卖泓凯公司的部分建筑物和土地,但是最后终因无人参加而流拍。

  正是由于作为原告的吴江国土局打了这场官司,泓凯公司才知道还有一个“35号合同”,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使用的一部分土地已经被私下“出让”给了松上公司。泓凯公司于2008年底提起行政诉讼,将吴江国土局及吴江市政府告上了法庭,“现19号合同仍在实际履行之中,二被告在收回该协议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之前从未与泓凯公司协商,也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就私下将所涉及土地使用权一部分出让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行政侵权行为”,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吴江国土局发给松上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将该土地使用权归还泓凯公司使用。

  一个政府部门“签订”的涉及2000多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众多的漏洞,谁能解释得清楚?泓凯公司的人说,既然是吴江国土局自己“签订”的35号合同,也只有他自己能说得清楚。但是,让人遗憾的是吴江国土局一直在回避说清楚。

  发稿前,记者得知吴江市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泓凯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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