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盗窃罪立案标准 山西疫苗事件唯一立案诉讼和解告终



     亲属忧虑10万元补偿消耗殆尽

  “熬不过他们了,只好先签了。给孩子看病时时刻刻需要钱。”5月9日,韦彤的母亲尚彩玲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在打了近三年官司后,她不得不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放弃对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600161.SH)“一切诉讼和信访权利”。至此,山西疫苗事件中唯一获得立案的诉讼案件以和解告终。

  但最终获得的10万元补偿与尚彩玲诉求赔偿金额相去甚远,她称迄今已为孩子花费近20万元。虽然目前孩子病情稳定,但后期治疗费用仍不会是小数目。而在进入诉讼之前,晋城市疾控中心曾代表天坛生物向韦彤支付的5万元补偿被包含在10万元的补偿之内。在拿到这些补偿将近两年之后,韦彤的母亲担忧在这10万元补偿使用殆尽后,治疗费用将如何负担。

  “一审我们诉求中,很重要的一项是120万元的后续治疗费用,但法院没有支持。”此案一审代理律师、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张雷锋告诉记者,当初立案时颇费周折,立案后,由于媒体开始报道山西疫苗事件,全省再无类似诉讼获得立案。

  2006年,8岁的韦彤在接种天坛生物生产的麻风二联疫苗后,随即出现头疼、头晕、恶心等症状,后医院确诊为过敏性紫癜性肾炎。2009年5月,韦彤监护人将晋城疾控中心及天坛生物诉至高平市人民法院,在律师努力下获得立案,此后历经一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

  “一辈子不能吃海鲜,运动稍多一些就累就疼痛,刮风、天冷就要非常注意。”尚彩玲称,孩子秋天就要上初中,届时离家远需要步行,这让她很担心。

  27元的疫苗

  2006年5月14日下午,山西晋城高平市野川镇大野川村,听到村里大喇叭广播通知,尚彩玲带着8岁的韦彤来到村卫生室。交了27元钱后,村医牛新民给她注射了麻风二联疫苗(全称: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生产批号:2005091203)。

  在此之前,韦彤已经接种过糖丸(预防小儿麻痹)、麻疹、百白破、乙脑、流脑、卡介苗、甲肝、腮腺炎等多种疫苗。这里面既有政府免费提供的一类疫苗,也有需要自行缴费的二类疫苗,均无过敏反应。

  “孩子从来对什么都不过敏,也没听说这个疫苗能有什么反应。”尚彩玲回忆道。但孩子第二天便出现头疼、头晕、恶心等症状。家人最初以为是感冒,便给孩子吃了两天速效伤风胶囊,继续上学。

  但5月25日时,孩子出现关节疼痛、浮肿症状,次日出现腹痛、腹泻,大小便呈红色。随即孩子被送到高平市人民医院儿科就诊,医生则开了息斯敏、止血敏、甲氰咪胍(适用于胃溃疡、消化道出血等)、头孢噻肟钠(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肺炎及其他下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败血症、腹腔感染等),孩子随后回村进行输液治疗。

  两天后,病情未见好转,遂到高平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6月2日,病情无好转,转院至长治和平医院治疗。6月10日,转至北京市儿童医院,入院诊断为过敏性紫癜(又称出血性毛细血管中毒症)、过敏性紫癜性肾炎。

  过敏性紫癜表现症状为身体多部位出现紫癜,肠胃、关节肿胀疼痛,呕吐、腹泻、便血;而后者则是过敏性紫癜出现肾损害的表现,多发生在皮肤紫癜出现一个月后。

  在儿童医院治疗9天后,由于经济能力有限,且症状好转,便带药出院。但此后症状时有发生,也多次入院治疗。

  “刚开始不能吃肉、蛋、奶,所以营养费花得很多,家里面就孩子爸爸一个人挣钱,很快就花光积蓄了。”尚彩玲说,孩子也因此落下学业,直到一年多后,孩子的病情才趋于稳定。

  三个补偿金

  原告诉求146万元,一审判8万元,重审判7万元,双方均上诉后,以10万元和解。

  晋城市疾控中心代表天坛生物,给韦彤5万元补偿费,并协议注明“此事终结”。

  5万元的补偿

  晋城市疾控中心代表天坛生物,给韦彤5万元补偿费,并协议注明“此事终结”。

  高额的医疗费用,加之孩子在营养方面的特殊情况,经济上的窘困随即出现,韦彤的父母向当地疾控部门反映情况后,2006年秋天,晋城疾控中心以借款形式给了160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此后,2007年1月17日,由于迫切需要更多资金治疗,韦彤的父亲韦惠民与疾控中心签了一份协议,拿到34000元,至此共计5万元。

  这是一份一页纸的协议,名为《关于一次性处理韦彤因接种麻风二联减毒活疫苗后发生过敏性紫癜性肾炎之事的协议书》。协议甲方为天坛生物,但括号里却标明甲方代表为晋城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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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一次性处理(解决)山西省高平市韦彤……发生过敏性紫癜性肾炎一事,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50000元补偿费……此事终结,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不到150字的协议内容中,并未对孩子在接种疫苗和其后的病症做任何解释,仅强调了金额和“此事终结”。

  该协议一式三份,甲方除晋城疾控中心免疫科科长王云签字外,还有晋城疾控中心盖章。

  “当初签订协议,完全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孩子治疗时刻都要钱,你拿不到钱,孩子怎么看病?” 尚彩玲称彼时丈夫韦惠民在煤矿打工每月全部收入亦不足为孩子支付各种费用。

  2009年4月,尚彩玲在向晋城疾控中心多次沟通希望给予帮助未果,随即委托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张雷锋代理发起诉讼。

  “立案过程很艰难,但多次沟通之后,高平市人民法院还是给立了案。” 张雷锋回忆道,立案后他检索发现,2006年第四期《中国计划免疫》杂志刊发文章称,陕西宝鸡一名9岁女童在2005年3月注射天坛生物麻风二联疫苗后,出现过敏性紫癜;而2008年《预防医学论坛》杂志刊发文章透露河南太康一名二年级学生在注射天坛生物麻风二联疫苗后出现过敏性紫癜。后者生产批号显示同样为2005年。

  一审开庭后,媒体关于山西疫苗事件报道大规模出现。有报道称北京华卫时代公司在与山西省疾控中心合作疫苗经营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此后相关部门通报认定该公司进入山西疫苗领域存在不合规行为,而该公司经营的疫苗多为天坛生物所生产。

  也是在此时,媒体报道称,二类疫苗作为商业疫苗,成为疾控中心与生产商合作谋利的重要工具,甚至一些地方疾控中心已经沦为生产商、经销商的打工者,使其本应有的监管职责被利益所蒙蔽。

  也是在媒体报道热潮中,2010年3月,山西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上,韦彤的名字第一次出现——包括她在内的15名儿童被认定均与媒体质疑的“高温暴露”疫苗无关。

  原告诉求146万元,一审判8万元,重审判7万元,双方均上诉后,以10万元和解。

  2009年9月份,一审开庭,原告韦彤一方请求法院认定之前补偿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并由被告晋城市疾控中心和天坛生物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教育补偿金等26万元。

  此外,特别强调由于病情所需,二被告还应赔偿后续治疗费120万元。

  但庭辩中,晋城市疾控中心认为己方无任何责任,不应被列为被告;天坛生物则认为之前补偿协议有效。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之前5万元补偿应被认定为已经进行一次性补偿,不再担责。

  此外,在2009年3月出具的一份调查报告成为双方重要证据。这份名为《关于韦彤接种麻风二联减毒活疫苗后发生过敏性紫癜的回顾性调查情况报告》共四页,由5名医务人员受晋城市卫生局之托完成。

  该调查结论共四条:“接种者、受种者、疫苗厂家相关各方均无过错责任”,“受种者本身存在个体差异”,“过敏性紫癜、过敏性紫癜性肾炎与接种麻风二联疫苗在时间上和可能发生的常见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疾病上有相关关系”,“不能排除接种麻风二联疫苗后发生过敏性紫癜、过敏性紫癜性肾炎的可能性”。

  这份模棱两可的调查报告显然并不完全有利于任何一方。

  而在法规方面,2005年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规定,接种一类疫苗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器官组织受损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而二类疫苗因此引发的补偿费则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该条例还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而彼时山西尚无相应补偿办法出台,这就让补偿的标准缺失。

  “当时的现实条件是,我们没法就这批疫苗在生产、存储方面是否有问题进行调查。也就是证据方面体现孩子的病是异常反应。”张雷锋称,如果存储或生产出问题,那么就不是补偿而是侵权、损害赔偿。

  2010年年初,一审判决(2009高民初字第491号判决)疾控中心不担责,撤销原补偿协议,天坛生物补偿8万元。随后原告上诉,晋城人民中级法院做出2010晋市法民终字270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在2011年5月做出(2011)高民重字11号判决。该判决依然认定疾控中心不担责,除撤销原补偿协议外,将补偿金额变为7万元,后续治疗费另行起诉。此后,原被告双方均上诉。

  “晋城中院的法官劝我们,先拿了补偿金给孩子看病,说今后想要追究责任还可以,所以我们就签了。”尚彩玲称,调解协议书是在2011年年末签的,她给记者的《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显示:天坛生物补偿10万元(包含之前支付5万元),疾控中心不担责,“双方自愿放弃一切诉讼、上访权利,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因当事人未成年,韦彤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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