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通达信老鼠仓公式 平安资管经理因老鼠仓获刑两年



     首例保险从业人员被审 夏侯文浩一审被罚1000万

  记者手记:被“不公开审理”的庭审

  曾参与过多次庭审现场的我,第一次知道上海高院安检员李冰还有这样的权利—在其他旁听人员(平安员工)换证入庭时,他告知非平安背景的我:该案子(夏侯文浩二审)现在不公开审理了,你不能旁听。

  约早上9时,我在高院换证大厅偶遇某官方背景媒体记者,一同等待换取第六法庭平安资管前员工夏侯文浩“老鼠仓”二审的旁听证。换证途中,胸牌显示为高院419号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等平安换完再说。

  15分钟后,十几名平安员工陆续抵达换证进入后,记者被告知“已经没有座位”。左胸挂牌名为安检员李冰继而补充,法官临时决定,该案不公开审理。我反问,上海法院网不是表明公开审理吗?“不公开”。李冰肯定地说。

  此前一分钟,平安员工旁听组织者也换证入庭,并交代如下:同时显示平安员工卡和身份证,才能给平安员工换证入庭。

  事后我询问律师,才知道李冰没有这样的权利。许峰律师说:“这类案子不涉及国家秘密什么的,我想不出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公告已经表示公开了,别人可以旁听你也可以。而且安检员也没有这样的权利。”

  在这15分钟内,发生了两个对比鲜明的插曲。夏侯文浩辩护律师持证并表明身份,但换证人员有些疑虑,最终通过电话确认相关信息才放行。

  另一通电话则是因为两名平安员工未带身份证,李冰表示只要法官同意就可以。平安旁听组织者即刻拨打电话并交给上述419换证工作人员。最终用平安员工卡换取了两张旁听证。

  律师帮我解答了旁听规则。但无法解答—对平安前员工“老鼠仓”二审时,上海高院相关工作人员为何有这样的表现?还是对其他案子也是如此?

  5月20日上午9时30分,首例保险业“老鼠仓”涉案人、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投资经理(下称“平安资管” )夏侯文浩再次站在法庭上,接受二审审判。对这个首例保险从业人员老鼠仓,娘家平安相当重视。和一审几乎坐满整个法庭一样,二审中,平安也安排了十多个旁听人员占据席位,使得其他人无法获得空位旁听。

  其实,夏侯文浩选择上诉让人有点意外—今年2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 )对该案进行审理。据媒体报道,彼时夏侯文浩并未给自己请辩护律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申请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一位熟悉司法的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子基本上不会上诉。“简化审理一般是事实清楚且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刑期在3年以下。”该人士称,其结果是,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但由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在量刑上予以考虑减轻刑期。

  时代周报记者获悉,在一审夏侯文浩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一审结果已经是上诉人最坏的结果了。”上述人士称。二审庭审结束后,并没有当庭宣判,而夏侯文浩的家属与平安资管相关的员工均拒绝接受采访。

  对指控无异议

  一位参与旁听人员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在不到一个半小时的二审庭审中,夏侯文浩对一审中检方指控的事实并无异议,只是反复强调自己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理解模糊,并希望可以陪陪家人。

  “他在法庭上说之前知道基金从业人员不能开户炒股,但是不知道保险从业人员也不可以开户炒股,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认识模糊;他还说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希望可以多一点时间来陪陪家人。”上述人士称。

  而其辩护律师同样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只是指出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理解会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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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此前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控,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夏侯文浩在担任平安资管股票投资部保险资产投资室投资经理、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使用母亲、妻子及朋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他所管理的组合账户,买入亚宝药业、铁龙物流、兴化股份等11只股票,累计股票成交额7037万余元,通过卖出股票交易的差价获利1145万余元,亏损192万余元,此外分得股票红利5万余元,实际获利957万余元。

  广东人夏侯文浩拥有硕士学历,2009年6月进入平安资管,2009年12月起担任平安资管保险资产投资室的投资经理,先后负责三个保险资产管理账户的具体投资管理工作,2011年4月起升任投资室副经理。

  而平安资管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成员,成立于2005年5月,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亿元,前身为1997年成立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其官方微博披露最新的资产规模显示,其管理的资产已经超过9000亿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今年3月25日通报的信息,2011年11月,证监会对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投资经理夏侯文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6月,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使用的证券账户先后转挪于广州、上海等地多家证券营业部,账户资金更是通过其亲属、朋友等多人银行账户过桥走账。”上述通报称。

  为逃避追查,夏侯文浩甚至将用于“老鼠仓”操作的电脑转手卖掉。不过2012年1月30日,夏侯文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处夏侯文浩有期徒刑2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金1000万元。

  “相比而言,保险资管信息更不透明,其内部老鼠仓同样非常值得重视。”某基金公司稽核人员说。

  未有“特别严重”判例

  实际上,在“老鼠仓”案越来越受关注的同时,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罚,争议也越来越大—在目前判处的相关老鼠仓案件中,被告人最终的判罚均在五年以下甚至缓刑,即这些获利千万元的老鼠仓,最终都是以“情节严重”条款来处罚,而非“情节特别严重”来裁量。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法文,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为两部分,其一是情节严重;其二是情节特别严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司法解释确实是需要的,此前很多案件都处罚较轻,给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但第四款同时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如果按照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涉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说法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并没有情节特别严重一说。”

  周泽律师同时还是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的二审主辩律师。2011年8月13日,上海公安机关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罪,对李旭利进行刑拘。今年5月23日,李旭利案二审将在上海高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周泽表示将为李旭利做无罪辩护,并且有很多新的证据。去年底一审李旭利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处罚金18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71.5万元。

  “司法解释是需要的,但不代表没有司法解释就不可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许峰则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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