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年终工作总结 科技成果利益划分的约定——访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杨林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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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科技进步法》 明确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制定: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在我国享有科技界基本法之誉。

   1993年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科技进步法》修订后在保留“保护知识产权”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并对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提出进一步具体措施。

   进一步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应用”、“明确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三个方面。

   此次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对科研机构的规定,是多年科研机构改革经验的总结,期待以《科技进步法》的修订为契机,把现代科研院所作为特殊主体的立法提上重要议程。

   关于知识产权归属,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同时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对执行国家计划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实施和利益分享的规定,与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相辅相成,进一步使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纳入法制轨道。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关于项目承担者对其享有的上述知识产权的管理义务和国家对承担者所保留的权利。

   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往往因为可用于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不足而导致融资困难、这类企业通常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状况,新《科技进步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价值,推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以拓展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新修订《专利法》 鼓励创新 加强专利权保护

   制定: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修改: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村主任年终工作总结 科技成果利益划分的约定——访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杨林村主任

   变化:1992年第一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2000年第二次修订主要是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顺应加入WTO的要求进行了修订。前两次专利法的修改主要是更注重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对外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话,专利法这次的第三次修改,重点是在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样一个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为了切实地推动我们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于我们当前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吻合。

   在修改的内容方面,前两次的修改更多的是注重履行国际承诺和与国际规则接轨这方面,主要借鉴引进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这次专利法的修改,是在认真总结我们国家专利工作和专利法制建设20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们自身的发展需要,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更全面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公众利益的平衡。

   在修订重点上,这次修改有两个特点。一是鼓励创新能力的提高、二是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这次修改的条文总的来看不太多,应当说鼓励创新和加强保护是贯穿始终的。

   据了解,此次修订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无到有 人才为根本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5年内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

   《纲要》共分序言、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战略措施五个部分。《纲要》指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方针是: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纲要共分序言、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战略措施五个部分。

   指导思想: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纲要提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纲要明确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等专项任务,并提出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等九项战略措施。

   就技术市场的这一领域来说,也主要是许可、转让、使用的规范化问题,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规范化建设,我们国家来说,因为前期许可的不合法,在很大程度上起了反作用,诸如限制了某些技术产品以致产业的利用和开发,因为在合法性问题上存在不足,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创新的一种抑制。因为创新的氛围是有缺陷的,不仅创新者本身的积极性被消磨掉、整个社会的积极性都将受到严峻挑战。

   说到底最根本的保护就是对所有权的保护。我们正在朝着这方面完善,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是我国对科技成果产权问题的进一步明晰。有法可依不意味着有法必依,关键性的执行问题,在我国是一个普遍的难题。

   我国目前科技成果利益划分推行的是两种思路,两大原则。其一、事先约定的原则。采用契约的形式,技术的相关方在技术使用问题上将采取一定的约定的方式解决成果的利益问题,现在在某些的企业里面就事先存在着这样的约定,契约形式的文件。技术成果出来后,大家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分利方式,超过什么份额给多少奖励,这些都在相关的约定里面。这在我国是很普遍的形式。其二、国家介入的原则。所谓的国家介入的方式,在涉及到国家经济、政治、安全问题等诸多重大问题、国家利益上,国家会出面进行干预。

   有技术、有品牌的企业将会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一定程度上有自己的优势市场份额的。这也正是知识产权战略的显著效果。其二,就是危机的影响力是明显的,这在向我们的企业发出了强烈信号。企业需要及早地进行自己的整合,创新整合。要进行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的战略建设,这对那些高科技企业来说就显得尤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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