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村主任述职报告 科技成果利益划分的约定——访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杨林村主任



编者按

   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时,中南财经大学校长吴汉东就指出,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他是当时最早提出知识产权战略观念的学者之一;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一次将知识产权写入政治报告中;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从“保护”到“战略”的新跨越,意义深远。

   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历程是由物物交换发展到以货币媒介交换,再到金融交易,进而发展到知识产权交易的历程的。

   近些年来,由于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在一些传统制造领域的优势渐失,利用知识产权的优势成为他们收复市场的一种主要非贸易手段。跨国公司更是把知识产权当作一种市场策略频频使用,这导致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不仅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而且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对我国一些行业带来了巨大威胁。近几个月来,我国华中数控国产化技术被美国方面无礼制裁便是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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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中,我国还处在一个相当长的建设发展阶段。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需要多方的努力和奋斗,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是我们翘首以盼的好,更是国家在战略高度上对我国经济、技术、社会发展外环境的充分考虑。对此我们带着相关问题走访了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任杨林村。

   世界先进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知识经济时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极重要的动力源泉就是知识主体创造的专利技术。一项知识主体的发明创造往往意味着一个新企业、一个大市场甚至一个新产业的诞生。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知识资源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财富创造、扩大就业和社会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是迅速提升国家整体和不同地区竞争力的一项基础建设,是实现中国整体和不同区域均衡协调发展的一条重要捷径。

   中国科技财富:现阶段,我国技术市场的规范化现状是怎样的,有哪些具体表现?您有些什么感触?

   杨林村:所谓规范化的问题,是我们搞知识产权的关键任务。你想!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由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缺少必要的援助机制,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严重挫伤了发明人的创新热情,也严重挫伤了发明人的专利申请积极性。如果每个人的东西都有可能成为别人的时候,还会有人想去做一些创新的事情?整个国家就是这样的一个大环境,我们在处理这些事情的时候,总是在说,我们的社会环境存在很多问题,那是因为我们知识产权的建设不完备,更具体一点说就是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决定我们的知识产权建设的难度,因为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重大的现实性问题是长期存在的、人口巨大、资源有限、人均占有率极低。有些人提到的配套措施权利的问题,我觉得这是不合适的,或者说是不恰当、站不住脚的。我们在这一领域要做的就是一个技术产权、科技成果产权的规范化问题。政府的服务永远是第二位的,在这样一种经济体制的条件下,虽然我们有一些范本、有成果登记等一些措施,但都是辅助性的,市场规范化问题需要一种长效的机制,不是所谓的行政命令能解决的,也是解决不好的。

   中国科技财富:我国当前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哪些针对性的措施和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在科技成果领域的保护性措施还有哪些?

   杨林村:讲到针对性的措施和法律法规,我们国家来说还是有一些的。像《科技进步法》第20条、第60条等就对技术发明人权利的保障、财政保障方面做了相关的规定。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还指出,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中国科技财富:在科技成果的利益划分上,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怎样的?因为这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国外常常遭遇知识产权诉讼、展会撤展、被高额索取专利费、海关扣押调查等问题。在我们国内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这一领域的情况是否更严重?

   杨林村:谈到利益的划分,这可能是我们现在最不能明确的问题了,因为没有直接相关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因为技术成果的概念是复杂的,在涉及到它的利益划分的问题就更是缺乏相关有效的机制来进行约束。因为在这个整体的标准上,我们很难做到统一,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现在的利益划分的细节问题。这一条线,就关系到了《行政法》的内容。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所以一般来讲就是第一种的方式,个人、科研院所、企业等相关方之间往往是存在一个约定的利益分配关系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私了问题,这是最为普遍的。也就是协商解决。当然,也有协商不成的,在国内外的技术成果所产生的纠纷中是很普遍的。问题发生后,也只能诉诸法律了。这方面的纠纷还主要是一个技术转让、泄露、侵权、盗用的问题。我国明确提出了要在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保护创新者利益,从而激发创新者的积极性和热情,而保护创新者利益,必须依靠知识产权制度,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只有在知识产权引导和保护下的创新,才是更加有效的创新。

   知识产权纠纷的逐年增长、权利人维权难度的日益增加,这严重挫伤了创新者的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导致的结果将是:发明人丧失了发明的动力;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得到削弱、研发的热情降低,持续研发的资金链将中断;产业、行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弱化,发展萎缩;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低下,在国际竞争中,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低下,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

   中国科技财富:在国外,科技成果的利益划分上有些什么特点?您能够谈谈吗?因为我们都知道在英美等国家,在这些方面是很严格的,相关的法律可谓是细致入微,而我国的具体现实是怎样的?

   杨林村:刚才说到了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近些年来,由于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在一些传统制造领域的优势渐失,利用知识产权的优势成为他们收复市场的一种主要非贸易手段。跨国公司也如此,对我国一些行业带来了巨大威胁。不仅如此,知识产权更是日益成为各国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国家间在处理国际经贸关系中围绕知识产权开展的合作与较量更加复杂。正是因为利益的不均衡问题产生的严重性,所以市场的规范化问题突出而深刻。说到底还是一个利益的划分问题。

   因为就是现在的美国,在这方面也是有着浓厚的约定色彩,他们也是在这样的领域很难做出一个什么样的参考标准。他们的科技繁荣,也便是在这样长期的科技发展的不断补足的过程中,行业内逐渐认可而后形成了约定俗成的某些东西,在这样利益划分问题上就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所谓的违约,也就是曾经的约定被打破了。这方面他们也没有直接的法律来施行,而是也要通过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文来施行正义。

   中国科技财富:知识产权、规模、收益已经成为高技术企业生存的三大要件。其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它决定各国的核心竞争力,决定各国在世界产业链条上的上下游分布状态。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义深远。知识产权战略这个概念涉及到了哪些具体的内容?把知识产权上升为一种战略,在科技创新领域我们需要做哪些工作?

   杨林村:这个问题,我们十七大指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指导思想还包括,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等。

   科技领域而言,我们国家逐渐意识到了向着发明、发现、创造转变,过去我们做的事情更多的还是学习的成分多一些。很大程度上讲就是跟踪、引进、再创造的模式。一个就是我们科技创新事业的氛围问题。现在我们要更加重视科技成果的权力化、应用化,《专利法》、《商业秘密保护法》,即对发明创造的权利进行了限定和保护,使用的规范化问题,那种直接和间接的侵权行为要得到根本遏制。

   在《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到,要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强化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作用,坚持技术创新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以获得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完善国家资助开发的科研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同时在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方面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选择若干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等。相关的举措,你都可以在《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里看到。

   中国科技财富:我们就要迎来世界第九个知识产权日,您对我国长期以来的知识产权建设是否能作下评价?在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还存在哪些不足?

   杨林村:这几年来我自己来讲。我觉得我们的知识产权体系的建设是没有什么不足的,这只是从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上讲。我倒觉得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的建设已经超出相关的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建设,超出了我们国家大众的整体接受的心理基础。我们可以这么说。尽管这样,它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它明显改善了我国的投资环境,这就造成一种对经济、技术水平的影响,这是好的影响。这种追求在1992年以前的影响就是很大的。应该说具体是在1982~1986年间的一些变化。我们后又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当时我们搞 知识产权建设,没有多少人能够理解得了,我们的国家领导人,像邓小平同志就是那些少数能够理解的人其中之一。但事实上,我们的知识产权建设的问题在当时实际效果上根本来说还是不明显的。关键的问题是我们的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实际问题,人口众多、资源缺乏。

   要说到在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还存在哪些不足的问题。我觉得关键是施行的问题。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我国其他制度,再加上执行力不足的问题凸显,特别是行政干预太多。这就降低了知识产权的实际效果。所以,我们的问题还是很多的。政府的职能转换需要一个不短的时间,这是机会,我们不能丧失掉自己的机会。这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创新事业的成败。不能因为我们的历史问题而逃脱现实世界要求我们所应该去做的奋斗。

   中国科技财富:全球金融危机是否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带来挑战,这方面我国是否将有些新的举措?您能谈谈吗?

   杨林村:美国的次贷危机,进而到金融危机,然后又到经济危机。这个影响对我国当然是有的。对我们的挑战也是必然的。因为我国的经济外贸的依存度到了70%,去年是66.8%,这是官方的数据。在这次金融海啸中,我们国家的企业应该是深有体会,事实证明,那些拥有自己技术、专利、品牌的企业危机之下在销售额上是少见其影响的,那些没有技术、品牌的企业却是深受其害。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需要进行重组。原因之一就是,利益的划分是一个关系着所有的利益相关方的现实利益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难于说得清楚的问题。因为我们国家现在的情况是,典型的契约型的。严格来说,我们对科技成果的保护,在相关的法律上是有一些。但是在涉及到利益的问题的时候,这实在是一个空缺。企业加大对自身内环境的重建工作是很重要的。在危机的面前,我们需要转“危”为“机”,转危为安。谁能保持自己的创新优势,谁就占有自己的市场份额。同时我们的政府需要理性的对待这样的危机,这对于无论谁都是一种成长,关键的问题是,他们如何重新的认识自己,在新的环境中得以最终涅磐还是毁灭,这都取决于他们自身的认识。知识产权战略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我们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而言,是一个非同一般的要件。

   有资料显示,1997年,知识产权出口收入在美国全部出口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超过了50%。在其他一些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出口额的增长速度也远远超过货物和服务出口额的增长速度。这表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末已率先迈入了知识经济时代。

 2016年村主任述职报告 科技成果利益划分的约定——访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杨林村主任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和企业单纯依靠制造业是很难得以成功立足,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按照当前世界产业利润链评估,约80%的工业产品利润集中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商标、专利许可上;10%在流通领域;10%在加工领域。知识产权的高回报率在信息、生物、材料等高科技产业尤为明显。例如,半导体芯片价格中,原料和能源的成本最多占3%,设备和设施的成本占5%,工人的工资占6%,其他绝大部分属于知识产权费用。而且,前两项成本中转移支付给上游知识产权人的份额也非常高。知识产权、规模、收益已经成为高技术企业生存的三大要件。其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它决定各国的核心竞争力,决定各国在世界产业链条上的上下游分布状态。

   就技术市场的这一领域来说,也主要是许可、转让、使用的规范化问题,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规范化建设,我们国家来说,因为前期许可的不合法,在很大程度上起了反作用,诸如限制了某些技术产品以致产业的利用和开发,因为在合法性问题上存在不足,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创新的一种抑制。因为创新的氛围是有缺陷的,不仅创新者本身的积极性被消磨掉、整个社会的积极性都将受到严峻挑战。

   说到底最根本的保护就是对所有权的保护。我们正在朝着这方面完善,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是我国对科技成果产权问题的进一步明晰。有法可依不意味着有法必依,关键性的执行问题,在我国是一个普遍的难题。

   我国目前科技成果利益划分推行的是两种思路,两大原则。其一、事先约定的原则。采用契约的形式,技术的相关方在技术使用问题上将采取一定的约定的方式解决成果的利益问题,现在在某些的企业里面就事先存在着这样的约定,契约形式的文件。技术成果出来后,大家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分利方式,超过什么份额给多少奖励,这些都在相关的约定里面。这在我国是很普遍的形式。其二、国家介入的原则。所谓的国家介入的方式,在涉及到国家经济、政治、安全问题等诸多重大问题、国家利益上,国家会出面进行干预。

   有技术、有品牌的企业将会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一定程度上有自己的优势市场份额的。这也正是知识产权战略的显著效果。其二,就是危机的影响力是明显的,这在向我们的企业发出了强烈信号。企业需要及早地进行自己的整合,创新整合。要进行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的战略建设,这对那些高科技企业来说就显得尤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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