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职业年金 实施 大型企业(集团)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杨老金邹照洪)



  一般的大型企业(集团)除了在企业年金的规模和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形式与行业企业有所区别外,其余情况都基本相似。大型企业(集团)的年金方案的主要特点:

  1.具有较好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2.需要对养老基金进行妥善的委托管理。

《大型企业(集团)年金实施方案和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市)企业年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宗旨与原则]

  (一)本办法旨在保障和逐步提高本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实行差别待遇”。企业为职工的缴费因岗位责任、工资级别和为企业服务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三条[管理模式]

  (一)建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双方代表组成,制定本企业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签订委托协议,并监督委托协议的执行。

  (二)企业年金委托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事务经办、投资运营和待遇发放。

  第四条[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为企业服务满1年,上年度考评合格,与本企业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 企业年金的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资金来源] 企业年金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筹集资金,通过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委托投资管理机构投资运营。

  第六条[企业缴费] 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年金缴费,并按时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季缴、半年缴或一年缴等不同缴费时间段,以银行转账、支票或托收的方式进行缴费。根据本企业情况,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下限和上限,企业每月缴费比例为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以内的任何一个百分点,最高不得超过15%。缴费工资总额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标准一致,缴费比例由企业自定或通过集体协议规定,其4%以内的部分从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部分从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还可以按照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为个人缴费,也可以多缴,所有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个人缴费] 企业年金可以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单方缴纳,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费比例由职工自愿选择,其中4%的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第八条[账户基金] 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完全归入个人账户,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投资策略,进行投资运营;个人账户收益率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九条[个人资产所有权] 个人账户受益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规定对个人账户积累资本享有所有权和继承权。

  第十条[知情权] 个人账户受益人有权了解自己账户资金运营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查询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管理]

  (一)企业年金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相结合。职工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保险费,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用人单位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适当扣回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缴费。

  (二)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支取。

  (三)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从原单位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转入新单位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如果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因职工失业或用人单位关、停、并、转,可由本人决定选择其个人账户的管理机构。职工升学、参军或出境定居时,其个人账户可直接结算发给本人。

  (四)职工退休前死亡或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以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四章 受益资格与待遇支付

  第十二条[受益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企业年金待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前去世、出境定居、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在原则上与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同步,男职工满60岁,女职工满55岁。企业和个人连续缴费10年,累计缴费15年者方可以选择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支付方式]

  (一)企业年金领取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结算、转购人寿年金产品按月支付,或二者混合的方式领取。

  (二)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则以相对应的周岁生日为企业年金领取日;受益人可以将一定数额的基金继续委托投资运营,本息记入“养老金投资账户”。

  (三)如果选择转购人寿年金产品按月支付,则以相对应的周岁生日为选择的商业保险公司《年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四)分次领取的办法:

  1.前5年逐月按1/6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2.前10年逐月按1/12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3.前15年逐月按1/18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中止] 参保职工在退休前因正当理由离开企业或者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企业时,企业缴费终止,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保留在原单位或转移到其他经办机构,个人也可以继续缴费,账户中的所有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及其本息完全归个人所有,但享受条件按第十二条的受益资格确定。

  如果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用人单位、自动离职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根据职工在企业的实际服务年限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比例确定其享受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比例。职工的实际服务年限占劳动合同期限的比例是多少,职工享受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的比例就是多少。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地区内流动] 参保职工在地区内流动,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的经办机构,如果调入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保存在原经办机构,待条件具备时转出,到退休时仍不具备条件转出的,由经办机构支付待遇。

  第十六条[地区外流动] 参保职工在地区外流动,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因故未转出,可将个人账户保存在原经办机构,待条件具备时转出,或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七条[受益人病退] 参保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八条[受益人病故] 参保职工在领取企业年金之前死亡的,或余命期终结之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剩余积累可以合法继承。

  第十九条[特殊群体] 为特殊群体如特殊工作岗位(如有毒有害等)人员、获得各类荣誉称号人员、企业重要科技人员和工人技师建立特定的企业年金。

  第二十条[违约处理] 参保职工自动离职,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年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方案制定]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定草案,经集体协商协议建立。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责任如下:

  (一)企业年金缴费征集、参保企业和职工的数据管理、受益资格审定与证明;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寻找基金投资管理的委托机构;

  (三)定期为参保职工发送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情况信息;

  (四)为参保企业和职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基金监督]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参保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受聘专家组成。其主要责任如下:

  (一)负责监督本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并对方案的解释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配合政府养老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

  第七章 企业年金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处理机制] 因企业年金缴费、数据管理和待遇支付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渠道处理。

  第二十五条[调解与诉讼]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调解企业和职工之间因企业年金事务发生的争议;调解不成功的争议可以通过有关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争议]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因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发生的争议,按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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