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铭粤知识产权 粤企知识产权维权陷怪圈



     广东知识产权案件高发

  经济学中有个著名的“微笑曲线”理论:一个产业的附加值较高的部分在“微笑曲线”的两端,一端是研发和知识产权,另一端是品牌和服务,中间附加值最低的是制造。可以说,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利润的源泉。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其中专利又分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竞争的最重要的筹码。如果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其品牌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造成的损失将无法挽回。此外,企业的版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践中,很少有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这很有可能在技术人员流动时导致企业技术成果的流失而无法获得有效保护。

  广东高院发布2012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披露,广东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保持高位运行的态势。2009年至2012年,全省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收案6144件、10029件、16094件和23672件,同比增长38.78%、63.23%、60.47%和47.09%。2012年全省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量占全国的27.08%。

  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徐春建说,由于去年实施“三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大幅增长。全省新收各类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2136件3712人,同比分别增长141.63%、116.44%。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受理专利纠纷案件2510件,同比增加919件,增长70%,其中,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232件,同比增加946件,增长77.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278件,同比增加251件,增长929.6%;查处假冒专利案件6512件,同比增加4808件,增长282%;办案总量9022件,同比增加6005件,增长199%。

 深圳铭粤知识产权 粤企知识产权维权陷怪圈
  商标与专利侵权猖獗

  记者了解到,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纠纷都集中在商标、版权和专利几方面,近几年,商业秘密侵权也让企业头疼。

  近日记者获悉,世界知名耐磨钢板品牌Hardox悍达在中国遭遇严重商标侵权。苏州胜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苏州正广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国产廉价钢板后,利用之前从某广告公司购买的10块模板喷印“Hardox”商标,然后以“Hardox”牌耐磨钢板的名义销售给客户。

  “SSAB瑞钢是Hardox悍达耐磨钢板的唯一生产厂家,1996年即在中国注册了Hardox悍达商标。悍达在市场上拥有极高的知名度,良好的口碑及品牌优势。假冒悍达钢侵犯了瑞钢的商标权,而且其质量及性能远不及正品,严重侵犯了客户的权益。”SSAB瑞钢亚太区市场公关经理杨小姐对记者表示。目前前述苏州两家公司已被勒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受到累计罚款超过120万元、全部没收假板及造假工具的处罚。

  据杨小姐透露,之前,天津两家销售或存储假冒悍达钢的公司也曾相继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

  类似的“傍洋大牌”现象在中国市场屡见不鲜,近几年,本土大品牌被“傍”的案例越来越多。

  在陶瓷名企云集的佛山,就屡屡遭遇山寨围城。

  今年6月,新明珠陶瓷集团(下称“新明珠”)法律部接到经销商反映,称在河南省三门峡市发现涉嫌假冒“冠珠”陶瓷的产品。新明珠派人亲赴河南,联合当地工商部门,查获了假冒“冠珠”商标产品680箱。而这并非新明珠第一次遭遇“李鬼”。2010年,外省某陶企甚至明目张胆打着新明珠的名义进行招聘。今年4月,新明珠曾发现外市多地出现仿冒“冠珠”、“萨米特”产品。

  新明珠的遭遇并非个案。近年来,遭遇仿冒、傍名牌的佛山陶瓷品牌越来越多,呈现越知名,遭遇侵权越严重的现象,个别大案就发生在家门口。今年1月底,佛山破获一起假冒名牌陶瓷案件,在南庄镇现场查获涉嫌假冒新中源品牌的陶瓷产品一万多箱,价值近400万元,之后深挖又查获货值超千万的假冒产品。

  新明珠、新中源的遭遇是产品遭仿冒的典型。对这种仿冒盛行的现象,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副会长白梅无奈地表示,佛山陶瓷行业确实遭遇了多年的顽疾。

  在佛山陶瓷界,新品刚上市就遭遇专利或外观抄袭等现象更成了业内习以为常的现象。东鹏陶瓷就曾因为某项专利技术,单家企业对簿业内多家知名企业。广东蒙娜丽莎新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也一度花了两年时间起诉多家同行涉嫌虚假宣传,影响其产品销售。“一个展会上展出的新品,一般在过后两周,就会发现被市场大量抄袭山寨。”百丽卫浴CEO谭浩深说。

  白梅说,由于近年仿冒佛山知名陶瓷产品的案件多发,佛山陶瓷行业协会曾派人到部分“重灾区”,与当地行业协会进行沟通。“仿冒的不法分子直接说,不打出佛山陶瓷的旗号,产品怎么卖得出去呢?”这样的答案让协会代表哭笑不得。“这体现了佛山陶瓷产品的市场价值受认可,说白了,出名了就会遇上这事。”白梅说,佛山陶瓷享誉全国的知名度加大了遭遇侵权的几率。

  同样,在高新企业遍地的深圳,每年侵犯商标权案件数都在以超过50%的速度递增。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统计,2010年至2012年,深圳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008件1568人,其中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占60%以上,有609件、1137人。侵权对象以名牌电子产品为主,除了苹果、三星、诺基亚等外资名牌屡屡遭殃,华为、中兴等本土知名品牌正越来越多地被不法分子盯上。

  据了解,深圳的商业化水平很高,侵犯商标权案件多是共同犯罪,他们捕捉市场动向敏锐,组织能力强,调用资源快,生产效率高,下订单就有人供货。而由于当前深圳集中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制假售假行为变得更加隐蔽。有的化整为零在不同的地方生产零配件和产品标志后再集中组装;有的采购、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全部在互联网上完成;有的只在店面摆上样品,直接将顾客带到库房交易。

  维权成本高与侵权成本低的悖论

  “企业保护品牌、争创名牌的过程中,最头疼的是仿冒、假冒行为。”侵犯商标类的犯罪成本低、“回报”高,知名企业纷纷大呼“伤不起”。

  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最近的一项调查问卷显示,近五成企业把矛头指向“侵犯商业秘密罪”,认为这是当前保护知识产权中最迫切需要修改的条文。

  据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受害方的直接经济损失要达到50万元,入罪门槛高,致使大量侵权行为得不到惩处,企业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即使签订了保密协议,企业员工跳槽或自立门户带走并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况也很多。有些技术人员到其他一、二线城市发展,(过了)很长时间,我们才发现商业秘密泄露。”

  上述种种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究其根源,业内人士总结为维权成本过高,侵权成本过低。

  据介绍,企业在应对仿冒案件时,可以采取直接到当地工商局进行投诉举报,或是走司法途径,向法院发起诉讼。

  从时间周期和维权成本看,采用行政手段,寻求当地工商局的帮助会更快捷。但也有例外。在前述佛山陶瓷企业被侵权案件中,由于陶企多以经销商模式,向当地工商局进行投诉,往往需要厂商代表亲赴现场或者出示委托书,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自己也要进行调查取证,这里面的往返费用、公证资金等成本不低。而且不少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通过工商途径进行举报,最后的处罚力度往往不大。“销毁了这批产品,不法分子损失的仅仅是这部分的货值,罚款金额也不大,很快又会卷土重来。”白梅坦言。

  更有威慑力的是走司法途径。蒙娜丽莎两年前就选择了这条路,但负责该案的蒙娜丽莎总裁办主任周亚超苦笑不已:“打了两年,只能说赚回了正义”。

  最近深圳市关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调查显示,大多数企业认为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普遍存在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办案成本过高,鉴定困难,赃款追缴困难等问题。在被问到“目前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时,91%的企业选择了“维权成本高”。

  中兴通讯公司法律顾问邓显亮曾以侵犯商业秘密立案为例,细数企业维权所需的成本。在立案前需要做商业秘密鉴定和损失评估,一次商业秘密鉴定少则数万元,多则十几万元,损失评估至少也要几万元,在鉴定和评估工作中,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整个过程耗时耗力,旷日持久。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如果毁灭、隐匿证据,将给案件侦破带来致命的障碍,企业维权可能前功尽弃。

  广东行政职业学院法律系副主任赵金英表示:“华为、中兴、腾讯及很多企业的法务部发展比较成熟,力量非常强,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进行维权时都很有底气。但多数中小企业没有非常有力的法务力量,如果企业自己成立维权部,不仅要招兵买马,还要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和办案条件、办案经费,而且还显得不够专业,如此一来,维权成本非常高。”

  专利维权的尴尬

  万振雄有多年代理企业专利纠纷案件经验,他认为,企业专利维权存在几大难点:第一,企业本身的专利质量较差,无法真正有效地保护技术。在日本,专利授权中20%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80%是发明。而在中国,这个比例完全相反。“我国的专利大多效力很低,这在某种程度上和知识产权制度有关。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而没有实质审查,专利的效力没经过任何部门来检验,所以,专利的价值大小不能单靠数量来比拼。专利的质量如何、是不是核心专利,需要在市场竞争中由市场来检验。申请专利不是目的,专利的价值在于在市场竞争中为企业赢得应有的市场份额,所以,申请了专利的企业想要知道专利的价值,想要真正体会到知识产权的意义,需要把它放入市场去检验。”

  第二,取证困难,尤其是方法、工艺类专利,很难取得侵权企业内部数据。企业要知道如何撰写、申请专利。专利的撰写有如圈地。专利写得好,一方面圈地面积就能够足够大,也就是保护范围更宽,另一方面,圈地的质量足够好,也就是权利效力稳定。一般来讲,如果保护范围宽,稳定性相对来说就会弱,保护范围窄,稳定性相对会高。不同的专利,保护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实用新型是不保护方法的,因为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方法专利只能通过发明来保护。对申请方法发明的企业来说,申请专利时最好是方法专利与产品专利一同申请,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原告对于被告使用了其专利方法负有举证责任,从诉讼实务的角度讲,这一点很难操作,会给维权带来很大困难,只有新产品专利才会涉及到举证责任倒置,然而对于什么是新产品又是一个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所以,选择什么专利来保护发明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他最近碰到一个持有方法专利的企业想告另一家企业,虽然明知道对方抄袭其技术,但苦于无法取证。

  第三,赔偿数额界定困难。数据显示,97%专利侵权案判决采取法定赔偿。国家知识产权局调研发现,30%的专利权人遭遇过专利权被侵权的情况,其中只有10%的被侵权人采取了维权手段。

  赵金英介绍,所谓的法定赔偿,是指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而如果按照第一款的规定,简言之就是被侵权方损失多少赔多少,侵权方获利多少赔多少,那么最后得到的赔偿可能远远高于法定赔偿额。但举证难和司法保护支持力度不够合力产生了上述结果,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究竟获得多少利益,通常只有侵权人自己才最清楚,外人很难知晓。而在举证难之外,法官在适用证据规则时又相对保守,大多数原告在主张赔偿额时都是以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作为计算标准,但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以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否定其采用的计算标准,转而适用法定赔偿,并倾向于较少的赔偿额。”

  自2008年以来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的平均赔偿额只有8万元,通常只占到起诉人诉求额的1/3甚至更低。而专利权人从申请一件发明专利到维持20年的申请和维持费即交给知识产权局的都不低于8万元。事实上,即使非依法定赔偿判赔的数据,也并不令人乐观。“采用各种判赔标准的专利权总体侵权获赔平均额只有15万元。侵权现象仍然很多,与赔偿额过低对侵权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不无关联”。

  4月17日,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透露,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广东省将享受知识产权赔偿损害额度“最高待遇”:知识产权索赔额度可在国家相关法定赔偿的最高额以上或者最低额以下适当酌定赔偿数额。这意味着,广东省知识产权赔偿金额最高可以超过100万元,这一做法将在广东部分法院试行。

  中国能否仿效有些国家进行惩罚性赔偿,罚侵权人一个倾家荡产呢?万振雄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在我国法制环境还没有达到十分健全的条件下,惩罚性赔偿有可能会被滥用,反而损害合法企业的利益。因此,业内对惩罚性赔偿一直持谨慎态度。

  企业维权不仅仅为了钱

  人们看到某些侵权案例中维权方象征性索赔1元的新闻时常常感叹其高风亮节,但在专业人士看来,企业维权绝不仅仅为了钱。

  万振雄表示,对每一起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不能单纯从表面的输赢或是赔偿的数额来判断得失,而要看其背后的商业目的。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而言,获得经济赔偿往往不是最重要的目的,其维权的首要目的是及时制止侵权,以占领市场、获得商机。

  比如,去年中集天达诉德企蒂森克虏伯A380登机桥侵权案中,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集集团”)和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中集天达”)诉称,2011年年底,中集天达公司人员在定期排查专利侵权过程中,发现停放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下称“白云机场”)停机坪的一套登机桥的使用技术,“落入”其专利项目的保护范围。两公司认为蒂森公司和白云机场没有经过授权即使用,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行为,白云机场赔偿经济损失1元,蒂森公司赔偿50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涉案登机桥确实构成侵权,但白云机场因不存在恶意无需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过程中,白云机场已停止使用这套设备,并与中集集团、中集天达另外签订了专利使用合同。

  万振雄分析,在前述案例中,中集天达没获得多少钱,但其商业目的达到了,一是逼退竞争对手退出市场,二是与白云机场达成合作。

  另一个典例是最近被业内外叹为惊天逆转的科力远专利维权案。科力远7月10日发布重大诉讼判决公告称,公司7月8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1号和(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科力远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并被判负担原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共计89.28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告表示,该判决对公司2013年度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据了解,科力远的主营业务是连续化带状泡沫镍及系列产品,泡沫镍是生产镍氢动力电池的基础原料,科力远是全球最大的镍氢动力电池基础原料供货商。科力远认为,英可沈阳与英可大连未经公司许可,使用了与公司专利方法相同的技术,即公司合法拥有的“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专利权,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科力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判令被告英可沈阳赔偿经济损失3800万元,英可大连赔偿经济损失4990万元。

  此案经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科力远胜诉。但败诉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指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结果显示,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科力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均由科力远负担。

  该案的两被告皆具跨国公司背景,为全球矿业巨头淡水河谷的控股公司,产品占全球泡沫镍市场三分之一的份额。但在案件再审阶段,淡水河谷已从两被告处撤股,退出中国的泡沫镍产品市场。

  万振雄认为,科力远诉讼的意义不在于赔偿的经济损失8790万元,一旦两个诉讼对象被判侵犯公司的专利权成立,就意味着两公司必须停产,这对泡沫镍的价格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科力远作为全球最大的泡沫镍供应商则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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