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个朋友,她是一位刚刚加入注税行业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附表三填列的工资包括计入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中的工资,而这些支出最终计入了库存商品,在年终如果商品还没有卖出的话,这部分支出其实并不影响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但是在附表三中,如果当年对工资薪金进行调增(如计提而未支付),那么就会影响到计入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的这部分工资薪金,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就不准确了吗??? 其实这个问题在几年前我曾经关注过,产生这个疑问有两个原因:一是新税法之前,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采用了“计税工资”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上述问题;二是新税法后,对于当年12月31日计提而未发放的工资是否需要纳税调增处理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如北京国税要求12月31日未发放的工资应全额调增处理;青岛国税、河北地税明确在当年汇算结束前发放均被认可;天津国税要求在次年一月底前发放可以认可等等;

如今已经执行新税法了,“计税工资”的概念已经不存在了。这个问题只有象北京这些特殊地区还称其为问题了。出现这个问题后,大家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认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工资只包括损益工资,也就是说未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那部分支出不包括在调整范围之中;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问题确实是个问题,但税法一直对这个问题采用了“简化”、“模糊”处理,这只是个时间问题,不影响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对附表三的填列规定: 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对工效挂钩企业需对当年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中应计入当年的部分予以填报,对非工效挂钩企业即为账载金额,本数据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 对于受此问题影响金额较大的企业应关注此问题,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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