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油漆 驰名商标----可否为太阳能热水器保驾护航



系列专题:太阳能热水器行业乱象

 2007年让太阳能热水器行业最振奋的是,这一年中国驰名商标突然频频惠顾太阳能。在振奋的同时,大多数企业表现出的更多的是惊讶,因为在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中,有的只是在行业名不见经转的中小型企业;更让他们难于相信的是,这些企业大并非通过通行的行政审批获得,而是靠打官司“打”出来的。撇开这些惊讶与不解,笔者只想从另一个角度来解读太阳能企业“认驰”热,对整个太阳能产业所带来的影响。无论是经营多年的企业,还是刚刚步入市场的新秀,在当前这个竞争激烈又充满诱惑的市场环境下,对于一个强大的品牌的向往都是一样的。

  强势品牌带来的好处不言而喻,更主动的应对竞争、更高的附加值、更低的宣传依从、更低的新品推广风险、还有无形的品牌资产……多年来发展平稳的企业,面对资源的越来越紧缺,面对大小竞争对手的蚕食鲸吞,不得不考虑在有限的市场空间和资源条件下,如何提升附加值的问题;经营出现困惑和困难的企业,也期望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捷径,提升品牌,迅速突围……

  驰名商标忽如一夜春风来

  2007年2月,华扬太阳能被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宣称这是中国太阳能行业继皇明之后第二家经过严格的行政评审后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皇明于2001年获得此殊荣。

  太阳能行业的驰名商标便如一夜春风来,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同济阳光、美大、桑夏也先后传来成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消息。但与前两者不同的是,后三者均是通过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什么是司法认定呢,我们先看一下有关案例,从中获得一个直观的印象。根据相关报道: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的“美大”商标自1997年注册以来,先后被认定为嘉兴市著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然而,随着“美大”商标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全国各地假冒其产品的事件也频频发生。海宁市工商部门了解此情后,适时介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向美大公司提出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建议。2007年10月,安徽宿州市墉桥区一家经营部销售的淋浴喷头,使用的商标与美大公司注册商标图案、文字完全相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美大公司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美大”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保护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经过审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美大”商标为驰名商标。

同样,由于“桑夏”在全国的知名度较高,商标侵权案件经常发生。2007年4月,“桑夏”商标在河北省保定市被侵权,桑夏在保定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商标法判定桑夏为驰名商标。从这些案例中不难看出,司法认定其实本身就是一个维权过程。

  驰名商标为维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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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这些太阳能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的途径不管是通过行政手段也好,司法手段也好,它对于目前太阳能产业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谈象征意义之前,先了解一下驰名商标的内涵。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约定俗成的称谓,受到相应的法规和规章的特殊保护,能够有效地禁止他人的不正当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对认定驰名商标的解释是:国家之所以要立法认定驰名商标,关键在于保护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是维权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

  从驰名商标的内涵可以看出,企业获得驰名商标根本意义在于可以更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众多的太阳能企业通过不同的途径获得了驰名商标,从小处来讲企业可以获得相关的保护,从而得到更好的发展。大处来讲,是产业的一个进步,这反映出太阳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已经提高,企业越来越重视自己产品的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

  近十年来,傍名牌、假冒名牌现象在太阳能行业泛滥成灾,也使得很多被傍的或被假冒的企业头疼不已。在十几年的发展中,太阳能产业中的侵权事件屡见不鲜,而真正的维权事件却并不多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部分企业敢于肆无忌惮侵权的原因。而大美、同济阳光、桑夏率先在行业内以法律手段向侵权者开战,并获得成功,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如同在混乱的产业中投下了一颗重磅炸弹,杀伤力也许并不是很强,却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和警醒作用,可以让那些傍名牌者、假冒者有所收收敛,有所顾忌。对笼罩在被仿冒阴影下的企业来说,是否看到了一丝阳光和找到了一条摆脱被仿冒的出路呢?如果这些企业能从中得到某些启发,这也正是太阳能企业“认驰”对整个产业的意义所在。

  通过司法途径获得驰名商标事件,又是否意味着太阳产业维权运动又开始了呢?相信有领头者必有跟进者。

  引发的启示

  通过最近的“认驰”热,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到两点启示。

  启示一:企业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企业无法阻止别人的,但应该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在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企业很注重商标的保护,华扬将商标工作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商标档案,完善商标管理制度,把企业商标战略与企业发展的战略与策略结合起来,从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商标保护工作。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品牌,加强对商标的延伸保护,采取“超前占位”,对企业重要的商标和知名的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及时地扩大商标使用范围,先后申请注册了20多个商标。同时,公司强化商标保护法律和维权意识,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为商标构筑了多层次的保护,建立了完整的商标保护网,极大地维护了商标的知识产权和品牌的整体性,为公司品牌创建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这些经验值的太阳能企业借鉴。

  同济阳光做的更是周密到家,不但中英文商标和吉祥物均做了注册,在45个类别上注册了42个,还在54个商标协定国中注册了40个国家。

  这如同给自己穿上了一层厚厚的防弹衣,虽然没有办法预防别人对自己的侵害,却可以在受到侵犯时,能够不受到伤害。不一定每个企业都要获得驰名商标,但每个企业一定都要有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意识。

  启示二:中国太阳能产业是一个真正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产业,但从目前来看,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却很淡薄。近些年来,很多太阳能企业都开始认识到创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技术开发和产品更新上增加投入,引进高素质人才,扩大市场占有率。然而却往往忽视了另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其后果很可能是研发投入的浪费甚至是整个市场的丢失。多数企业处在有“制造”无“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状态,这不能不令人深思。知识产权也许不是万能的,但没有知识产权却是万万不能的。

  随着国际太阳能产业的不断发展,中国太阳能融入世界已经是大势所趋,可以预料今后涉及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必将会越来越多,如何让这个民族产业,从现在就应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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