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研讨会发言稿 在天则所、检察日报等房地产研讨会上的发言

 检察院研讨会发言稿 在天则所、检察日报等房地产研讨会上的发言


我不赞成把城市居民住房完全看成是一个市场品。目前的投资性购房、大量存在的投机、恶意炒房的现象,加上我国目前居民收入差距很大,有钱的人买了几套房产,没钱的人以几辈子的收入也买不起住房,这就导致了市场失灵,使得低收入者、城市普通居民的住房困难成为一个大问题。房价与收入之比,发达国家都是三比一、四比一左右,联合国的标准是三比一,世界银行的标准是五比一,中国是十五比一。有钱人炒房,地产商炒楼、炒地皮,所以,房价泡沫越来越大,老百姓望楼兴叹。

另一方面,也不能把城市居民住房完全看成是公共品而由政府一手包揽,因为政府作为公共财产的管理者,也可能出现问题,比如说政府官员可能利用公房资源进行寻租,以及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并不知道谁真正需要住房,等等。所以,住房最好被看作市场品加公共品。普通的房产应当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加上政府的宏观调控;解决穷人的住房则应当以政府的“良政”、“善治”的治理来建造、分配和调节。

我们要妥善地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还需要综合治理。首先城市居民应当享有自己生存必需的基本房屋土地的免费使用权,这个我是基本认同的,但要强调的是,一是生存所需房屋土地的底线,二是免费使用权。政府应当免去城市居民生存用地底线以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超过的部分则按照市场价交土地出让金。当然,免费的生存性住房土地的使用权的确定,并不等于说每一个城市人都可以随便的申请住房用地,随便建别墅、房子,应当是国家从开发商那里整体免掉生存性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出让金。另外,有人讲如果免掉了土地出让金,那么不同地段的房价就难有区别了,这个我认为也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不同地段的房价可以通过交不同的税费来区分。

综合治理的另一个方面,我想主要就是要改变住房过度产业化的状况。我们现在教育、医疗卫生都产业化了,但实际上都过度了,老百姓负担不起。刚才大家在讨论是不是应该居者有其屋,这个应该是肯定的。但是什么是居者有其屋?居者有其屋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要拥有房屋产权,其实,只要拥有房屋的使用权也叫做居者有其屋。中国目前的自有房产率太高了,在世界上也是属于最高的。我们现在城市居民自有住房率是80%多,而美国只有60%多,英国也是60%,法国是50%多,德国40%,香港只有20%多。而中国的城市现在已经是80%多了。刚才杨教授说的非常对,我们国家目前处在一个经济社会不发达的阶段,不是说保证居民有房子可住就意味着必须让他能购买房子,我认为不是这样的,只要他能拥有使用权就行了,拥有使用权就用不着大量地建经济适用房,应当多建造廉租屋来出租给买不起房子的居民。经济适用房的弊端太多了,许多有钱人买到了经济适用房,开宝马车去住,还有许多经济适用房成为豪宅、没有人居住的“鬼屋”。官商勾结,暗箱操作,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最容易暴富,国家减免的税费大部分流入了官员和开发商的口袋。现在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也越来越高,户型也越建越大,普通老百姓仍然买不起,也不适合普通老百姓购买居住。而廉租房是可以退出的,你收入提高了之后就应当退出。

在商品房方面,政府还要加强监管,让老百姓买得起房,改变房价飙升、房地产商暴利的局面。一个方面如茅于轼老师所说,要给富裕起来了的居民的资金提供出路,据报道,中国8%的人拥有了80%的存款,所以,要改善股市,提高金融效率,开辟居民多元化投资的渠道,这样就不会出现严重的房地产投资和投机的状况。另一个方面要改变过度产业化的状况,加强对房地产的投资和投机的监管,对个人购买多套住房要征收财产税。还应对房地产商的暴利进行限制。现在,房地产商表面上只有20%左右的利润率,但实际上,由于开发的资金大部分都是以土地抵押贷款而来,金融风险由国家背着,开发商在没有什么风险的情况下使用了极高的财务杠杆,所以,其实际的利润率在百分之一二百,甚至百分之五百。而且因为官商勾结,这种情况没人监管,开发商可以囤积居奇,搞假按揭,进行骗贷,他们还经常违章开发、违章销售,开发商的规划可以变了又变,价格可以涨了又涨。一些政府部门对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腐败加大了住房的建设成本。

加强政府的监管关键是要建立责任政府、透明政府。要实行官员责任的追究制度、问责制度,加大对违规企业、腐败官员的惩处力度。对土地出让金、建设成本、税费、购房者的资料、开发商的资料、政府政策文件、官员的责任等在网上公示,依靠社会舆论进行监督,打造阳光下的政府。

另外,我认为概念上不要讲“城市居民的宅基地权”比较好,以免引起混乱,应当讲“生存性的房屋土地免费使用权”比较合适。另外,对于生存性的住房这一块,政府还应当设法减免其它费用,实际上,房价中还包含了大量的土地出让金之外的政府收费,也就是占房价30%到35%的各种税费,这部分费用减免了,房价自然就会有所下降。

还有,《物权法》是财产基本法,应当明确人们的基本财产权利,土地居住使用权是人们非常基本的权力,《物权法》不加以明确的规定是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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