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地方债管理“堵不如疏”



     长期以来,对于地方债,监管层的思路,往往注重增量管理而不是存量管理,在实际管理中似乎更加倾向于“堵”,而不是“疏”。

  现行《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放政府债券的规定,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意味着只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政府才具有发债资格,而诸如其他形式的、由地方政府作为发债主体的债务均属违规操作。

  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政策背后“堵”住了一些资质达不到要求的地方政府冲动发债的热情,但却“堵”不住地方政府对债务的需求。城投债,企业债、市政债……各种形式的债券随即出现在地方性债务的行列中。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地方债管理“堵不如疏”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对于地方债应该有堵有疏、疏堵结合。从中长期看,应该注意“堵不如疏”。在他看来,堵住了部分地方政府发债的资格,市场仍会出现其他形式的债务,反而更隐蔽、风险更大,政府不好监管。

  比如,现在一些地方通过变通办法突破了法律规定,实现了举债,通过某个“城建公司”“国资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其背后还是政府信用,依靠的还是银行贷款。发展到后来,“潜规则”已经前行替代“明规则”,许多地方政府发债,从省到市到县,一直到村,各个地方采用的手段亦五花八门。

  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政府债务占GDP比重达到38%左右。据测算,若考虑隐性和或有债务,中国政府债务占GDP比重在2012年至2050年间将持续保持上升态势,到2050年将升至107.7%。

  财税人士分析,就未来整体债务情况而言,预计我国政府债务水平还将继续上升,这将严重影响政府财政能力,在此背景下,单纯靠“堵”的方式难以从根本上管控风险。

  业界认为,地方债的管理两大目标是重点:一是公开透明,二是加强渠道控制。

  贾康表示,这种渠道管理应该从制度建设着手。“构建一种阳光化的、全程的、可靠的、持久的、可预期的监督。从准备发债开始到资金筹集以及使用后项目回报的前景,都应有公众参与讨论和严密的整体决策程序。”

  而要实现渠道管理,首先需要地方政府对资金使用有明晰的路径,明确每一笔资金的用途,每一笔债务规模,以及偿还风险,在预算制定时能提前对全年的支出做详细规划,若上述都能实现或可从源头上监管发债。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表示,今年要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抓紧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给地方政府发债打开一个透明显性的前门的同时,再去堵住、严惩那些歪门后门的违规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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