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贷新政策 银行为何要“曲解”房贷新政



      在房价难以调控的背景下,央行和银监会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于9月27日发布了:“明确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的通知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一非常有利益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新政”却受到各大银行的不同“理解”,有的银行认为,第二套房的界定要以“户”为单位,而有的银行则认为要以“个人”为单位。

一个多月后的今天,笔者在网上看到了《交通银行率先公布第二套房贷细则》的报道。尽管,交行此举打破了第二套房界定的“僵局”,但交行的做法似乎也没有起到了“拨乱反正”和示范的作用。因为,交行对第二套房的界定,究竟是以“户”还是以“个人”为单位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交行的细则一样不是全国人民所期望的答案。

那交行的细则内容有什么呢?文中说的:“对于业内普遍关注的第二套房的界定问题,首先,将以个人征信系统的报告为准,其次,曾经贷款买房,但已结清贷款,再申请贷款买第二套房,将被认定为第一套房;第三,公积金贷款不列入第二套房参考范畴。………交行房贷细则规定,各地分行可根据地方监管要求,自行决定以个人还是家庭为单位界定,但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的范畴将只涉及夫妻,而不涉及到父子等其他亲属关系………。”

    其实,银行在界定第二套房上,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此前,建行、工行曾向媒体表示,倾向于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而招行、华夏、浦发、光大四家银行的放贷细则明确表示,对第二套房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即夫妻二人分别买房不受房贷新政的限制,如果以一方名义已经贷款买房,以另一方名义再买第二套房,仍以第一套房对待。

    也许人们要问,同是央行和银监会发下的“通知”,为什么各银行对“通知”理解会截然不同的呢?这里面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其实,人们不问也清楚的,这里面的根本原因就是一个“利”字。为了“利”,各银行可以“曲解”通知的意思,可以装“糊涂”,可以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其实,银行的这一行为,从轻处说是不顾国家的利益,而在打自己的“小算盘”;如果从重处说,是用“曲解”来违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这种软抗调控政策的方法和手段,实是祸国殃民之举啊

   其实,我们从央行和银监会下发的通知中,也一样清楚地看出,各银行对房贷新政“曲解”的真实意图的。

如通知中的第三条:“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其内容全文如下:

 天津房贷新政策 银行为何要“曲解”房贷新政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从这个内容中,我们知道,“第二套房”肯定不是“自住”的房子,是应该按高的利率来进行房贷的。可是,各银行却把这一规定曲解为,只要还清了以前的房贷,就是现在买第二套房,那都算作是买第一套房。可银行没想到的是,这样理解房贷新政是违反了中央对房子“自住”的要求的。虽然有人还清了过去的贷款,但购得的“第二套房”不是用来自住的,又岂能算作“第一套房”呢?这是银行的第一个“曲解”。

银行这样做的目的是想混淆“第二套房”的概念。当然其“曲解”房贷新政的最终目的也就是为投机者开绿灯,为银行获利服务。因此银行也就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惜去损害国家的利益。

第二个“曲解”,就是把以“家庭”为单位确定“第二套房”的政策,曲解为以“个人”为单位。其实,银行故意弄不清购房“单位”的目的也很明确,同样是为投机者开绿灯,为自己获利服务的。

在“通知”第五条的“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上明确写着:“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从这一条内容上看,如果以“个人”为单位确定“第二套房”,试问?相关单位要登记“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做什么呢?显然,银行以“个人”为单位来确定“第二套房”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如果按照银行以上两点“曲解”的意思去实行房贷新政,那么一个家庭只要有经济能力,就可以购得“六套房”,且不在政策调控范围之内。如此一来,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无形中也就失灵了。从中我们又看到,作为国家资本载体的银行,都没有大局意识而只有这种自私的想法和行为。从这个方面军来说,这难道不是国家的悲哀,又会是什么呢?

第三个曲解是,无法确定“第三套房”和“更多套房”。为何如此说呢?大家想一想就会清楚的。因为银行有规定,只要还清了贷款,再买的房就算作“第一套房”。这样一来,中国又有什么人能买“第二套房”,或更“多套房”的呢?笔者认为是没有的。

    其实,在央行和银监会发布的“通知”里,关于“第二套房”的认定已是很明确的,只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不可能以“个人”为单位的。而且,除了“自住”的房子以外,其他购得的房子,不管以前的贷款是否还清,都应算作“第二套房”。可见,银行对房贷新政的这样曲解,既不符合中央的调控政策,更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而银行在这“第二套房”的认定中,其司马昭之心的心态也是暴露无遗的。

    所以,笔者建议,在值关键时刻,央行和银监会当担起维护国家调控政策安全的重任来,以纠正银行对房贷新政的“曲解”为契机,保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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