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起诉状 徐女士诉超市侵犯人身权案



案件来源: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5/7/ma5088355771727500216720.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05-12-8, 22:30

案情:

  2005年1月13日晚,文登市的徐女士到某超市购物,挑选了一袋西红柿称量过后,顺手又放入一个西红柿,被超市两名保安人员发现,经重新称量,较原先多出价值一角钱的西红柿,遂以徐女士偷盗超市物品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起来,徐女士受伤,后被送至文登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月16日,徐女士以其到超市购物,被超市职工诬陷偷东西,将其打伤,并被拘在保安室1个多小时提起诉讼,要求超市及两名职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近6000元,并赔偿衣服损失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庭审中超市及两名职工辩称,当天并没有打徐女士,只是因其盗窃超市内的柿子且不承认,双方发生争执,徐女士在离开商场乘货梯时,被货梯门撞伤,拒绝对徐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文登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被告两名职工系超市雇员,其在从事职务活动时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即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徐女士在购物过程中私自添加物品,而未结算,其行为显属不当,对此超市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对徐女士身体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徐女士虽有过失,鉴于其行为仅为一般过失,不应减轻超市的赔偿责任。判决超市承担徐女士合理经济损失共计5647.3元。徐女士要求的衣服损失费400元因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由于在此次纠纷中,徐女士本身存在不当行为,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其精神损害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故对其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分析:

近年来,超市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日益增多,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一些超市对消费者的不尊重,不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厂商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在经营方式,竞争手段等方面不断花样翻新,有时可能忽视对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是消费者的身心受到伤害,并由此会产生多个方面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因此,厂商有尊重消费者的义务,有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消费者的人身权是其基本人权,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①]在本案中,超市的保安殴打徐女士,致使徐女士的身体受到伤害,严重违反了其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对徐女士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获得尊重权。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到期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习惯,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②]本案中,徐女士作为消费者有获得尊重的权利,超市的保安对徐女士的殴打是不尊重消费者的表现,现阶段,由于许多超市的保安是雇佣社会上的一些不懂法的青年,经常发生这种侮辱、殴打等不尊重消费者的事件,超市及其他厂商应该引起重视,因为保安的职务行为就是代表超市及厂商的意思,所以超市及厂商对保安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徐女士的生命健康遭到了侵害,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法院认为,两名保安系超市雇员,其在从事职务活动时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即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徐女士在购物过程中私自添加物品,而未结算,其行为显属不当,对此超市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对徐女士身体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徐女士虽有过失,鉴于其行为仅为一般过失,不应减轻超市的赔偿责任。法院的决定超市负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但是,法院判决超市不赔偿徐女士精神损失,从法律上可以说是合法的,联系实际,我认为这是欠妥当的。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被别人打是非常丢人的事情,会造成伤者很长时间在小区或者农村不能正面见人,这在熟人社会中非常现实的,当然在陌生人社会中即现代化的城市中不会像存在这种情况,因此,适当赔偿精神抚慰是应该给与支持的。这只是我的不合法的观点。

余论:

现实中,部分消费者有种“贪小便宜”的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本来可以采取很温和的措施解决问题,但是一些保安经常采取不理智的措施,对消费者搜身、殴打、甚至关在保安室中,严重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其结果经常是微小的事件变成很严重的违法事件,这对企业厂商也是一个警醒,本案中,一角钱的物品赔了564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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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肖江平:《市场规制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3页

 侵犯名誉权起诉状 徐女士诉超市侵犯人身权案

[②]肖江平:《市场规制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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