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破解捆绑资本的模式和方法:资本的雪球》
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的合作,企业借力战略投资者,可以实现增强企业实力、提高产品水平、扩大企业规模的目标。表5?3中列出了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一些典型案例。 由表5?3可以看出,近年来引进战略投资者以银行业的声势最为浩大。但就发展趋势而言,无论是从地域上还是从行业上来看,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都将成为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笔者对资本最密集的行业之一,即房地产行业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运作模式作了汇总,如表5?4所示。由表5?4可知,近年来在房地产行业活跃的大型基金和财团,其投资方式非常灵活,主要表现为:一是长期的战略合作者,长期持有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是真正的战略投资者;二是短期的战略合作者,这些基金在房地产企业上市前以股权方式合作,成为其战略伙伴,上市后予以套现,这种合作期限相对较短,以明确的上市套现为导向;三是投机型,名义上是战略投资者,实际上是投机操作,这些机构看好近年来中国房地产的火爆,与房地产企业只采用项目合作的方式,不介入股权,利用房地产企业缺少资金的时机以低价介入,在高价时获利退出;四是混合型,投机与投资的动向兼而有之,根据与企业的合作情况和市场的实际表现,可能长期合作,也可能随时套现退出。

战略投资者的政策 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简称《通知》),在《通知》中,我国官方首次引入了“战略投资者”这一概念。《通知》规定,“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称为战略投资者。”通知中所称的法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除证券经营机构以外的有权购买人民币普通股的法人。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称为战略投资者;一类是与发行公司无紧密联系的法人,称为一般法人。我国银监会对国有银行的战略投资者提出了四条指导标准,即“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 2000年8月,在发布的《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中,要求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中要明确战略投资者,还要求战略投资者持股时间应当相对较长,一般不低于12个月。但这一持股时间的限定只是一个软约束,战略投资者完全可以在规定时间到期前“曲线抛售”,比如中水渔业在锁定期限结束前,将其所持有的招商银行股份转给了北京中汇投资管理公司。 2005年11月,中国银监会的高层认为:战略投资者是注重长期利益、与所入股银行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投资者。首先,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必须在5%以上,不能太少,否则,难以形成牢固的战略合作关系;其次,投资者必须持股3年以上,即非特殊情况,3年之内不得撤股,不得与所入股银行散伙,以保证较长时间内双方合作的稳定性;再次,投资者必须派出董事,派出相应的管理人员,这是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初衷之一,银行需要提高经营管理技术;第四,投资者要提供技术和网络上的支持,这是商业银行目前非常需要的。符合上述条件,才能称得上是“基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2005年12月31日,下发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中,提出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①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②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③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④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⑤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文件还规定,自2006年1月31日起,中国允许外国战略投资者购买A股,购买方式包括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