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金融财团 互助财团——民营银行的一种过渡形式



   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银行业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民营银行的一种过渡形式——互助财团。首先,针对目前民营银行设立所面临的问题以及互助财团设立的初衷,我们给出了设立互助财团应遵循的几条原则;然后又讨论了互助财团设立的现实依据。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互助财团的发展前景作了进一步的探讨,认为作为民营银行的过渡形式,互助财团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推动我国银行业改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等方面而言都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一、我国商业银行现状

    当前,我国已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

    1.国有商业银行现状

    (1)国有商业银行自成立以来,就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贷款。而这些贷款大多贷给了经营低效的国有企业,最终难以收回,形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主要来源。统计数据显示,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99%时代给国有企业的。截至2001年9月末,中国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本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总额为6.8万亿元,其中不良贷款为1.8万亿元, 占全部贷款总额的26%,实际已经形成的损失约占全部贷款的7%左右。当然,这还并不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划转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1.3万亿元不良贷款。

    (2)虽然我国近几年的货币政策一直比较宽松,广义货币1998-2001年四年的平均增长率是14.6%,将近我国GDP增长率的两倍。但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现状依然存在。造成国家的货币政策传导不畅,资源配置低效。

    (3)金融创新一直处于被动模仿的地位,利润来源非常单一。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仍然是以存款、贷款、结汇等传统的业务收入为主,金融产品品种非常少,利润来源非常单一,缺乏应有的核心竞争力。

    2.非国有商业银行现状

    非国有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其成立之初衷,就是与国有商业应行相互呼应,互为补充。而目前看来,非国有商业银行日益“工农中建化”,逐步沦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难以达到与国有商业应行互补的目的,中小企业的贷款难的问题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至于对国有银行形成有效的外部竞争压力,使双方在相互竞争中不断改革创新、发展壮大,现在看来已经不太可能。 

    因此,学界人士纷纷指出,银行业改革势在必行,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是大势所趋。但是,目前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国家对银行业的控制还是比较严格的,民营银行短时间内还难以出现。但是,对应于目前银行业的现状,要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银行业的发展;同时也满足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就必须有新的金融机构出现。据东方网8月16日消息,在浙江有9家和6家民营企业相继联合创建“中瑞财团”和“中驰财团”。财团向外宣称,企业的运作模式是“集金融、实业和贸易为一体”,在企业融资方面具有互助性质。民间财团的脚步似乎已直逼民营银行。因此,笔者设想,以互助财团形式出现的金融机构,未尝不是解决当前矛盾、替代民营银行部分功能的一种有效尝试。

    此处所说的互助财团与欧美日本等传统意义上的财团是不同的。传统意义上的财团其经营范围并不局限于金融业,而本文所说的互助财团其经营范围主要是企业融资,“中瑞财团”和“中驰财团” 的性质相对而言较为接近互助财团。但是互助财团的确切内涵还需要在现实经营活动中予以充实,毕竟互助财团是笔者的一种设计构想,它是具有成长性的,因而不宜限定得过死。所以在此笔者不对这一概念做深入的界定。

    二、互助财团的设立原则

    互助财团是过渡性质的,因此其设立原则首先要考虑其成长性,也就是说互助财团在设立之初其功能不必同银行一样完备,必须为他留下成长的空间;由于互助财团还具有试验性质,所以其风险性必须是可控的;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同时,互助财团的本质是企业法人,不是政府机构,因此政企必须分开。在此前提下,我们将认为互助财团应遵循如下设立原则:

    1.互助财团应由民间资本自愿、自由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助性金融机构。主要调节企业间资金余缺,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便利。也就是说互助财团是市场化条件下的产物,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从而脱离以前金融机构政企不分的现象,按市场化原则,严格依法准人与退出。但是,由于该机构是过渡性的,因此其经营范围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

    2. 互助财团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入股的企业,即实行会员制。企业按其入股比例享有相应的特别提款权比例。互助财团实行会员制主要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防止经营失败,成本外化。

    3. 互助财团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企业会员间的融资借贷,不从事普通的人民币存贷业务。这主要是出于金融安全性考虑。

    4. 互助财团的设立应以经济区域为范围,而不是以行政区域为范围。因为同一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状况未必一致,而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互助财团也难免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同一经济区域内设立互助财团,使之与该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从而促进该地区的发展。

    5.互助财团的经营行为受中央银行的指导与监管。这是为了使互助财团的发展沿着我们所预期的方向进行。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是迟早的事情,互助财团就是一个过渡桥梁。因此,互助财团就是民营银行的前身,所以其行为须受中央银行指导与监管。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地方政府对互助财团的行政干预。

    6.互助财团的设立由中央银行审批。

    三、互助财团设立的依据

    首先这种互助财团是过渡性质的,是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完全市场化、而国有与民营企业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的情况下,一种暂时满足企业金融需求、弥补国有商业银行供给不足的金融机构。国有银行成立之初就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国有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其微观经济基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变革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并不是同步的,而是大大滞后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进程。这样,处于不同体制下的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博弈,国有商业银行无疑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大量大坏账的形成与此不无关系。

    与此同时,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民营企业大量兴起,统计数字表明:2002年上半年,我国私营企业增长到221.52万户,从业人员增长到2930.61万人,注册资金增长到21042.79亿元,产值增长到7371.83亿元。四项指标分别比1996年增长了170%、150%、461%和28%。而民营企业的投资贷款却几乎为零,与之相对应的能够为之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亦鲜见。虽然几乎所有竞争性领域都已向民营经济开放,但银行领域依然由政府严格控制,因为发展民营银行的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到位。

    (1)利率尚未市场化。在我国目前的金融抑制特别是现行金融管制情况下,民营银行是很难通过价格(利率)同国有银行竞争的。国有银行的信誉实际上是国家信誉,在这方面民营银行是无法与之竞争的。民营银行只有通过价格优势来赢得客户。在利率尚未市场化的情况下,这是不可能的。

    (2)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在当前的一行业体系中,基本不存在独立的商业信用,国家是最后担保人。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是多余的。但是,对民营银行而言,其本身是一个追求利润的企业,存在不确定的经营风险,一旦经营失败,企业破产,其成本就会外化,必然会对经济运行产生冲击。

    (3)金融监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过于原则化,侧重于业务监管,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过程中主观性、随意性很大。 

     这样,一方面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又不能进入银行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发展。

    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就是一个开端。“先股份,后上市”的思路是目前各方普遍认为最为稳妥的步骤。但是,我们应当明白,同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样,国有商业银行的的改革也必然是一个不断试错的漫长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而言也不可能一改就灵。这样,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的民营企业,其融资需求在短时间内仍然得不到有效的满足。

    面对这样一种困境,我们认为允许民间资本设立互助财团作为解决当前矛盾的一种过渡性金融机构不失为一个权宜之计。这一方面解决了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促进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对国有商业银行形成了有效的外部竞争,使其具有了改革的外部压力。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民间资本大约有12万亿以上,仅在浙江省,“十五”期间民间资本就多达8300亿元。因此,从资金方面来看也是非常充足的。同时,由于互助财团是实行现代公司制的独立法人,是完全市场化的,而且不开展普通的人民币存贷业务,其金融安全性应该是可控的。

    四、互助财团的发展前景

 重生之金融财团 互助财团——民营银行的一种过渡形式

    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一样,互助财团也必然是在不断试错中发展的。如果互助财团发展健康,那么让其逐步进入银行业,从而与国有商业应行形成全面有效的竞争;同时亦可对国外的银行资本形成有效的竞争。这也正是我们们所希望看到的。如果说在发展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由于其风险的可控性强,亦不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太大影响。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地说,互助财团的设立就是为了逐步演化为民营商业银行。互助财团的设立是在目前考虑到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的需要而选择的一种过渡形式。主要是为了满足目前一部分企业的贷款难问题。但是,随着自身的发展,互助财团在逐步完善其现有业务的同时,也会逐步扩大其业务范围,从而对现有的银行业形成有的竞争,迫使整个行业不得不进行创新,不得不进行改革。这样我们设立互助财团的目的就算达到了,互助财团就可以演化为商业银行。由于设立之初就有种种涉及金融风险、金融稳定、自身发展等方面的考虑,其发展的方向性十分明确,措施也相当完备,可控性很强。因此,互助财团的最终归宿就是银行业。

    当然,互助财团不排除失败的可能性。纵然我们的措施非常完备,但一些突发性因素还是在我们的可控范围之外。我们之所以设立互助财团而不是民营银行,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此。互助财团是过渡形式,是用来试错的,因此风险性较小,可控性强,即是出现问题,我们的回旋余地也很大,不会使成本外化,造成大规模的社会资源浪费。而且,即使互助财团失败了,也只能说明本文提出的互助财团的概念失败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步伐不会停止,进入形势也会是多样的。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也只是个时间问题。因此早准备要比晚准备好。互助财团作为一种过渡形式是目前民间资本的一个重要选择,也是银行业改革的一种必要尝试。

    五、小结

    民间资本的活力取决于区域内经济发展的程度和独特的信用链。体制外循环的资金流既是对体制内金融功能不足的补充, 也是对体制内金融制度改进的外部推力。中国二元经济结构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Mckinnon , Shaw , 1973) , 给民间借贷活动提供了生存空间。一味地把地下金融合法化, 或一味地取缔地下金融活动, 有可能影响民间融资活动过程中形成的长期的独特的信用关系, 中断有效的信用链, 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民营银行的产生、发展是市场选择的自然演进结果。林毅夫指出,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路径选择应该遵循自下而上、自小而大、符合经济发展自身规律要求的原则, 其机构设置和规模升级的基础是具有自生能力的自我扩张。互助财团正是基于此种考虑而设计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目前学界讨论十分激烈的民营银行设立问题,我们可以选择一个变通的方式,在可控的环境中设立一种中间形式——互助财团,通过对其可控性的发展,逐步解决目前争论的问题。作为对目前银行业的一种补充,也是对银行业改革的推动,民间资本在目前看来是我们的最优选择。作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过渡形式,互助财团一方面绕开了国家相关的规定;另一方面也确实是民间资本的一种创新,是民间资本发展的一种需要;同时也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论,是边实践边争论,而不是只争论不实践。互助财团的优势就在于它的中间过渡形式,即它的可成长性,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可以不断的修正。在本文讨论当中,一定会存在诸多的不足,毕竟互助财团还是新生事物;但是,作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互助财团的现实意义是非常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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