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智慧治理中心 “以智为贼”重构治理



     “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老子在《道德经》里的这句话,是说用智巧治理国家,是国家的祸害,避免这样做才是国家的福气。治企同样如此,公司治理只有坚持“以智为贼”,才能真正形成和保持鼓励创新的“稳定匹配”。

  败德的“经营智慧”

  “以智为贼”的“贼”,是指突破取之有道底线的公司败德行为,主要来自高管尤其是董事长、CEO道德方面的风险。败德行为通常是行为主体的一种故意规避既定规则、违背道德规范的智力博弈,常常以“经营智慧”的面目出现,直接导致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受损。

  利益输送之“贼”。国企改制初期,精巧的利益输送、化公为私现象比较多见;民企的利益输送同样不乏其例。某电商一位高级副总裁利用公司平台,向一些亲自持股或由代理人持股的公司甚至该电商的竞争对手进行利益输送。尽管在2012年6月和8月的价格大战中,该电商代价惨重,但一个由这位高管参股、名为NTA的微博营销机构却从中大获其利。尽管其中的隐情有待证实,但业内人士并不否认互联网行业高管经营“自留地”现象相当普遍。

  信息控制之“贼”。一些董事长、CEO等利用自己在信息掌控方面的优势,借助信息的收集、发送、接收、加工、传递等环节的不对称,虚与周旋,以售其私。典型的如内幕交易。

  责任规避之“贼”。现代企业运作不可能总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很多经营活动都需要以相关方承诺的方式予以展开。正如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揭示企业重组、并购中常见的弊端那样,“实践中相关方所作的各项承诺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借口承诺事项受行业限制无法履行,承诺人恶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关事项等,不少承诺因而变成一纸空文。

 江干区智慧治理中心 “以智为贼”重构治理
  角色混淆之“贼”。无论投资者还是创业者、大股东还是二股东,经推荐选举成为董事后,其所代表的就是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但强势者往往忽视其他股东的诉求,为一己私利无所不用其极。在雷士照明内斗事件中被公开的事实表明,吴长江未获董事会批准擅自决策将总部迁至重庆。董事会获悉并正式否决后,吴长江仍于2012年春节后启动搬迁行动。而以雷士总部搬迁换来的南岸区总部大楼地块却不在雷士名下,吴长江声称给员工盖福利房所拿到的地块,又以原价转手。

  顶层设计稳定匹配

  如果说“经营智慧”中的种种败德行为倒逼公司治理必须以智为贼,那么要想及时识别,剔除贼性,就得形成一种不让诚信经营的老实人吃亏的“稳定匹配”,使之从非合作博弈转变为合作博弈。

  稳定匹配作为合作博弈中的概念,随着201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揭晓倍受关注。所谓稳定,是指经过一轮自主选择之后,如果“以智为贼”被拒绝过;那么即使再给他一次机会,他还是会被拒绝。因此他会现实地接受目前的结果,也就是说他坚持诚信经营而不会后悔。而败德行为的频现,则是一种逆向选择:如果一个经营者坚持诚信经营,他就会付出更多的代价;即使再给他一次机会,他坚持诚信经营依然会付出更多的代价。于是,经营者难免添加“贼”心。当然,更多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在公司内斗中,“贼”被充分披露了出来后,似乎不会影响其强势,或者彼此言归于好,或者换个地盘东山再起,取之有道的“匹配”将不复存在。

  公司治理的“匹配”之所以出现这种逆稳定,大多出于利益的妥协。毫无疑问,取之有道的稳定“匹配”需要顶层设计到位,以便走出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解决经理人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企业内部,股东、高管、员工之间出现利益之争是正常的,然而其中并非没有是非曲直。如果彼此披露对方的违规、违法事件言之凿凿,监管层却不屑于去管类似的“琐事”,以彼此能够将事态摆平而息事宁人,形成“烂尾”,那么所谓经营智慧就成了谁比谁更贼的较量。

  跳出唯利是图陷阱

  当然,无论公司治理如何严谨、严厉,既不能取代经营者随机处置的空间,也不可能在“以智为贼”中使得真正的经营智慧销声匿迹。相反,公司治理要相信经营者的智慧,将其引导到持续创新的健康轨道上来。其中的关键是提供合理的预期,使得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进行理性选择而不是恶斗。这与其说是治理力度的加大,不如说是对治理智慧的考验,跳出唯利是图的单一指标陷阱应当是一个前提。

  首先,打破引进一个“能人”就能救活一个企业的神话,允许经营者在比较充分的空间试错创新。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家作为稀缺资源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当市场日益规范之后,那种不惜天价年薪争夺“能人”的做法,就难以保持治理机制匹配的稳定。实际上,并非谁提供的待遇优厚谁就能聘请到德才兼备的企业家。一方面,企业家的“个体偏好”不能过于功利;另一方面,不能只拿当期利润作为唯一的指标。按照稳定匹配的“延迟接受”法则,需要在对职业经理人的匹配中不断调整企业对其寄予的过高期望值,而不是简单地将利益最大化;同时也要考虑法律或者道德的约束条件,而不是试图在“只要结果不问过程”中坐享其成。

  其次,保持治理原则的稳定性,守住正当经营管理的底线。公司治理固然不能对经营中的创新行为处处掣肘,但也需要掌握创新动态,掌控决策、执行是否正当。这正如出厂产品检验需要区分合格品与不合格品,一定要淘汰不合格品那样。对于不合格品,无论其伪装得如何精巧,在当期指标的完成上如何重要,也绝不放行。一方面,守住正当经营管理的底线就是讲大是大非,而不是对临界问题纠缠不清;另一方面,内部监督要不断研究新问题,洞悉新情况,使得在经营指标上“以智文其过”者难以过关,而不能总是以没有先例为由姑息迁就。

  再次,加大追溯公司败德行为的力度,不让老实人吃亏。要想促使经营者放弃侥幸心理,不再以所谓经营智慧瞒天过海,对败德行为的问责必须溯及既往。一方面,问责只能在败德行为发生之后,总是对过去事件的清算,使得问责天然具有追溯性;另一方面,败德行为的被发现往往有一个过程,问责程序一般只能在破绽被发现后启动,没有追根溯源的足够动力和有力措施显然不行。否则经营者“以智文其过”之后,问题往往不了了之。如果再给他一次机会,他往往还会故伎重演,倒使坚持诚信经营的人成了“剩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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