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破产管理人的困惑



编者按

  丹耀公司破产案是《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首例破产案。本刊特约请该案管理人组长尹正友律师,就履行管理人职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有助于读者更深入地了解《企业破产法》。

    文/尹正友

  所谓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依法指定的,负责接管债务人,负责债务人内部管理,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管理人需要承担破产程序中的绝大部分工作,是破产案件执行中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平衡”各方利益的重任。

  管理人制度引入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的《破产法》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缺陷,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以及实际被遵守的程度均与法律目标要求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或遇到种种需要进一步研讨和探索的现实问题。

  新法规宣传不到位,导致执行障碍

  由于新法规公告不到位,导致我们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本不该有的困难。比如,我们在刻制管理人印章的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只知道过去的清算组而不知道现在的管理人,我们花了两个多星期的时间进行交涉、汇报。同时,我们在担任管理人的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要在银行开立管理人专用账户,但遗憾的是,长期无法开立。银行的答复很简单,他们没有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的相关文件,所以不能办理。

  附利息债权的利息怎么计算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对于已经对特定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这部分债权的利息是否也同样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时?作为借款人,在对外借款过程中是通过对特定财产设定抵押,来对借款的风险作出比较充分的预估和控制。如果,对利息计算截止受理时的这种计算方式也同样适用,那么,必然会导致银行等出借人通过其他新的、更严厉的措施来控制和防范对外借款的风险,这显然不利于企业融资。而且,从法律意义上讲,这样的规定与《担保法》以及于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不一致。

  对债权有异议,如何起诉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依法审查、确认债权债务并编制债权表。同时,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的记载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还明确规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对外参加诉讼和仲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要对管理人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就会造成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起诉管理人的现象,这在逻辑上会不会有问题?实际操作上会不会有问题?

  职工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交还是不交

  对于职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是,“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是,对于不是为了继续经营而需要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却没有相应规定,是否可以参照该条规定以共益债务来先处理?

  一般来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都面临缺乏资金的情况。但该部分费用的缴纳又不能出现中断,如果不及时缴纳随时清偿,将使全体职工无法继续享受保险待遇,给职工生活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该部分费用该如何处理?

  关于这个问题,其他国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破产企业现金不足时,由管理人垫付费用;第二种方式就是对破产企业一些可以变卖的财产做先行变卖,取得一部分现金。

  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方式在我国更可行。但是,实践中又会与《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法律有一些冲突。《破产法》规定,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处分等方案要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如果先行拍卖,没有经过表决,是不是合法?再者,如管理人进行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时,债权人委员会还没有设立,管理人能不能处理财产?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规定不可机械地理解。在可能的情况下,如果不影响债权人会议的实体权利,对部分可分割的非重要的资产可以先行处分,以获得必要的资金进行破产程序。一方面,对重大财产、关键性财产要先经同意才能处分;另一方面,对一些先行处分的非重要财产,在债权人会议开会时进行追认表决。这样,就可以把实务中的操作和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

  债权人会议,职工要不要参加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那么,产生的问题是:第一,职工应否参加债权人会议?第二,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是否有表决权?如果享有表决权,其所代表的人数为多少,是一人一票,还是代表企业所有职工?第三,工会代表以什么身份参加债权人会议?

  从法理上分析,如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全额优先受偿,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可能影响其清偿利益,就应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否则不应参加,以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实践中,可能出现劳动债权人在权利实现不受影响时对与其无利益关系事项进行表决的不合理现象。

  管理人责任如何界定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破产管理人的困惑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责任实际上是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如果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造成多少损失就要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对于管理人来说,这个责任是非常重的。

  但是,如何认定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标准是什么?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管理人要公平地考虑到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职工权益等各个方面的权利和利益,难免有部分单位及个别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工作持不满态度。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管理人在实践中就会遇到很多问题。有关的司法解释应该对这个问题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以对管理人工作进行有效保护。

  作者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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