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系列专题:《认清贸易真相:贸易打造的世界》
那时候,没有商标,消费者不受法律保护。在"买主自行小心"(意味着买主对所购商品的品质自己负责)的原则下,卖方的个人信誉和消费者检测品质的能力,是惟一的保障。销售受限,买卖双方的关系为私人关系。 随着大型公司针对大众市场制造商品,设立营销、广告网,情况开始改变。伴随着19世纪的工业化,公司能够生产大量外观相差无几的商品。真正的生产者是不知名的工人;挂名生产者是公司。随着运输业的发展,在广大地区销售日常生活用品变得有利可图(以前只有奢侈品可以),购买者分布的范围越来越广。一家公司在几个地方开设工厂,于是产品和特定地方失去关联。 当然,这意味着生产者与消费者间的关系不再是私人关系。产品是以公司之名,而非以生产者个人之名,为消费者所知。大众市场是从每次交易中获取小额利润,而这也意味着越来越多公司致力于供应同样的产品,满足继续购买他们产品的消费者的需要。要达到这个目的,不仅需要好的产品和好的价格,还需要标准化的品质(因为这个理由,洛克菲勒取名"标准"石油公司,其他许多早期集团替公司取名时也用到"标准"或"通用"这样的字眼)。 19世纪,包装、装罐日益普及,消费者越来越经常购买基本上看不见内容物的产品。为了确定内容物,他们不得不信赖包装上的信息,特别是公司名字。如果公司想让消费者信赖产品品质,就得保护自己的名称,免得被仿冒者、造假者鱼目混珠所伤害。这种不具人格性的商业关系,要求人信赖这样的生产者:即那是一家家喻户晓的公司,有商标来代表它,但该公司的产品是哪个人所制造,没人知道。换句话说,法人公司的兴起,意味着真正个人生产者的名字变得极不受重视,公司名称则变得至高无上。 遗憾的是,对最早期的大型制造商而言,有些首开先河创立商标者,信誉并不一定受到肯定。以迷人瓶子、花俏名称吸引顾客(有时含有致命成分)的成药,不只在卖产品,同时还在利用人希望药到病除的心理来谋利。那种药品的宣传巡回演出,是最早的广告形态之一,其目的是兜售成药、秘方。这些药利润通常非常可观。但公司本身通常不讲信誉,一旦产品名声变臭,他们就到别的地方,换上不同的名称,照卖同样的产品。 投下大量资本的大公司,禁不起随意抛弃原有的名字。他们得保护自己的名字。正如今天所常见的,当时提倡自由竞争的企业,不得不求助于州政府,以防止自己公司的名称被竞争者侵害。1840年代,美国几个州第一次保护商标,1870年,根据宪法保障版权、专利权的条款,国会通过第一个商标注册法。但最高法院以商标不同于版权和专利权,推翻这一立法:"一般的商标不必然与发明或发现有关……在普通法里,商标的专有权产生自商标的使用,而非单单商标的采用。它不依赖‘新奇、发明、发现或任何的脑力劳动成果‘。它纯粹建立在抢先采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