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 没有吴英的「死缓」民间金融始终与阳光无缘



     2013 12大商业预见 PART 11 如果时光可以倒流

  改变历史的常常是小人物,或者小事件。如果时光倒流,一些事情没有发生,我们今天看到的世界,将会是另外一番风景。

  对于吴英个人而言,死缓是一起民事案件的终审,但是对于民间借贷市场而言,改革才刚刚起步。吴英获得了生存的权利,我们只能希冀,民间金融能与她一起迎来自己的新生。

  在微妙的历史节点,吴英案成为中国社会民间金融问题的爆发点

  拉抻了5年的吴英案,还没有随今年5月的“死缓”而宣告彻底结束,11月末,作为“案中案”的吴英近亿房产被贱卖一案,在吴英服刑的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这起被吴英父亲吴永正斥为“吴英案的导火线”的案子在吴英被宣判后迟迟开庭,不由让人再次觉得吴英案的复杂与吊诡。

  但这次“尾声”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程度,已经远远不如春夏之交那段由最高法为吴英定生死的时刻,一起“亿万女富豪非法集资案”,恐怕谁也没曾想到,成了社会各种阶层和声音博弈的平台,而2012年浙江大批中小微民营企业由资金链断裂而引起的倒闭,则在审判的时刻成为了需要官方参考的注脚。

  吴英的“死去活来”,在命悬一线之间,将中国社会民间金融的黑夜,划出了一丝星光,目前这丝微光是一颗流星,还是黎明前的征兆,谁都不敢保证。但对于黑夜里的人来说,再弱小的光线,也能带来希望。

  中国社会对刚刚完成了换届的政府所寄予的期望之一,就是继续推动改革。金融体制作为中国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所留下的最后几个难题之一,在理论准备早已完成的前提下,有立有破的破冰是必然趋势。我们身处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的时期。正是这样一个微妙的历史节点,才让吴英案成为了中国社会民间金融问题的爆发点,从这一点上讲,吴英是幸运的。

  不过以后可能还会有成千上万的人比吴英更加幸运,虽然他们其中一部分人可能仍然会为自己违反国家的金融法律而获罪,但至少,不会再有牵强的罪名落在头上,而且他们很可能不会再像吴英那样在监狱里度过余生。

  如果更乐观一点,这些人也可能受益于制度改革,或是以破产结束,或是干脆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批民营银行家,将民间金融彻底纳入阳光普照之下,与现代金融制度接轨,诞生中国的投行,也使得更多的创业者和企业受益。

  民间金融的祸与福,仍旧取决于政府看待它的角度。

  当民间金融正常进行时,相关部门默许它存在;当出现问题时又严厉制裁,这个恶性循环到了反思的时候了。

 死缓 没有吴英的「死缓」民间金融始终与阳光无缘
  当古老的民间金融形式

  遭遇尚还垄断的金融体制

  如果放在5年前,吴英的“财技”天赋简直可以让这个文化水平不高的80后成为年轻人创业的榜样,本色集团的横空出世,简直堪比一天建成了罗马。推动吴英从一个农村小女子迅速成为地区年轻女首富的,则是当时宏观稳定的经济形势下,那些缺乏投资渠道的民间资金。

  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的长期并存是不争的事实。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冯兴元作为浙江人,对中国东南沿海社会的民间金融历史相当了解,在2006年政府颁布政策开始进行农村小额金融贷款试点时,他就曾明确地说,浙江、福建自古百姓就头脑活络,“抬会”等民间金融形式从明清时代就已经有了,远非今天才出现的新动向。早在1980年代,浙江的民间金融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时至今日,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的统计,但是估计仅浙江一个省的民间流动资金大约在一万亿到两万亿之间,民资汹涌。行至浙江的许多小县城,可以看到满街俱是打着当铺、一分利寄卖店、投资咨询公司旗号的民间借贷中介。

  2006年的农村小额金融贷款试点曾着实被媒体关注了一阵儿,也一度被视为国家要开启金融改革的信号——这个年份,也是吴英与本色集团“爆发”的巅峰。

  而6年之后的经济下行形式下,从浙江到广东,小微企业哀鸿遍野,昔日的地方女首富在大悲大喜中迎来了自己尚还年轻的“而立”。

  根据《浙江省非金融机构借贷报告》,2010年全年,浙江全省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206起,2011年以来,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再度紧张,诉至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进入一个新高潮。

  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海曼·明斯基所描述的那样,经济好的时候,投资者倾向于承担更多风险,随着经济向好的时间不断推移,投资者承受的风险水平越大,直到超过收支不平衡点而崩溃。目前中国的民间借贷纠纷,绝大部分并非是单纯的金融诈骗,很多人涉及民间借贷的初衷,仍是为了投向实体经济。例如经济高增长期,资产价格也会随之上升,最典型的便是房地产市场。这就是中国民间金融目前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起伏的“潮汐规律”。

  “当民间金融正常运行时,相关部门默许它存在;当出现问题时又严厉制裁,这个恶性循环应该到了进行反思的时候了。”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说,“企业亏损或者资金链紧张是经营中的常事,这个时候我们的金融体系是不是应该为企业提供保障?这是制度建设中需要严肃对待的课题。”

  浙江省政协常委、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钱水土说,改革开放已经30年了,但金融业总体上来说还是个相对垄断、高度管制的行业,金融市场还没有完全开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的渠道没法满足,肯定要寻找其他渠道,可以说没有民间金融就没有民营企业今天的贡献。

  可以说,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民间融资必然存在。因为银行的资金供给里面,它的对象就锁定了,会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银行的资金。但是拿不到资金不等于不发展、不做生意、不投资。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许多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

  浙江省2011年底对2835家企业曾进行问卷调查,在“贵企业从银行贷款曾经遭遇”选项中,15%被拒绝贷款或者贷款额度被压缩,13%被要求拉存款。

  在“从银行获得贷款需要接受何种条件”选项中,16%表示需要购买保险等理财产品,25%表示有较大幅度利率上浮,12%表示需要支付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26%表示所抵押的资产需要接受指定单位的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等费用,仅有不到14%的企业表示不需要接受附加条件。

  同样对这2835家民营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9%的企业表示“经常从民间高息借款应对资金周转”,47%的企业称“偶尔为之”,半数以上的企业涉足过高利贷。

  据了解,在正常年份,民间借贷一般维持在15%~25%的年利率,银根缩紧的情况下,则高达60%甚至更多,这也是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案件爆发的前兆。这个特点在“吴英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甚至还发生了资金链断裂后的“恶性追索”事件——就是本文开头提及的“案中案”。

  冯兴元在吴英终审之前刚刚为社科院完成了对16个民间金融集资案例的研究,他说:“现在怎么去解决吴英案和民间集资案?一是要以疏为主,二是应该把民间金融视为金融秩序平等的一部分。我们的金融秩序本身是有缺陷的,不是吴英破坏了金融秩序,是她填补了金融秩序的空白。”

  “民间金融的定义就是游离在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之外的金融形式。我们要放开银行的进入。你想‘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只要符合最低核准条件,政府就核准你开设自己的银行。你也可以从别人建立的私人银行里面借钱,如果这么做的话可能会更好一点。” 冯兴元在自己的博客里写下了这样的批注。

  对于吴英个人而言,死缓是一起民事案件的终审,但是对于民间借贷市场而言,改革才刚刚起步。吴英获得了生存的权利,我们只能希冀,民间金融能与她一起迎来自己的新生。

  必然的案件标本

  立场撕裂中的斑驳陆离

  我们原本设想,假如2012年没有“吴英案”,那么事关这一切的讨论是否还会如此激烈?但当我们抽丝剥茧地沿着假设出发时,得出的结论依然是,“吴英案”的出现是一个必然,即便没有这个曾经善良登场的女首富,这场裹挟着种种社会情绪的民间金融大讨论,也会由另外的金融案件捅出来。

  不少专家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吴英案”也不会受到如此众多的关注。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吴英判死刑,似乎难以有助于这个矛盾的解决。

  “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民间金融急速膨胀,而监管追赶不及的时代。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制度背景。”李有星说,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但对于民间融资行为,目前相关法律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都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针对民间融资而设立的系统而完善的监管体系。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在微博上评价“死缓”时说:“吴英不应死在黎明之前。民间借贷立法已走上国家的议事(立法)日程,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核心内容就是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合法化。在此背景下,是时势、民意救了吴英。”

  但也同样有学者对“吴英案”中折射出的民间金融的未来并不乐观,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副教授祁润兴就认为,“吴英案”的实质,是民间金融开放与官方金融垄断的激烈博弈:“民间融资是不是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这完全是由垄断金融的官方说了算。对吴英的死刑判决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但为了平息民怨,会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但仍然是以死刑威慑民间金融开放。认清实质,才不至于纠缠法律术语。”

  凤凰卫视著名评论员邱震海认为,“吴英案”折射了今天中国改革的“三重困境”:民营企业生存困境、金融体制改革困境、司法文明和司法独立困境。“三重困境”彼此交织,如何解开,说易行难。

  在公共知识分子的评论场与政府的庙堂之下,民间对 “吴英案”的理解则简单粗暴得多。“我的一位朋友借给了吴英1.9个亿,现在血本无归,吴英如果不判死刑,那么今后的集资诈骗分子都不会被判死刑,这样做太不公平了!”杭州一位民营企业家面对媒体的采访如是说。

  一起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会舆论如此背离,确实非常罕见。中国老百姓一直以来认同的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现在是没杀人也要偿命,但是欠的债没法还,两头不搭,不符合民间逻辑,所以老百姓不能理解,法、理、情三者出现了严重的冲突。

  当然,期间吴英连带出的腐败官员,也令很多普通人咬牙切齿。

  除了司法、金融常识缺乏普及,冲突也折射了中国民间金融本身的“内容变化”: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1980、1990年代浙江盛行“抬会”,“抬”的是普通老百姓的钱,这些老百姓对金融的东西知之甚少,有一个高额利息的吸引,大家就把钱交出去了。如果这钱拿不回来,是会波及到全家,甚至养命的钱都没有了,直接危害社会稳定。所以当时对非法集资打击非常严厉,也是这个罪名要定死刑的重要背景。

  “但是现在浙江民资富裕的地区,现在参与‘非法集资’的出资人都是谁呢?都是掌握资本、有判断盈亏能力、控制风险能力的人或者企业。他们往往套取银行贷款或者其他资金来获得高利,那这种逐利的风险投资能不能定性为是被骗?如果是被骗,是不是说他这种利益需要保护?这里就涉及我们的司法导向,是保护哪些群体的利益。”

  在义乌和东阳当地,据说在吴英风光之时,集资者为了把钱送到吴英手中,还要开后门、托关系,这也是众多集资诈骗中司空见惯的情节。

  浙江省委党校副教育长吴锦良教授说:“像病毒般蔓延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的心态是吴英式悲剧的社会土壤,不能忽视也无法回避。假如整个社会不回到现实中来,假如实体经济至上还不能成为共识,吴英式的悲剧还会一再上演。”

  2007年3月16日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2009年4月 吴英非法集资案在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2009年12月18日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 吴英案二审,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11月27日 吴英“案中案”由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派法官前往浙江女子监狱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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