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有害因素 商品二因素与消费者权益保障——基于有害“商品”的分析



     一、有害“商品”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2007年12月以来,三鹿集团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甚至有婴幼儿死亡。2008年7月份,三鹿集团将其生产的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送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发现其中含三聚氰胺。三鹿集团一位质量检查员透露,过去奶站为增加重量往原奶中而兑水,后来随着收奶时检测对牛奶含氮量的限制,一些不法奶站为了提高牛奶的含氮量就往原奶中掺加一些混合物以增加蛋白质含量,三聚氰胺与麦芽糊精按一定比例配置的“蛋白粉”最为普遍。记者在采访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无论是含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生产者,往原奶中掺加“蛋白粉”的奶农,还是三鹿集团,都知道三聚氰胺是有害物质,但却依然生产销售。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三鹿奶粉,并给婴幼儿食用。

  现在市场上存在很多类似“毒牛奶”的“商品”,在消费者对其没有本质的认识的情况下,其需求得到满足。但是这些“商品”实际上会对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伤害,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有害“商品”的存在的原因分析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指出,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物品作为商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它是为社会生产的使用价值,而且必须通过交换转移到它的使用者手里,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不可分。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能形成价值。 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 物的有用性就是物的效用,所以效用决定使用价值。

  对于消费者来说奶粉的使用价值应该是使婴幼儿获得成长所需的营养成分。但是,“毒奶粉”中含有奶粉和蛋白粉。其中就单独的奶粉来说,它具有使用价值,而且是为社会生产的,也通过交换转移到了它的使用者手里,最后也形成了价值。但是,在奶粉里添加了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三聚氰胺,“毒奶粉”对人来说就没有了使用价值。即使,“毒奶粉”满足商品的其他几个条件,是为社会生产的,并通过交换转移到使用者手里。但是,它却对人体产生不利影响,消费者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的自身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毒奶粉”没有使用价值,更没有价值。“毒奶粉”没有价值,却在市场上作为商品出售,具有价格。

  为什么会对消费者个人安全造成损害、没有价值的东西能够在市场上出售,并且获得价格?在市场中,由于消费者没有参加其消费的产品的生产,也不具有了解产品成分构成的渠道和能力,不能分辨产品是否含有对人体有一定伤害,不能对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进行筛选。市场中,存在一些生产商正是利用这一点,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或者为了使产品达到其它要求,而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一些对消费者个人有害的化学元素,并且对消费者隐瞒事实,把产品作为正常的消费品拿到销售市场上进行销售。生产者了解其产品的实质,但是对消费者隐瞒了事实,使得消费者以为其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造成该产品是商品的假象。另外,质检部门对产品的检测太过单一,硬性要求奶粉含氮量,但是却没有对产品所含的某些物质是否对人体有害进行检测或者对某些事实保持沉默,使得消费者没有认清欲购买的产品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这种生产商的不当行为以及质检部门职能的缺失,造成消费者为没有使用价值、对人体有害的东西支付货币,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受到威胁,消费者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消费者消费过程中,选择了有害的产品,权益就受到损害,包括财产甚至人身安全。这种情况,说明市场中存在生产者为了降低成本或者其它,对消费者进行欺瞒;质监部门没有认清商品的性质,没有把消费者这些处于交易中弱势的群体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不管是生产商的自私自利,还是质监部门职能的缺失,归根结底是没有严格地按照马克思商品二因素的原理指导生产实践。

  三、对策及建议

  生产商应该能够认识到: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使用价值在消费者使用和消费过程中得到实现;商品首先要有使用价值,否则包含在其中的劳动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物就不具有价值,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生产商生产的就应该是商品,首先应该具有使用价值,而且是为社会生产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不是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同时,质监部门必须本着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生产者预销售的产品进行严格的检测,完善不健全的监管机制,坚决杜绝类似“商品”进入销售市场。

  当然,只靠理论指导,问题是不会解决的。只有通过采取实际的措施,才能使生产商不会轻易拿消费者的生命开玩笑,消费者可以放心的购买市场上的真正的商品。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处于弱势地位,不具备对所交易的物品辨别的能力,就需要有第三方能够本着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态度,公正地对物品进行检验并且给予消费者正确的检验结果。另外,还需要完善法律,严禁生产商的不法行为和质检部门的职能缺失。

  【参考文献】

 危险有害因素 商品二因素与消费者权益保障——基于有害“商品”的分析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弓孟谦.资本运行论析:《资本论》与市场经济[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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