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司法解释 再审制破解“司法地方化”



     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似乎在寻找破解“司法地方化”的突破口,上级法院的“再审制”成为了这种尝试的路径。

  在目前的政治-司法制度框架下,由于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地方化”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大阻碍。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法对于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涉及面较广,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破解了“司法地方化”的困局。

  “用一句简单的话说,当你们在地方受到欺负的时候,还有中央给你们撑腰,还有最高法院给你们撑腰。”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律师如此评价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

  在《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再审制的提出让“司法地方化”的破局成为可能。所谓“再审制”即是在终审判决之后,在符合再审标准的情况下,由上级法院再行审判。由于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地方化”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

  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蒋勇律师认为,中国司法体系里有一个特点,法院的级别越高,法官的素质越高,受到地方干扰和一些其他不正当因素干扰的可能性越小。法院的级别与司法裁判的透明和公正成正比。可是大量的案件却是在基层或者中级法院审理。

  “作为律师,大家都希望自己代理的案件能引起最高法的关注。可是在2008年前,这条路是非常的艰难。”蒋勇说。

  2007年《民事诉讼法》进行第一次修订时,解决申诉难的问题增加了关于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当时蒋勇所在的天同律师事务所针对此规定,出具了一份详尽的调研报告。当时我们做了个预测:法院要围绕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尤其是再审审查制度的设立,要改变机构。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将主要承担再审审查的任务,大量一审案件会往基层法院压,整个未来呈现四级准三省的制度格局。

  “现在据我们了解,每年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大概在2000多件,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占的比例在20%到30%之间,这个比例是非常高的。” 蒋勇说。

  “大家要树立一个观念,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只要在中级法院以上作为一审,事实上案件的终审权在最高法院。”蒋勇律师说。

  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持续呼吁扩大民事司法活动中检察监督的职权范围,以纠察和对抗司法不端行为,本次修法对此进行了深入回应。具体到再审程序中,新民诉法将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案件规定为三种情形。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已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但法院未依法处理或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

 民事再审程序司法解释 再审制破解“司法地方化”
  除此之外,新《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书纳入法院与检察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范围之内,凡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可就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调解书决定再审,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当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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